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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三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唐淑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三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丙○○

        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賭資新台幣伍佰元均沒收。

丙○○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賭資新台幣伍佰元沒收。

乙○○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賭資新台幣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動賭博機具共三十四台(含IC板共四十一塊)及賭資新台幣五百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財物,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監視器一組(包含鏡頭四支、錄影帶二捲)、電視機一台、日報表二張,係同案被告甲○○所有供本案共犯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丙○○於警訊時及偵查中供述綦詳,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唐 淑 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 育 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物品名稱  │ 數  量   │  單  位  │   所 有 人   │    備   註     │
├──────┼─────┼─────┼───────┼────────┤
│ 雀城高手   │   四     │    臺    │   甲○○     │                │
├──────┼─────┼─────┼───────┼────────┤
│ 滿貫大亨   │  十一    │    臺    │   甲○○     │                │
├──────┼─────┼─────┼───────┼────────┤
│ 三電保齡球 │   二     │    臺    │   甲○○     │    │
├──────┼─────┼─────┼───────┼────────┤
│ 7PK     │   六     │    臺    │   甲○○     │                │
├──────┼─────┼─────┼───────┼────────┤
│ 金蘋果連線 │   二     │    臺    │   甲○○     │                │
├──────┼─────┼─────┼───────┼────────┤
│ 孔雀五二代 │   一     │    臺    │   甲○○     │                │
├──────┼─────┼─────┼───────┼────────┤
│ 動物奇觀   │   六     │    臺    │   甲○○     │                │
├──────┼─────┼─────┼───────┼────────┤
│ 皇冠霹靂馬 │   一     │    臺    │   甲○○     │                │
├──────┼─────┼─────┼───────┼────────┤
│ 海洋樂園   │   一     │    臺    │   甲○○     │                │
├──────┼─────┼─────┼───────┼────────┤
│ IC板     │ 四十一   │    塊    │   甲○○     │                │
├──────┼─────┼─────┼───────┼────────┤
│ 監視器     │   一     │    組    │   甲○○     │鏡頭四支        │
│            │          │          │              │錄影帶二捲      │
├──────┼─────┼─────┼───────┼────────┤
│ 日報表     │   二     │    張    │   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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