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一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蘇嘉豐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一號

自訴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瀆職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係於台北市○○路(詳址如卷附法務部戶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所載),而自訴人自訴狀所載被告居所地則為台北市○○○路○段一號,另依自訴人所指述被告之瀆職等行為,係於行政院所為,職是之故,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以及犯罪地,均非在本院轄區之內,從而,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瀆職等之案件,揆諸上開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蘇 嘉 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陳 冠 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一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