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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О八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洪秀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О八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壹拾陸張、傳真機壹台,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後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洪 秀 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陳 湘 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О八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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