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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康存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壬○○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清海
被   告 己○○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壬○○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己○○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實

一、緣壬○○與己○○為夫妻關係,己○○自民國八十五年間起,自任會首分別召募如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八組民間互助會,詎其竟與壬○○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明知謝永田等人並未參與合會,竟冒用謝永田等人名義參與互助會(詳如附表一至八所示),而由壬○○將實際參與及冒用名義參與之會員姓名,寫成會單,嗣於合會進行,己○○除以前揭其冒用他人名義加入合會者之名義參加投標外,更未得會員V○○等之同意,冒用V○○名義標會,其方式如下:自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止,己○○利用各組互助會在嘉義市興業三村一七號其住處開標之機會,連續於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之日期,先後偽稱V○○等人投標,而偽填金額於標單上偽造完成V○○等人名義之標單各一紙,依習慣表示V○○等人願依其標單上所載明之會息標取互助會會款,據以假冒渠等之名義投標而向在場參與競標之活會會員行使之,得標後即通知各組互助會各該次標會時尚屬活會之會員,捏稱係由V○○等人得標或未指名而泛稱已有人得標,至向被冒名之會員則均泛指已由他人得標以收取會款,使各該次之活會會員及被冒名之會員均陷於錯誤,誤信確為己○○所指或未指名之別一會員得標而分別交付扣除會息後之會款予己○○或壬○○,均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得標之會員及各該次其餘活會會員(其冒標日期、標金、各次詐得金額及遭冒名標會之會員姓名均詳如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藉此方式,己○○與壬○○共計至少詐得二千四十一萬五千三百五十元之會款。嗣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壬○○與己○○因無力償債,而宣告倒會V○○等活會會員始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九所示之會員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己○○、壬○○、被告己○○於本院調查、審理時,供承未經他人同意,而以他人名義加入合會,並有冒用參加合會之會員之名義標會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意,辯稱:我是因為人家倒我的錢,所以我不得以只好出此下策,我不是故意的云云。被告壬○○坦承有書寫會單及偶爾收會錢,惟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會是己○○起的,我不知情,我雖有書寫會單,但那是己○○寫好要我再寫一次,且是己○○叫我去收會錢我才去收的云云。經查:(一)被告己○○未經他人同意,以他人名義加入合會,並冒用合會會員名義標會等情,業經告訴人乙○○、i○○、謝麗珠、l○○、丁○○、謝楊秀英、N○○、E○○、V○○、黃j○○、I○○、Y○○、黃明賢、羅M○○、張宇○○、廖U○○、O○○、將B○○、高m○○、林妙玲、辰○○、巳○○、天○○○、王先隆、d○○、午○○、戊○、林楊金蕊、謝秀芬、葉地○○於偵查時指述明確及告訴人王先隆、E○○、吳黃秀琴、辰○○、未○○、乙○○、C○、I○○、V○○、D○○於本院調查時指述甚詳,核與證人曾春籐於偵查時、證人癸○○、丑○○、江麗至貞、R○○、G○○、T○○、S○○、玄○○、k○○、黃○○、b○○、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相符,且有互助會會單八份及經己○○簽名承認之債權明細一紙及告訴人等提供之會單一份在卷可憑,足佐被告江尤雪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查,被告己○○既偽造謝永田等人名義之標單冒名投標,向各活會會員詐取會款,對於遭其冒名者及當次其餘各活會會員自屬足生損害,再者,由於本件乃冒標案件,關於冒標之人名及金額或有少許不相符之處,是本院認應以己○○之會單為主,次以告訴人之陳述,最後則參酌會員之會單認定。

(二)被告己○○稱其於七十二年間至七十九年間,因遭人倒會,以至以會養會,以致積欠近二千萬元之債務,惟上開金額僅有二、三百萬,且陳武男等人亦已清償,又被告己○○亦於本院調查時稱:「(問:你們家用都是被告壬○○薪水支付?)對(問:扣除家用還有無剩餘?)沒有」倘真入被告己○○所言,其己○○何以有資力於八十五年間購買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開發信託公司、臺灣聚合化學品公司、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勤益股份有限公司、誠洲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國際商業銀行、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又於八十七年間購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工業銀航股份有限公司、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此有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紙、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一紙附卷可佐,是被告己○○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告訴人D○○於偵查時稱:「會單是壬○○寫的,他也有收過會錢」;告訴人M○○於偵查時亦稱:「壬○○曾收過會款::」告訴人V○○亦於偵查時稱:「壬○○有出面收會錢::」告訴人乙○○、i○○、謝麗珠、l○○亦稱:「壬○○有出面收過會錢::」N○○亦於偵查時稱:「壬○○曾向我收過會錢::」丁○○亦稱:「壬○○有收過會錢::」足佐壬○○自承會單為其所寫,有收會錢相符,己○○於偵查時稱:「我曾向我先生說欠錢用,我先生有向公司貸款」壬○○亦於本院調查時稱:「(問:除了你太太編的名字以外,你大部分都認識?)對」既會單為江乾森所寫,會員多為壬○○所熟識之人,復參酌己○○曾告知壬○○缺錢用,壬○○於填寫會單時,豈有對於其餘陌生之會員,絲毫不加以詢問之可能?且壬○○係有固定足供家用收入之人,己○○告知其缺一大筆錢,又豈有不加追問之理?且如前被告二人所述,每月壬○○之薪水支付家用後,已無剩餘,壬○○竟有餘裕於八十七年間購置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嘉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股票,而己○○竟得購置前開大量之股票,前開綜合所得結算書皆為壬○○所書,而壬○○對如此大筆多餘之財富,何得以毫不過問?足見被告壬○○辯稱毫不知情一詞,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民間互助會除有特別約定外,均僅係會首與各會員間成立契約關係,不論何人得標首對於已領取會款之會員(即一般所謂死會),均得請求給付該次應繳會款(即死會會,是以縱認上訴人係與周秀鄉共同冒標,其詐標之對象應僅限於尚未得標之會員(即一稱活會會員)。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臺上第四九八九號判決可資參照。再被告為冒標之人,故其本人即其冒用他人名義參加合會之人,自不可能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是就其冒用他人名義部分,必須加以扣除。本件各組互會時競標時所謂之標單,僅係任人隨意以紙張載明競標之標金,並無固定格式,此亦據被告己○○於本院調查時供陳在卷,是以依該標單之記載體例,其內容本身並不足以獨立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尚須藉由習慣或特約,始足以表示該會員係以該標單所記載之金額為利息標取該互助會會款,從而標單自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準私文書(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七0三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人指其行使偽造標單部分,係構成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殊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其於每次冒名投標時,向在場參與投標之多位活會會員同時行使偽造標單,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僅構成單純一罪,至其每次得標後向當次之各活會會員詐取會款,係以一行為侵害數個財產法益之同種想像競合,應擇一處斷。又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該罪名之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各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與詐欺取財二罪間,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己○○與壬○○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己○○及壬○○前開犯行中,公訴人雖未就其冒用謝永(勇)田、林勝彥、陳俊斐及胡淑玲名義加入合會並冒標部分起訴,惟本院認此部分與前開起訴而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二人之素行、品行、與被害人平日係鄰里朋友關係、犯罪動機、手段,詐取之金額高達二千零四十一萬五千三百五十元,犯行所生危害至鉅,且己○○尚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工業銀航股份有限公司、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壬○○尚有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嘉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股票及多筆土地持分,彼等於本院審理中均稱其已無財產而不願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僅交付嘉義市興業三村一七號房屋之權狀與被害人等以敷衍被害人等,且於審理中閃爍其詞,不願交代大筆金錢之流向,僅概稱用以支付利息而虛應故事之不良犯後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偽造之標單均未扣案,惟被告己○○稱業已丟棄並參酌互助會之標單率於開標後即當場丟棄之一般標會慣例,堪認業已滅失,自毋庸再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仁智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一: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會至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止,含會首共四十六會(有十名會員並未參與合會,係會首冒用他人名義加入),每月二十日開標,每會一萬元,採內標制(即活會之會員僅須交付每會金額扣除標會息後之餘額予會首,以下同)。

┌───┬─────┬─────┬───┬────────────┬───│編號 │日期 │被冒標者 │標金 │尚餘活會 │詐取金額 │備註├───┼─────┼─────┼───┼──────┼─────┼───│1 │85.2.20 │謝永田 │1650 │三十五會 │292250 │此人未├───┼─────┼─────┼───┼──────┼─────┼───│2 │85.6.20 │林志勇 │1500 │三十二會 │272000 │此人未├───┼─────┼─────┼───┼──────┼─────┼───│3 │85.7.20 │癸○○ │2000 │三十二會 │256000 │此人未├───┼─────┼─────┼───┼──────┼─────┼───│4 │85.8.20 │胡淑銀 │2000 │三十二會 │256000 │此人未├───┼─────┼─────┼───┼──────┼─────┼───│5 │85.10.20 │子○○ │1800 │三十一會 │254200 │此人未├───┼─────┼─────┼───┼──────┼─────┼───│6 │85.11.20 │V○○ │1800 │三十一會 │2542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 │ │ │ │ │ │會單誤├───┼─────┼─────┼───┼──────┼─────┼───│7 │85.12.20 │林妙津 │1900 │三十一會 │251100 │此人未├───┼─────┼─────┼───┼──────┼─────┼───│8 │86.2.20 │洪秀玲 │1600 │三十會 │252000 │此人未├───┼─────┼─────┼───┼──────┼─────┼───│9 │86.3.20 │癸○○ │1650 │三十會 │250500 │此人未├───┼─────┼─────┼───┼──────┼─────┼───│10 │86.4.20 │A○○ │1650 │三十會 │250500 │此人未├───┼─────┼─────┼───┼──────┼─────┼───│11 │86.5.20 │丑○○ │1800 │三十會 │246000 │此人未├───┼─────┼─────┼───┼──────┼─────┼───│12 │86.12.20 │D○○ │1850 │二十四會 │1956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 合計0000000└────────────────────────────────────附表二:八十五年八月一日 (A)起會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止,含會首共四十會(有五名會員並未參與合會,係會首冒用他人名義加入),每月一日開標,每會一萬元,採內標制。

┌───┬────┬─────┬───┬──────┬──────┬───│編號 │日期 │被冒標者 │標金 │尚餘活會 │詐取金額 │備註├───┼────┼─────┼───┼──────┼──────┼───│1 │85.9.1 │洪秀玲 │1500 │三十四會 │289000 │此人未├───┼────┼─────┼───┼──────┼──────┼───│2 │85.10.1 │黃秀琴 │1600 │三十四會 │2856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3 │85.11.1 │謝勇田 │1750 │三十四會 │280500 │此人未├───┼────┼─────┼───┼──────┼──────┼───│4 │86.1.1 │癸○○ │1950 │三十三會 │265650 │此人未├───┼────┼─────┼───┼──────┼──────┼───│5 │86.3.1 │林妙津 │1850 │三十二會 │260800 │此人未├───┼────┼─────┼───┼──────┼──────┼───│6 │86.6.1 │M○○ │1350 │三十會 │2595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7 │86.9.1 │劉素月 │1550 │二十八會 │2366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8 │86.12.1 │戌○○ │1700 │二十六會 │215800 │此人有││ │ │ │ │ │遭冒標├───┼────┼─────┼───┼──────┼──────┼───│9 │87.1.1 │陳俊斐 │1800 │二十六會 │213200 │此人未├───┼────┼─────┼───┼──────┼──────┼───│10 │87.2.1 │J○○ │1600 │二十六會 │2184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11 │87.3.1 │郭水萍 │1400 │二十六會 │2236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 │合計0000000└───┴────────────────────────────────附表三:八十五年八月一日 (B)起會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止,含會首共四十會(有五名會員並未加入合會,乃係會首冒用他人名義加入),每月一日開標,每會一萬元,採內標制。

┌───┬────┬─────┬───┬──────┬──────┬───│編號 │日期 │被冒標者 │標金 │尚餘活會 │詐取金額 │備註├───┼────┼─────┼───┼──────┼──────┼───│1 │85.9.1 │洪秀玲 │1500 │三十四會 │289000 │此人未├───┼────┼─────┼───┼──────┼──────┼───│2 │85.10.1 │未○○ │1600 │三十四會 │2856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3 │85.11.1 │周佳君 │1900 │三十四會 │275400 │此人未├───┼────┼─────┼───┼──────┼──────┼───│4 │86.1.1 │n○○ │1900 │三十三會 │2673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5 │86.2.1 │林志勇 │1700 │三十三會 │273900 │此人未├───┼────┼─────┼───┼──────┼──────┼───│6 │86.3.1 │胡淑銀 │1800 │三十三會 │270600 │此人未├───┼────┼─────┼───┼──────┼──────┼───│7 │86.5.1 │A○○ │1300 │三十二會 │278400 │此人未├───┼────┼─────┼───┼──────┼──────┼───│8 │86.6.1 │M○○ │1350 │三十二會 │2768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9 │86.7.1 │黃○○ │1300 │三十二會 │278400 │此人未├───┼────┼─────┼───┼──────┼──────┼───│10 │86.8.1 │辰○○ │1400 │三十二會 │2752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11 │87.2.1 │i○○ │1500 │二十七會 │2295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12 │87.7.1 │C○ │1500 │二十三會 │1955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 合計0000000└────────────────────────────────────附表四:八十六年五月一日 (A)起會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止,含會首共三十二會(有八名會員並未加入合會,乃係會首冒用他人名義加入),每月一日開標,每會一萬元,採內標制。

┌───┬──────────┬───┬──────┬──────┬───│編號 │日期 被冒標者 │標金 │尚餘活會 │詐取金額 │備註├───┼──────────┼───┼──────┼──────┼───│1 │86.7.1 謝勇田 │1250 │三十會 │262500 │此人未├───┼──────────┼───┼──────┼──────┼───│2 │86.9.1 癸○○ │1500 │二十九會 │246500 │此人未├───┼──────────┼───┼──────┼──────┼───│3 │86.10.1 林志勇 │1400 │二十九會 │249400 │此人未├───┼──────────┼───┼──────┼──────┼───│4 │86.11.1 A○○ │1550 │二十九會 │245050 │此人未├───┼──────────┼───┼──────┼──────┼───│5 │86.12.1 洪秀玲 │1300 │二十九會 │252300 │此人未├───┼──────────┼───┼──────┼──────┼───│6 │87.1.1 林妙津 │1400 │二十九會 │249400 │此人未├───┼──────────┼───┼──────┼──────┼───│7 │87.2.1 甲○ │1500 │二十九會 │246500 │此人未├───┼──────────┼───┼──────┼──────┼───│8 │87.5.1 李佩蓉 │1300 │二十七會 │234900 │此人未├───┼──────────┼───┼──────┼──────┼───│9 │87.12.1 張嘉吉 │1300 │二十一會 │182700 │此人有│ │ │ │ │ │遭冒標├───┼──────────┼───┼──────┼──────┼───│10 │88.7.1 丙○○ │1300 │十五會 │130500 │此人有│ │ │ │ │ │遭冒標├───┼──────────┴───┴──────┴──────┴───│ │合計0000000└───┴────────────────────────────────附表五:八十六年五月一日 (B)起會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止,含會首共三十二會(有七名會員並未加入合會,乃係會首冒用他人名義加入),每月一日開標,每會一萬元,採內標制。

┌────────┬─────┬───┬──────┬──────┬───│編號 日期 │被冒標者 │標金 │尚餘活會 │詐取金額 │備註├────────┼─────┼───┼──────┼──────┼───│1 86.7.1 │胡淑銀 │1250 │二十三會 │201250 │此人未├────────┼─────┼───┼──────┼──────┼───│2 86.10.1 │卯○○ │1400 │二十一會 │180600 │此人未├────────┼─────┼───┼──────┼──────┼───│3 86.11.1 │甲○ │1500 │二十一會 │178500 │此人未├────────┼─────┼───┼──────┼──────┼───│4 86.12.1 │洪秀玲 │1300 │二十一會 │182700 │此人未├────────┼─────┼───┼──────┼──────┼───│5 87.1.1 │林妙津 │1400 │二十一會 │180600 │此人未├────────┼─────┼───┼──────┼──────┼───│6 87.3.1 │李佩蓉 │1300 │二十會 │174000 │此人未├────────┼─────┼───┼──────┼──────┼───│7 87.5.1 │周佳君 │1300 │十九會 │165300 │此人未├────────┼─────┼───┼──────┼──────┼───│8 88.1.1 │丙○○ │1100 │十二會 │106800 │此人有│ │ │ │ │ │遭冒標├────────┴─────┴───┴──────┴──────┴───│ 合計0000000└────────────────────────────────────附表六:八十七年三月五日起會至九十年七月五日止,含會首共四十一會(有十三名會員並未加入合會,乃係會首冒用他人名義加入),每月五日開標,每會一萬元,採內標制。

┌───┬────┬─────┬───┬──────┬──────┬───│編號 │日期 │被冒標者 │標金 │尚餘活會 │詐取金額 │備註├───┼────┼─────┼───┼──────┼──────┼───│1 │87.4.5. │林妙津 │1400 │二十七會 │232200 │此人未├───┼────┼─────┼───┼──────┼──────┼───│2 │87.5.5. │洪秀玲 │1400 │二十七會 │232200 │此人未├───┼────┼─────┼───┼──────┼──────┼───│3 │87.6.5 │R○○ │1400 │二十七會 │232200 │此人未├───┼────┼─────┼───┼──────┼──────┼───│4 │87.7.5 │陳俊斐 │1550 │二十七會 │228150 │此人未├───┼────┼─────┼───┼──────┼──────┼───│5 │87.9.5. │胡淑銀 │1150 │二十六會 │230100 │此人未├───┼────┼─────┼───┼──────┼──────┼───│6 │87.10.5.│A○○ │1400 │二十六會 │223600 │此人未├───┼────┼─────┼───┼──────┼──────┼───│7 │87.11.5 │癸○○ │1400 │二十六會 │223600 │此人未├───┼────┼─────┼───┼──────┼──────┼───│8 │87.12.5 │林福波 │1500 │二十六會 │221000 │以林德│ │ │ │ │ │ │與合會├───┼────┼─────┼───┼──────┼──────┼───│9 │88.1.5 │卯○○ │1400 │二十六會 │223600 │此人未├───┼────┼─────┼───┼──────┼──────┼───│10 │88.2.5 │林一鴻 │1600 │二十六會 │218400 │此人未├───┼────┼─────┼───┼──────┼──────┼───│11 │88.3.5 │甲○ │1600 │二十六會 │218400 │此人未├───┼────┼─────┼───┼──────┼──────┼───│12 │88.4.5 │甲○ │1400 │二十六會 │223600 │此人未├───┼────┼─────┼───┼──────┼──────┼───│13 │88.5.5 │李佩蓉 │1400 │二十六會 │223600 │此人未├───┼────┼─────┼───┼──────┼──────┼───│14 │88.6.5 │Z○○ │1500 │二十六會 │2210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15 │88.7.5 │c○○ │1550 │二十六會 │2197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16 │88.8.5. │林一鴻 │1700 │二十六會 │215800 │此人未├───┴────┴─────┴───┴──────┴──────┴───│ 合計0000000└────────────────────────────────────附表七:八十七年五月二五日 (A)起會至九十年二月二十五日止,含會首共三十四會(有八名會員並未加入合會),每月二十五日開標,每會一萬元,採內標制。

┌───┬────┬─────┬───┬──────┬──────┬───│編號 │日期 │被冒標者 │標金 │尚餘活會 │詐取金額 │備註├───┼────┼─────┼───┼──────┼──────┼───│1 │87.7.25 │周佳君 │1600 │二十四會 │201600 │此人未├───┼────┼─────┼───┼──────┼──────┼───│2 │87.8.25 │林妙津 │1500 │二十四會 │204000 │此人未├───┼────┼─────┼───┼──────┼──────┼───│3 │87.9.25 │癸○○ │1600 │二十四會 │201600 │此人未├───┼────┼─────┼───┼──────┼──────┼───│4 │87.10.25│胡秋玲 │1500 │二十四會 │204000 │此人未├───┼────┼─────┼───┼──────┼──────┼───│5 │87.11.25│A○○ │1500 │二十四會 │204000 │此人未├───┼────┼─────┼───┼──────┼──────┼───│6 │87.12.25│林一儀 │1500 │二十四會 │204000 │此人未├───┼────┼─────┼───┼──────┼──────┼───│7 │88.1.25 │H○○ │1600 │二十四會 │2016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8 │88.2.25 │林勝彥 │1700 │二十四會 │199200 │此人未├───┼────┼─────┼───┼──────┼──────┼───│9 │88.5.25 │亥○○ │2000 │二十二會 │1760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10 │88.6.25 │林一儀 │2050 │二十二會 │174900 │此人未├───┴────┴─────┴───┴──────┴──────┴───│ 合計0000000└────────────────────────────────────附表八:八十七年五月二五日 (B)起會至九十年二月二十五日止,含會首共三十四會(有七名會員並未參與合會,乃係會首冒用他人名義加入),每月二十五日開標,每會一萬元,採內標制。

┌───┬────┬─────┬───┬──────┬──────┬───│編號 │日期 │被冒標者 │標金 │尚餘活會 │詐取金額 │備註├───┼────┼─────┼───┼──────┼──────┼───│1 │87.6.25 │洪秀玲 │1400 │二十六會 │223600 │此人未├───┼────┼─────┼───┼──────┼──────┼───│2 │87.8.25 │胡淑銀 │1500 │二十五會 │212500 │此人未├───┼────┼─────┼───┼──────┼──────┼───│3 │87.9.25 │丑○○ │1600 │二十五會 │210000 │此人未├───┼────┼─────┼───┼──────┼──────┼───│4 │87.10.25│林勝彥 │1450 │二十五會 │213750 │此人未├───┼────┼─────┼───┼──────┼──────┼───│5 │87.11.25│林志勇 │1500 │二十五會 │212500 │此人未├───┼────┼─────┼───┼──────┼──────┼───│6 │87.12.25│庚○○ │1500 │二十五會 │2125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7 │88.1.25.│H○○ │1600 │二十五會 │2100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8 │88.3.25 │胡秋玲 │1900 │二十四會 │194400 │此人未├───┼────┼─────┼───┼──────┼──────┼───│9 │88.5.25.│M○○ │1900 │二十三會 │1863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10 │88.6.25 │林一儀 │1950 │二十三會 │185150 │此人未├───┼────┼─────┼───┼──────┼──────┼───│11 │88.7.25 │I○○ │2300 │二十三會 │1771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12 │88.8.25 │乙○○ │2200 │二十三會 │179400 │此人有│ │ │ │ │ │ │遭冒標├───┴────┴─────┴───┴──────┴──────┴───│ 合計0000000└────────────────────────────────────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康 存 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胡 祥 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九:
┌─────────┬─────────────┐
│編號    告訴人    │  備註                    │
├─────────┼─────────────┤
│1      寅○○○  │                          │
├─────────┼─────────────┤
│2      巳○○    │                          │
├─────────┼─────────────┤
│3      地○○    │  會單上列其乳名地○○    │
├─────────┼─────────────┤
│4      m○○    │                          │
├─────────┼─────────────┤
│5      戊○      │                          │
├─────────┼─────────────┤
│6      Z○○    │                          │
├─────────┼─────────────┤
│7      天○○○  │                          │
├─────────┼─────────────┤
│8      午○○    │                          │
├─────────┼─────────────┤
│9      X○○    │                          │
├─────────┼─────────────┤
│10    B○○    │                          │
├─────────┼─────────────┤
│11    丙○○    │                          │
├─────────┼─────────────┤
│12    辰○○    │                          │
├─────────┼─────────────┤
│13    L○○    │  會單誤載為張嘉吉│
├─────────┼─────────────┤
│14    E○○    │                          │
├─────────┼─────────────┤
│15    N○○    │                          │
├─────────┼─────────────┤
│16    g○○    │                          │
├─────────┼─────────────┤
│17    f○○    │                          │
├─────────┼─────────────┤
│18    庚○○    │                          │
├─────────┼─────────────┤
│19    e○○    │                          │
├─────────┼─────────────┤
│20  林麗如    │                          │
├─────────┼─────────────┤
│21    酉○○    │                          │
├─────────┼─────────────┤
│22    h○○    │                          │
├─────────┼─────────────┤
│23    戌○○    │                          │
├─────────┼─────────────┤
│24    W○○    │  郭水萍過世,由其子告訴。│
├─────────┼─────────────┤
│25    F○○    │                          │
├─────────┼─────────────┤
│26    M○○    │                          │
├─────────┼─────────────┤
│27    U○○    │                          │
├─────────┼─────────────┤
│28    宇○○    │                          │
├─────────┼─────────────┤
│29    未○○    │                          │
├─────────┼─────────────┤
│30    O○○    │                          │
├─────────┼─────────────┤
│31    P○○    │                          │
├─────────┼─────────────┤
│32    j○○    │                          │
├─────────┼─────────────┤
│33    J○○    │                          │
├─────────┼─────────────┤
│34    V○○    │  會單誤書為曾淑玲        │
├─────────┼─────────────┤
│35    宙○○    │                          │
├─────────┼─────────────┤
│36    n○○    │                          │
├─────────┼─────────────┤
│37    丁○○    │                          │
├─────────┼─────────────┤
│38    C○      │                          │
├─────────┼─────────────┤
│39    i○○    │                          │
├─────────┼─────────────┤
│40    a○○    │        │
├─────────┼─────────────┤
│41    l○○    │                          │
├─────────┼─────────────┤
│42    d○○    │                          │
├─────────┼─────────────┤
│43    c○○    │                          │
├─────────┼─────────────┤
│44    乙○○    │                          │
├─────────┼─────────────┤
│45    D○○    │                          │
├─────────┼─────────────┤
│46    K○      │                          │
├─────────┼─────────────┤
│47    申○○    │                          │
├─────────┼─────────────┤
│48    Y○○    │                          │
├─────────┼─────────────┤
│49    Q○○    │                          │
├─────────┼─────────────┤
│50    I○○    │                          │
├─────────┼─────────────┤
│51    辛○○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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