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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О號

貪污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湯阿根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湯阿根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邱川崎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湯阿根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吳世敏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蔡碧仲律師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吳世敏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吳世敏

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0五七、八0六二、八0六四、八0七八、八0八五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二七八號),及函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三、一三三四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四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辛○○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叁年。

己○○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

丁○○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叁年,褫奪公權貳年。

戊○○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丙○○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叁年,褫奪公權貳年。

甲○○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叁年,褫奪公權貳年。

庚○○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乙○○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事實

一、辛○○、己○○、丁○○、戊○○於民國八十五、八十六年間分別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下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依據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委外業務管理實施規定,成立施工所所僱用之工地負責人、業務助理、工地監工、技術工,渠四人行為時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二、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取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農場污水處理場遷建改善工程土木工作費、嘉義農場場區供水供電系統改善工程土木工作費、彰化榮家榮舍木門窗更換鋁門窗及整修新設修養堂工程、雲林榮家木門窗更換鋁門窗工程工料費、嘉義農場簡易停車場及場區美化綠化工程工料費之工程後,依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委外業務管理實施規定,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承辦工程隊另行規劃預算辦理比價轉包予協力廠商,因承辦工程隊人力不足,乃請施工所工地負責人辛○○辦理訪價、招標事宜,詎辛○○、己○○、丁○○均明知所有之工程依比價或公告招標方式發包,應依規定程序確實由三家以上殷實廠商進行比價,惟渠等三人利用職權機會,圖一總營造有限公司不法之利益,為使一總營造有限公司得以順利承攬上開工程,竟與丙○○、甲○○、庚○○、乙○○基於圖利一總營造有限公司不法利益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辛○○將上開工程指定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承包,再由辛○○囑咐己○○、丁○○二人與甲○○簽定切結書(切結承包金額),而由己○○書立切結書其中之工程名稱,丁○○則與甲○○簽立工程款金額,並簽署切結人姓名、日期後,再找二家公司參與虛偽比價,分別為:

(一)其中嘉義農場污水處理場遷建改善工程土木工作費工程,先由辛○○將上開工程指定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承包,再由辛○○囑咐己○○、丁○○二人與甲○○簽定切結書,切結承包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萬元(其中包括稅金百分之五為十一萬元),於八十六年四月三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賀先堂主持比價,辛○○、己○○、丁○○、甲○○、丙○○等人均明知並無實際三家進行比價程序,竟基於圖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丙○○代表一總營造有限公司,另由不知情之蘇淑惠代表德源營造有限公司,不知情之余聰傑代表聖華營造有限公司分別出席,虛偽參與比價,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以二百七十三萬五千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審計機關對於業務監督之正確性及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權益。上開工程完工後,一總營造有限公司實領二百八十七萬一千七百五十一元(其中包括稅金十三萬六千七百五十一元),共同圖一總營造有限公司不法利益六十四萬五千元。

(二)其中嘉義農場場區供水供電系統改善工程土木工作費工程,先由辛○○將上開工程指定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承包,再由辛○○囑咐己○○、丁○○二人與甲○○簽定切結書,切結承包金額為一百一十萬元(其中包括稅金五萬五千元),於八十六年六月四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賀先堂主持比價,辛○○、己○○、丁○○、甲○○、丙○○、庚○○等人均明知並無實際三家進行比價程序,竟基於圖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丙○○代表一總營造有限公司,另由不知情之陳品秀代表威翔營造有限公司,庚○○代表茂新營造有限公司,分別出席,虛偽參與比價,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以一百一十六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審計機關對於業務監督之正確性及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權益。上開工程完工後,一總營造有限公司實領一百二十一萬八千元(其中包括稅金五萬八千元),共同圖一總營造有限公司不法利益十一萬五千元。

(三)其中彰化榮家榮舍木門窗更換鋁門窗及整修新設修養堂工程,先由辛○○將上開工程指定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承包,再由辛○○囑咐己○○、丁○○二人與甲○○簽定切結書,切結承包金額為六百五十萬元(其中包括稅金三十二萬五千元),於八十六年六月四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賀先堂主持比價,辛○○、己○○、丁○○、甲○○、丙○○、庚○○等人均明知並無實際三家進行比價程序,竟基於圖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丙○○代表一總營造有限公司,另由庚○○代表茂新營造有限公司,由不知情之蘇淑惠代表德源營造有限公司,分別出席,虛偽參與比價,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以七百零七萬五千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審計機關對於業務監督之正確性及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權益。上開工程完工後,一總營造有限公司實領七百二十萬八千六百三十六元(其中包括稅金三十四萬三千二百六十八元),共同圖一總營造有限公司不法利益六十九萬零三百六十八元。

(四)其中雲林榮家木門窗更換鋁門窗工程工料費工程,先由辛○○將上開工程指定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承包,再由辛○○囑咐己○○、丁○○二人與甲○○簽定切結書,切結承包金額為七百一十萬元(其中包括稅金三十五萬五千元),於八十六年六月五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賀先堂主持比價,辛○○、己○○、丁○○、甲○○、丙○○、庚○○、乙○○等人均明知並無實際三家進行比價程序,竟基於圖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丙○○代表一總營造有限公司,另由乙○○、庚○○代表威翔營造有限公司、茂新營造有限公司,分別出席,虛偽參與比價,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以八百三十六萬五千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審計機關對於業務監督之正確性及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權益。上開工程完工後,一總營造有限公司實領八百七十八萬三千二百五十元(其中包括稅金四十一萬八千二百五十元),共同圖一總營造有限公司不法利益一百六十二萬元。

(五)其中嘉義農場簡易停車場及場區美化綠化工程工料費工程,先由辛○○將上開工程指定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承包,再由辛○○囑咐己○○、丁○○二人與甲○○簽定切結書,切結承包金額為二百五十萬元(其中包括稅金十二萬五千元),於八十六年六月五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賀先堂主持比價,辛○○、己○○、丁○○、甲○○、丙○○、庚○○、乙○○等人均明知並無實際三家進行比價程序,竟基於圖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丙○○代表一總營造有限公司,另由庚○○、甲○○代表茂新營造有限公司、德源營造有限公司,分別出席,虛偽參與比價,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以二百四十六萬五千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審計機關對於業務監督之正確性及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權益。上開工程完工後,一總營造有限公司實領二百五十八萬三千元(其中包括稅金十二萬三千元),共同圖一總營造有限公司不法利益八萬五千元。

三、戊○○係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子黃優仁)、柏勤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妻黃王月英)之實際負責人,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取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民自費安養中心庭園綠化設施工程水電材料、八德榮民自費安養中心庭園綠化設施工程水電工作費、花蓮榮民自費安養中心污水淨水處理場及幹管工程之衛生下水道工料費、嘉義農場污水處理場遷建改善工程衛生下水道工程工料費之工程後,依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委外業務管理實施規定,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承辦工程隊另行規劃預算辦理比價轉包予協力廠商,因承辦工程隊人力不足,乃請施工所工地負責人辛○○辦理訪價、招標事宜,詎辛○○、己○○、戊○○均明知所有之工程依比價或公告招標方式發包,應依規定程序確實由三家以上殷實廠商進行比價,惟渠等三人利用職權機會,圖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柏勤有限公司不法之利益,為使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柏勤有限公司得以順利承攬上開工程,竟基於圖利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柏勤有限公司不法利益、公務員登載不實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辛○○將上開工程指定由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柏勤有限公司承包,再由辛○○、己○○、戊○○找二家公司參與虛偽比價,並由戊○○擔任上開工程監工,監工工程之施作,分別為:

(一)其中八德榮民自費安養中心庭園綠化設施工程水電材料工程,先由辛○○指定由柏勤有限公司承包,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蕭大千主持比價,辛○○、己○○、戊○○等人均明知並無實際三家進行比價程序,竟基於圖利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不知情之黃優仁、陳同榮、陳德鳳分別代表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柏勤有限公司出席,虛偽參與比價,由柏勤有限公司以九十五萬六千元得標,並由己○○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審計機關對於業務監督之正確性及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權益。

(二)其中八德榮民自費安養中心庭園綠化設施工程水電工作費工程,先由辛○○指定由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蕭大千主持比價,辛○○、己○○、戊○○等人均明知並無實際三家進行比價程序,竟基於圖利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不知情之黃優仁、陳同榮、鄭忠榮分別代表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詮順工程有限公司出席,虛偽參與比價,由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六十萬六千元得標,並由己○○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審計機關對於業務監督之正確性及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權益。

(三)其中花蓮榮民自費安養中心污水淨水處理場及幹管工程之衛生下水道工料費工程,先由辛○○指定由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副主任蘇念慈主持比價,辛○○、己○○、戊○○等人均明知並無實際三家進行比價程序,竟基於圖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不知情之黃優仁、蔡忠琨、鄭瑜芬分別代表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出席,虛偽參與比價,由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六百八十五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審計機關對於業務監督之正確性及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權益。

(四)其中嘉義農場污水處理場遷建改善工程衛生下水道工程工料費工程,先由辛○○指定由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於八十六年四月三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賀先堂主持比價,辛○○、己○○、戊○○等人均明知並無實際三家進行比價程序,竟基於圖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不知情之黃馨屏、吳博武、陳品秀分別代表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詠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出席,虛偽參與比價,由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三百六十二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審計機關對於業務監督之正確性及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權益。

(五)以上辛○○、己○○、戊○○共同圖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柏勤有限公司不法利益約三百五十六萬七千零九元。

四、孫正宏係上順通有限公司、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五楊有限公司、永青松有限公司、永順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取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永康榮院病房大樓B棟等水電設備工程之病房大樓電器工程材料、永康榮院病房大樓B棟等水電設備工程之給排水設備及衛生下水道工程材料、永康榮院病房大樓B棟等水電設備工程之職務宿舍等電氣工程材料、永康榮院病房大樓B棟等水電設備工程工作費(第二次)、灣橋榮院鹿滿分院精神病房改建工程水電工作費(第三次)、蘇澳榮院八五年度新建職務宿舍連絡走廊水電工程工作費、蘇澳榮院八五年度新建職務宿舍連絡走廊水電工程材料、灣橋榮院八五年度職務及醫護單身宿舍太平間及解剖室等新建水電工作費(第二次)、灣橋榮院八五年度職務及醫護單身宿舍太平間及解剖室等新建水電材料費(第二次)之工程後,依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委外業務管理實施規定,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承辦工程隊另行規劃預算辦理比價轉包予協力廠商,因承辦工程隊人力不足,乃請施工所工地負責人辛○○辦理訪價、招標事宜,詎辛○○明知所有之工程依比價或公告招標方式發包,應依規定程序確實由三家以上殷實廠商進行比價,竟利用職權機會,圖上順通有限公司、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五楊有限公司不法之利益,為使上順通有限公司、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五楊有限公司順利承攬上開工程,竟與孫正宏基於圖利上順通有限公司、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五楊有限公司不法利益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辛○○將上開工程指定由孫正宏實際經營之公司承包,並告知承作工程之名稱與應得標之金額後,由孫正宏決定由一家公司承包後,再找二家公司參與虛偽比價,分別為:

(一)其中永康榮院病房大樓B棟等水電設備工程之病房大樓電器工程材料工程,先由辛○○指定由孫正宏實際經營之公司承包,並告知承作工程之名稱與應得標之金額後,孫正宏決定以上順通有限公司承包,於八十五年五月三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賀先堂主持比價,辛○○、孫正宏均明知並無實際三家進行比價程序,竟基於圖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不知情之蔡委昭、游黎美、蘇麗月分別代表萬泉水電行、永青松有限公司、上順通有限公司出席,虛偽參與比價,由上順通有限公司以一千九百四十四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己○○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審計機關對於業務監督之正確性及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權益。

(二)其中永康榮院病房大樓B棟等水電設備工程之給排水設備及衛生下水道工程材料工程,先由辛○○指定由孫正宏實際經營之公司承包,並告知承作工程之名稱與應得標之金額後,孫正宏決定以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於八十五年五月三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賀先堂主持比價,辛○○、孫正宏均明知並無實際三家進行比價程序,竟基於圖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不知情之鄭瑜芬、鄭明財、陳清霖(即陳金火)分別代表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永順昌有限公司、五楊有限公司出席,虛偽參與比價,由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一千四百六十一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己○○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審計機關對於業務監督之正確性及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權益。

(三)其中永康榮院病房大樓B棟等水電設備工程之職務宿舍等電氣工程材料工程,先由辛○○指定由孫正宏實際經營之公司承包,並告知承作工程之名稱與應得標之金額後,孫正宏決定以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於八十五年五月三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賀先堂主持比價,辛○○、孫正宏均明知並無實際三家進行比價程序,竟基於圖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不知情之鄭瑜芬、鄭明財、陳清霖分別代表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永順昌有限公司、五楊有限公司出席,虛偽參與比價,由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一千零八十五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己○○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審計機關對於業務監督之正確性及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權益。

(四)其中永康榮院病房大樓B棟等水電設備工程工作費(第二次)工程,先由辛○○指定由孫正宏實際經營之公司承包,並告知承作工程之名稱與應得標之金額後,孫正宏決定以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職員張選贊主持比價,辛○○、孫正宏均明知並無實際三家進行比價程序,竟基於圖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不知情之鄭瑜芬、蔡委昭、郭淑美分別代表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萬泉水電行、詮祥興業有限公司出席,參與比價,由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二千五百五十五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審計機關對於業務監督之正確性及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權益。

(五)其中灣橋榮院鹿滿分院精神病房改建工程水電工作費(第三次)工程,先由辛○○指定由孫正宏實際經營之公司承包,並告知承作工程之名稱與應得標之金額後,孫正宏決定以五楊有限公司承包,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副主任蘇念慈主持比價,辛○○、孫正宏均明知並無實際三家進行比價程序,竟基於圖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不知情之鄭瑜芬、蔡委昭、孫蘇麗美分別代表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萬泉水電行、五楊有限公司出席,虛偽參與比價,由五楊有限公司以六百七十六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審計機關對於業務監督之正確性及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權益。

(六)其中蘇澳榮院八五年度新建職務宿舍連絡走廊水電工程工作費工程,先由辛○○指定由孫正宏實際經營之公司承包,並告知承作工程之名稱與應得標之金額後,孫正宏決定以五楊有限公司承包,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副主任蘇念慈主持比價,辛○○、孫正宏均明知並無實際三家進行比價程序,竟基於圖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不知情之鄭瑜芬、孫蘇麗美、郭淑美分別代表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五楊有限公司、詮祥興業有限公司出席,虛偽參與比價,由五楊有限公司以六百二十五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審計機關對於業務監督之正確性及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權益。

(七)其中蘇澳榮院八五年度新建職務宿舍連絡走廊水電工程材料工程,先由辛○○指定由孫正宏實際經營之公司承包,並告知承作工程之名稱與應得標之金額後,孫正宏決定以五楊有限公司承包,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副主任蘇念慈主持比價,辛○○、孫正宏均明知並無實際三家進行比價程序,竟基於圖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不知情之陳居福、鄭明財、孫蘇麗美分別代表永青松有限公司、永順昌有限公司、五楊有限公司出席,虛偽參與比價,由五楊有限公司以七百九十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審計機關對於業務監督之正確性及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權益。

(八)其中灣橋榮院八五年度職務及醫護單身宿舍太平間及解剖室等新建水電工作費(第二次)工程,先由辛○○指定由孫正宏實際經營之公司承包,並告知承作工程之名稱與應得標之金額後,孫正宏決定以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於八十五年九月五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副主任蘇念慈主持比價,辛○○、孫正宏均明知並無實際三家進行比價程序,竟基於圖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不知情之鄭瑜芬、蔡委昭、孫蘇麗美分別代表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萬泉水電行、五楊有限公司出席,虛偽參與比價,由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五百八十二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審計機關對於業務監督之正確性及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權益。

(九)其中灣橋榮院八五年度職務及醫護單身宿舍太平間及解剖室等新建水電材料費(第二次)工程,先由辛○○指定由孫正宏實際經營之公司承包,並告知承作工程之名稱與應得標之金額後,孫正宏決定以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於八十五年九月五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副主任蘇念慈主持比價,辛○○、孫正宏均明知並無實際三家進行比價程序,竟基於圖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不知情之鄭瑜芬、蔡委昭、游黎美分別代表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萬泉水電行、五楊有限公司出席,虛偽參與比價,由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七百零六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審計機關對於業務監督之正確性及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權益。

(十)以上辛○○、孫正宏共同圖上順通有限公司、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五楊有限公司不法利益約一千六百六十二萬元。

五、嗣於本案偵查中,辛○○、己○○、丁○○、戊○○、丙○○、甲○○、庚○○、乙○○等人自白前開部分圖利事實。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辛○○、己○○、丁○○、戊○○、丙○○、甲○○、庚○○、乙○○均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辛○○辯稱:伊沒有圖利,亦未偽造文書;己○○辯稱:伊沒有圖利,辛○○叫伊做什麼事,伊就做什麼事;丁○○辯稱:伊只依照辛○○之指示去訪價,辛○○叫伊在切結書簽名,伊即簽名,伊未接觸發包跟開標作業,伊只是監工而已,不知道簽切結書有何用;戊○○辯稱:伊本來是在工地之施工人員,非公務人員云云;甲○○辯稱:辛○○不是公務人員,辛○○亦非承辦開標作業主要人員,開標亦係依照正常公開程序進行,沒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辛○○不是一人決策,可以指定誰誰就可得標,伊等工程也是如期進行,並不是每件案件都有賺錢,也有虧損,庚○○、乙○○當初開標時,還沒有來一總公司上班,只是受委託去開標,並不知情;庚○○辯稱:本件工程開標伊還不是一總公司之員工,伊僅幫他們去開標;乙○○辯稱:當初開標時伊也還不是一總公司員工,伊只是幫人家去開標云云。惟查:

(一)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取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農場污水處理場遷建改善工程土木工作費、嘉義農場場區供水供電系統改善工程土木工作費、彰化榮家榮舍木門窗更換鋁門窗及整修新設修養堂工程、雲林榮家木門窗更換鋁門窗工程工料費、嘉義農場簡易停車場及場區美化綠化工程工料費之工程後,依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委外業務管理實施規定,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承辦工程隊另行規劃預算辦理比價轉包予協力廠商,其中嘉義農場污水處理場遷建改善工程土木工作費工程,由辛○○囑咐己○○、丁○○二人與甲○○簽定切結書,切結承包金額為二百二十萬元(其中包括稅金十一萬元),於八十六年四月三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賀先堂主持比價,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丙○○代表一總營造有限公司,另由不知情之蘇淑惠代表德源營造有限公司,不知情之余聰傑代表聖華營造有限公司分別出席,參與比價,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以二百七十三萬五千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上開工程完工後,一總營造有限公司實領二百八十七萬一千七百五十一元(其中包括稅金十三萬六千七百五十一元)。其中嘉義農場場區供水供電系統改善工程土木工作費工程,由辛○○囑咐己○○、丁○○二人與甲○○簽定切結書,切結承包金額為一百一十萬元(其中包括稅金五萬五千元),於八十六年六月四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賀先堂主持比價,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丙○○代表一總營造有限公司,另由不知情之陳品秀代表威翔營造有限公司,庚○○代表茂新營造有限公司,分別出席,參與比價,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以一百一十六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上開工程完工後,一總營造有限公司實領一百二十一萬八千元(其中包括稅金五萬八千元)。其中彰化榮家榮舍木門窗更換鋁門窗及整修新設修養堂工程,由辛○○囑咐己○○、丁○○二人與甲○○簽定切結書,切結承包金額為六百五十萬元(其中包括稅金三十二萬五千元),於八十六年六月四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賀先堂主持比價,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丙○○代表一總營造有限公司,另由庚○○代表茂新營造有限公司,由不知情之蘇淑惠代表德源營造有限公司,分別出席,參與比價,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以七百零七萬五千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上開工程完工後,一總營造有限公司實領七百二十萬八千六百三十六元(其中包括稅金三十四萬三千二百六十八元)。其中雲林榮家木門窗更換鋁門窗工程工料費工程,由辛○○囑咐己○○、丁○○二人與甲○○簽定切結書,切結承包金額為七百一十萬元(其中包括稅金三十五萬五千元),於八十六年六月五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賀先堂主持比價,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丙○○代表一總營造有限公司,另由乙○○、庚○○代表威翔營造有限公司、茂新營造有限公司,分別出席,參與比價,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以八百三十六萬五千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上開工程完工後,一總營造有限公司實領八百七十八萬三千二百五十元(其中包括稅金四十一萬八千二百五十元)。其中嘉義農場簡易停車場及場區美化綠化工程工料費工程,由辛○○囑咐己○○、丁○○二人與甲○○簽定切結書,切結承包金額為二百五十萬元(其中包括稅金十二萬五千元),於八十六年六月五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賀先堂主持比價,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丙○○代表一總營造有限公司,另由庚○○、甲○○代表茂新營造有限公司、德源營造有限公司,分別出席,參與比價,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以二百四十六萬五千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上開工程完工後,一總營造有限公司實領二百五十八萬三千元(其中包括稅金十二萬三千元)之事實,業據證人蘇淑惠、余聰傑、陳品秀、易芬、賀先堂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比價紀錄、統一發票、切結書、收支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二)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取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民自費安養中心庭園綠化設施工程水電材料、八德榮民自費安養中心庭園綠化設施工程水電工作費、花蓮榮民自費安養中心污水淨水處理場及幹管工程之衛生下水道工料費、嘉義農場污水處理場遷建改善工程衛生下水道工程工料費之工程後,依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委外業務管理實施規定,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承辦工程隊另行規劃預算辦理比價轉包予協力廠商,其中八德榮民自費安養中心庭園綠化設施工程水電材料工程,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蕭大千主持比價,由不知情之黃優仁、陳同榮、陳德鳳分別代表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柏勤有限公司出席,參與比價,由柏勤有限公司以九十五萬六千元得標,並由己○○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其中八德榮民自費安養中心庭園綠化設施工程水電工作費工程,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蕭大千主持比價,由不知情之黃優仁、陳同榮、鄭忠榮分別代表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詮順工程有限公司出席,參與比價,由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六十萬六千元得標,並由己○○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其中花蓮榮民自費安養中心污水淨水處理場及幹管工程之衛生下水道工料費工程,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副主任蘇念慈主持比價,由不知情之黃優仁、蔡忠琨、鄭瑜芬分別代表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出席,參與比價,由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六百八十五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其中嘉義農場污水處理場遷建改善工程衛生下水道工程工料費工程,於八十六年四月三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賀先堂主持比價,由不知情之黃馨屏、吳博武、陳品秀分別代表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詠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出席,參與比價,由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三百六十二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之事實,業據證人黃優仁、陳同榮、陳德鳳、鄭忠榮、蔡忠琨、鄭瑜芬、黃馨屏、吳博武、陳清華、陳品秀、蕭大千、易芬、賀先堂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比價紀錄等件附卷可稽。

(三)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取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永康榮院病房大樓B棟等水電設備工程之病房大樓電器工程材料、永康榮院病房大樓B棟等水電設備工程之給排水設備及衛生下水道工程材料、永康榮院病房大樓B棟等水電設備工程之職務宿舍等電氣工程材料、永康榮院病房大樓B棟等水電設備工程工作費(第二次)、灣橋榮院鹿滿分院精神病房改建工程水電工作費(第三次)、蘇澳榮院八五年度新建職務宿舍連絡走廊水電工程工作費、蘇澳榮院八五年度新建職務宿舍連絡走廊水電工程材料、灣橋榮院八五年度職務及醫護單身宿舍太平間及解剖室等新建水電工作費(第二次)、灣橋榮院八五年度職務及醫護單身宿舍太平間及解剖室等新建水電材料費(第二次)之工程後,依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委外業務管理實施規定,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承辦工程隊另行規劃預算辦理比價轉包予協力廠商,其中永康榮院病房大樓B棟等水電設備工程之病房大樓電器工程材料工程,於八十五年五月三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賀先堂主持比價,由不知情之蔡委昭、游黎美、蘇麗月分別代表萬泉水電行、永青松有限公司、上順通有限公司出席,參與比價,由上順通有限公司以一千九百四十四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己○○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其中永康榮院病房大樓B棟等水電設備工程之給排水設備及衛生下水道工程材料工程,於八十五年五月三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賀先堂主持比價,由不知情之鄭瑜芬、鄭明財、陳清霖(即陳金火)分別代表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永順昌有限公司、五楊有限公司出席,參與比價,由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一千四百六十一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己○○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其中永康榮院病房大樓B棟等水電設備工程之職務宿舍等電氣工程材料工程,於八十五年五月三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工程隊長賀先堂主持比價,由不知情之鄭瑜芬、鄭明財、陳清霖分別代表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永順昌有限公司、五楊有限公司出席,參與比價,由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一千零八十五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己○○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其中永康榮院病房大樓B棟等水電設備工程工作費(第二次)工程,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職員張選贊主持比價,由不知情之鄭瑜芬、蔡委昭、郭淑美分別代表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萬泉水電行、詮祥興業有限公司出席,參與比價,由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二千五百五十五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其中灣橋榮院鹿滿分院精神病房改建工程水電工作費(第三次)工程,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副主任蘇念慈主持比價,由不知情之鄭瑜芬、蔡委昭、孫蘇麗美分別代表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萬泉水電行、五楊有限公司出席,參與比價,由五楊有限公司以六百七十六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其中蘇澳榮院八五年度新建職務宿舍連絡走廊水電工程工作費工程,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副主任蘇念慈主持比價,由不知情之鄭瑜芬、孫蘇麗美、郭淑美分別代表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五楊有限公司、詮祥興業有限公司出席,參與比價,由五楊有限公司以六百二十五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其中蘇澳榮院八五年度新建職務宿舍連絡走廊水電工程材料工程,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副主任蘇念慈主持比價,由不知情之陳居福、鄭明財、孫蘇麗美分別代表永青松有限公司、永順昌有限公司、五楊有限公司出席,參與比價,由五楊有限公司以七百九十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其中灣橋榮院八五年度職務及醫護單身宿舍太平間及解剖室等新建水電工作費(第二次)工程,於八十五年九月五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副主任蘇念慈主持比價,由不知情之鄭瑜芬、蔡委昭、孫蘇麗美分別代表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萬泉水電行、五楊有限公司出席,參與比價,由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五百八十二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其中灣橋榮院八五年度職務及醫護單身宿舍太平間及解剖室等新建水電材料費(第二次)工程,於八十五年九月五日,由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副主任蘇念慈主持比價,由不知情之鄭瑜芬、蔡委昭、游黎美分別代表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萬泉水電行、五楊有限公司出席,虛偽參與比價,由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七百零六萬元得標,並使不知情之公務員易芬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之事實,業據證人鄭瑜芬、孫蘇麗美、陳居福、蔡委昭、游黎美、陳清霖、易芬等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比價紀錄等件附卷可稽。

(四)又

⑴被告辛○○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調查中供稱:「我是基於幫助黃永裕、己○○之心態,才使柏墩、柏勤公司有機會來承做前開工程,至於一總公司得標承作之工程,則係因基於我施工所員工丁○○與甲○○係有同學情誼,我才會亦基於幫忙之心態,讓一總公司有機會承作前開工程。」(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0六四號偵查卷一九四頁正面)、「若該比價工程以公告方式辦理,我會叫負責發包的易芬向辦理發包的南勞工程隊領取三份標單,易芬將該三份標單交給我,若我不在就放在我桌上,經我找到要承包的廠商後,由我就相關該工程金額協定後,再由該廠商或我找參與比價陪標的另二家廠商參與圍標。」(以上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八號偵查卷三八頁反面)、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你事先指定五件工程給一總公司承做,再叫他去找廠商虛偽比價?)我有請他們來參加比價。」、「(問:是否找他們做,再由他們去找廠商虛偽參加比價?)是。」、「(問:你有指定四件工程給柏墩水電工程承做,也一樣由柏墩找二家虛偽參與比價?)是。」、「(問:柏墩水電工程行得標後,你又呈報給南勞由柏墩水電實際負責人戊○○去監督自己的工程?)是。」、「(問:丁○○也知道要指示給一總承做?)是。」(以上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八號偵查卷六八頁反面、六九頁正反面)。

⑵被告己○○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調查中供稱:「‧‧‧‧其中嘉義農場污水處理場遷建改善工程衛生下水道工程工料費部分,依慣例在南勞完成十四天公告後交由辦理發包作業之黃青怡,依照辛○○指示,由南勞協力廠商中擇定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詠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等參加比價,黃青怡再於工務所內製作預算明細表、空白標單、投標須知及公告等資料,送請南勞主任批可後辦理比價。我當時是透過易芬向當時第五隊隊長賀先堂及組長韓寶林同時領取三份空白標單交給我,再由我為詠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及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填寫標單明細表中之單價及總價,及填寫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標單封上之工程名稱、投標廠商廠址等資料,填妥參與比價之全部書面資料後,經由簡焰鴻向詠靖及源洲等二家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商借得該等公司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以利於比價利用,至於代表詠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參加前述工程比價之陳品秀及代表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參加比價之吳博武應該都是簡焰鴻找來的,而源洲及詠靖等二家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我均係先以電話聯絡後,再由本人親自去拿回來的。」、「花蓮榮民自費安養中心污水淨水處理場及幹管工程之衛生下水道工程工料費工程,其發包、比價之過程亦如嘉義農場污水處理場遷建改善工程衛生下水道工程工料費之發包、比價情形,由辦理發包作業之易芬,依辛○○指示,由南勞協力廠商中擇定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及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等參加比價,易芬再於工務所內製作預算明細表、空白標單、投標須知及公告等資料,送請南勞中心主任批可後辦理比價。當時我透過易芬向時任第四隊隊長蕭大千及組長韓寶林同時領取三份空白標單,我再於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及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各標單明細表中之單價及總價填寫已商議好之金額,俟全數參加比價之廠商資料均填妥後,再由辛○○向源洲及仁傑等二家公司商借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並安排該二家廠商代表參加比價之人員,其中代表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參加比價的鄭瑜芬是仁傑公司的員工,代表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參加比價的蔡忠琨我則不認識。」、「八德榮民自費安養中心庭園綠化設施工程水電工作費之發包、比價之過程亦如前述柏墩公司所標得之工程之情形,係由易芬至南勞向蕭大千及韓寶林同時領取三份空白標單,我再於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及詮順工程有限公司之標單明細表中填寫已商議好之單價及總價金額,俟全數參加比價之廠商資料均填妥後,再由辛○○向源洲及詮順等二家公司商借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以參加比價,再由我父親戊○○安排陳同榮代表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鄭忠榮代表詮順工程有限公司參加是項工程之比價。」、「八德榮民自費安養中心庭園綠化設施工程水電材料工程係由我母親黃王月英擔任負責人之柏勤有限公司標得,該項工程計有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及柏勤有限公司等三家廠商參加比價,當時亦由易芬向蕭大千及韓寶林同時領取三份空白標單,再由我於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及柏勤有限公司之標單明細表中填寫已商議好的單價及總價金額,俟全數參加比價之廠商投標資料均填妥後,再由辛○○向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商借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再由我父親戊○○找來陳同榮代表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陳德鳳代表柏勤有限公司參加是項工程之比價。」、「前述四項工程均由我父親戊○○於比價前向我表示,簡焰鴻已向渠表示前述四項工程可以做,並經他核算後確定可以承包,要我去處理後續比價之事宜,於是我即向辛○○回復,經我父親核算願意承包該等工程,辛○○即同意我可以進行領標單投標的程序,我遂委請經常進出南勞之黃青怡及易芬向南勞一次領取三份空白標單,我再從辛○○的手中取得三份空白標單,俟填妥各該廠商之比價投標資料,再由辛○○或我父親戊○○安排代表參加比價之人員。」(以上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0七八號偵查卷五六頁反面至五九頁反面)、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這二件(八德榮民自費安養中心庭園綠化設施工程水電材料、水電工作費)工程參與比價的源洲及詮順估價單是你填寫?)辛○○去拿該二家公司的空白估價單叫我填寫金額,源洲公司的我填好估價單有拿到公司給他們蓋章,詮順公司我就記不清楚。」、「(花蓮榮民自費安養中心污水淨水處里場及幹管工程之衛生下水道工程工料費工程)辛○○也是事先跟我們講,叫我們核算金額,認為可以做就讓我們做,後續的其他廠商他會去處理。」、「(問:源洲及仁傑公司章誰拿來蓋的?)辛○○拿我寫好的估價單去給源洲及仁傑公司蓋章。」、「(問:八十六年四月三日嘉義農場污水處理場遷建改善工程衛生下水道工程工料費也是辛○○指定由柏墩承做再找二家廠商虛偽比價?)是,情形大概都是。」(以上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0七八號偵查卷七五頁正面、七六頁正反面)。

⑶被告丁○○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調查中供稱:「(嘉義農場簡易停車場及場區美化綠化工程工料費)工程名稱及日期是由己○○所寫,工程款是由甲○○或辛○○所寫,該切結書簽之經過原因係由南勞在完成與嘉義農場就簡易停車場及綠美化工程之議價後,因為該工程本身單價太低工程本身幾乎沒有什麼利潤,因此辛○○就要我在八十六年五月八日前拿該工程之空白預算表(只有工程項目及數量)去給一總營造公司人員朱文章估價,甲○○在八十六年五月八日至辛○○之南勞工務所(高雄市○○街五八號十三樓)與辛○○商議願以二百五十萬元承包該項工程,在朱文章及辛○○議定後即由己○○將切結書之工程名稱及日期填妥後,交由朱文章或辛○○填寫工程款二百五十萬元,再由甲○○和我在切結人的地方簽名。」、「(嘉義農場場區供水供電系統改善工程土木工作費)該份切結書之簽立緣由如同前份簡易停車場及綠美化工程之切結書同時由我持空白預算表(只有工程項目及數量)交予甲○○估算後,由甲○○在八十六年五月八日前來辛○○之工務所與辛○○商定願以一百一十萬元承作該項工程後,由己○○將切結書之工程名稱及日期填妥後,交由甲○○或簡焰鴻填寫工程款一百一十萬元,再由甲○○與我在切結人的地方簽名。」、「一總營造公司人員中,甲○○、乙○○、庚○○係我在中正理工學院土木科同一屆之同學,我到高雄南勞工作時,與渠等三人互有來往。」(以上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七號偵查卷第三頁正反面、第四頁正面)。

⑷被告戊○○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這四件工程辛○○如何指定由柏墩承做?)他先指定給我們承做,我們再找二家廠商陪標,再找親朋好友代理陪標廠商虛偽參與比價」、「陪標的公司章是辛○○去找的,陪標的陳同榮是我找的。」(以上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0六二號偵查卷一一九頁反面)。

⑸被告丙○○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這五件工程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第五工程隊事先指定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承包?)是的,再由我們公司另外找二家形式上作比較(應係價之誤)」、「(問:高雄榮民技術中心何人與你們接洽?)由綽號二哥(辛○○之綽號為二哥)之人出面與我接洽。」、「(問:高雄榮民技術中心何人指定由你公司承包工程?)綽號二哥。」(以上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0五七號偵查卷二八頁正反面)、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調查中供稱:「‧‧‧‧後來甲○○通知我說南勞要先辦理嘉義農場污水處理場遷建改善工程之發包,該項工程因為已指定由一總營造公司承包,因此須由我公司另外再找二家公司來辦理比價,以符合形式上三家廠商比價的手續,於是我就找了聖華及德源營造公司來參與比價。比價時,由我代表一總營造,我公司掛名股東余聰傑代表聖華營造,而我的前任女友蘇淑惠代表德源營造等三人參與比價,上述三家公司的報價金額係經由我、余聰傑及蘇淑惠等三人討論後決定,經比價減價後,最後由一總營造公司以二百七十三萬五千元得標。後來甲○○又告訴要辦理嘉義農場簡易停車場及場區美化綠化工程的發包,由於這件工程亦是指定由一總營造公司承作,故我找了茂新營造及德源營造等二家公司來參與比價,比價時由我代表一總營造,我朋友庚○○代表茂新營造,而我公司職員甲○○代表德源營造參與比價,我等三家公司的報價金額與前述工程一樣,係經由我等討論後決定,最後由一總營造以二百四十六萬元得標。另外嘉義農場場區供水供電系統改善工程何時發包以及找哪些廠商陪標,我已記不清楚,但得標的模式及過程則與前述二件工程之得標過程一樣。」(以上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0五七號偵查卷四四頁正反面)。

⑹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一總承包南勞工程由你及簡焰鴻接觸?)是」、「(問:辛○○先指定工程由一總承做,一總再去找廠商虛偽比價?)辛○○有通知我們做,我們再去找廠商虛偽比價。」「(問:比價之前事先由你跟丁○○訂立切結書,訂立承包價額?)是,我向他報價。」(以上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八號偵查卷二五頁反面、二六頁正面)、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調查中供稱:「我已記不清楚是由我或一總公司股東或公司小姐前去領取標單,而領取標單之地點我也記不清楚了,每次領取標單都是領取三份。」、「除前述停車場及綠美化工程、嘉義農場水電供應系統工程外,另外嘉義農場污水處理場工程及彰化、雲林榮家木窗更換鋁窗工程,我亦有到辛○○的施工所分別簽訂切結書,簽訂的過程與前述二件工程簽訂過程相同。」、「領取三份標單的原因是我要另外向二家廠商借牌來參加比價,故一次領取三份標單。」、「‧‧‧‧前述五件工程在我要呈報參與比價廠商前,我均已先與辛○○先行簽訂切結書後再呈報參與比價之廠商,由辛○○處理工程比價之內部作業。」(以上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八號偵查卷三0頁反面、三二頁正面、三四頁反面、三六頁反面)。

⑺被告庚○○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調查中供稱:「(問:提示一嘉義農場簡易停車場及場區美化綠化工程工料費、二嘉義農場場區供水供電系統改善工程土木工作費、三雲林榮家木門窗更換鋁門窗工程工料費、四彰化榮家榮舍木門窗更換鋁門窗及整修新設修養堂工程等四件工程比價紀錄表,如你前述你既無經營其他行業及兼職,為何前述四件工程之比價紀錄表皆由你代表茂新營造有限公司出席工程之比價?)我係遵照甲○○及丙○○之指示,代表借牌投標之茂新營造有限公司出席前述工程比價,以符合比價須有三家以上廠商參與之規定。」(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0八五號偵查卷五頁正面)。

⑻被告乙○○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這五件工程皆辛○○指定你們一總營造有限公司承包,你們再去找二家公司虛偽參加比價?)是,找另外二家公司虛偽參加比價。」(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0六四號偵查卷七六頁反面)。

⑼證人孫正宏於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調查中供稱:「(問:永康榮院病房大樓B棟等水電設備工程之病房大樓電器工程材料、永康榮院病房大樓B棟等水電設備工程之給排水設備及衛生下水道工程材料、永康榮院病房大樓B棟等水電設備工程之職務宿舍等電氣工程材料、永康榮院病房大樓B棟等水電設備工程工作費(第二次)、灣橋榮院鹿滿分院精神病房改建工程水電工作費(第三次)、蘇澳榮院八五年度新建職務宿舍連絡走廊水電工程工作費、蘇澳榮院八五年度新建職務宿舍連絡走廊水電工程材料、灣橋榮院八五年度職務及醫護單身宿舍太平間及解剖室等新建水電工作費(第二次)、灣橋榮院八五年度職務及醫護單身宿舍太平間及解剖室等新建水電材料費(第二次)等九件工程是否係由你承作,其詳情經過為何?)前開九件工程確係由本人承作,我之所以能承作上開工程,均是簡焰鴻通知我去承攬的,辛○○在通知我時,均會要求我準備三家廠商參加比價,並告訴我各工程須標價不超過多少錢始能得標,及要我在安排比價時,需告訴我所安排實際去參加比價的各廠商代表人,在比價現場要有一些減價的動作,這樣才能使比價看起來較真實,我依辛○○的交代,均順利的標到前開九件工程。」(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一七二0號偵查卷一0五頁正反面)。

⑽就上開被告、證人供述,被告辛○○已先將上開各工程指定由一總營造有限公司、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柏勤有限公司或孫正宏實際經營之公司承包,再找廠商陪標作虛偽比價甚明。

(五)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係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所成立,屬政府機關。又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委外業務管理實施規定第四項第三款規定,凡承纜合約內工程、製品、勞務等一經辦理委外,在工作執行期間,承辦之各隊應遴派品管、生產、物管及所需技術人員對受委廠商確實督導,做到如質、如量、如期完成或交貨確保中心信譽。被告辛○○、己○○、丁○○、戊○○係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依據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委外業務管理實施規定,成立施工所所僱用之工地負責人、業務助理、工地監工、技術工,此有勞動契約影本附卷可稽,渠等既服務於政府機關,自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至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對外所為縱令係私經濟行為,但與被告辛○○、己○○、丁○○、戊○○在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內部服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係屬二事,尚不能謂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對外所為係私經濟行為,即變更被告辛○○、己○○、丁○○、戊○○與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間之關係,被告甲○○等人辯稱:被告辛○○、己○○、丁○○、戊○○均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云云,要非可採。

(六)被告庚○○曾參與嘉義農場場區供水供電系統改善工程土木工作費、彰化榮家榮舍木門窗更換鋁門窗及整修新設修養堂工程、雲林榮家木門窗更換鋁門窗工程工料費、嘉義農場簡易停車場及場區美化綠化工程工料費之工程之虛偽比價程序,被告乙○○亦曾參與雲林榮家木門窗更換鋁門窗工程工料費之工程之虛偽比價程序,已如前述,縱令庚○○、乙○○其時未正式至一總營造有限公司上班,然仍無礙其犯罪之成立。

(七)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渠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查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委外招標作業係由該中心工程隊副技師、業務助理辦理,此觀該中心業務職掌表記載副技師業務職掌包括編制施工計劃、預算、辦理委外招標作業、訂約、對保等,業務助理業務職掌包括協助辦理預算、委外招標作業、訂約、對保事宜等詞即明,而被告辛○○、己○○、丁○○、戊○○係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依據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委外業務管理實施規定,成立施工所與之訂立勞動契約所僱用之工地負責人、業務助理、工地監工、技術工,此有勞動契約附卷可稽(依卷附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委外業務管理實施規定標準作業流程,辦理委外廠商比議價、得標廠商辦理訂約保證後方設立施工所),是委外招標作業並非被告主管、監督之事務,渠等圖利他人係在訪價、招標過程,利用職權機會為之。核被告辛○○、己○○、戊○○之所為,均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私人不法之利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及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丁○○、丙○○、甲○○、庚○○、乙○○之所為,均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私人不法之利益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訴人就被告等人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圖利罪,認係犯同條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辛○○、己○○、戊○○間就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私人不法之利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及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辛○○、己○○、丁○○、丙○○、甲○○、庚○○、乙○○間就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私人不法之利益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辛○○、證人孫正宏間就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私人不法之利益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丙○○、甲○○、庚○○、乙○○雖不具公務員身分,然與被告辛○○、己○○、丁○○就圖利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規定,仍應依該條例處斷,亦為共同正犯。被告辛○○、己○○、戊○○先後多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私人不法之利益、公務員登載不實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被告丁○○、丙○○、甲○○、庚○○、乙○○先後多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私人不法之利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各為連續犯,均應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辛○○、己○○、丁○○、戊○○、丙○○、甲○○、庚○○、乙○○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圖利罪處斷。公訴人雖未起訴被告與證人孫正宏尚共犯如右揭事實欄四所載之圖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惟該部分犯行與業經起訴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察其意旨,顯見犯該法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而有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始能依該項規定減輕其刑,若無犯罪所得,因其本無所得,自不生應否具備該要件之問題,僅在偵查中自白,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而被告辛○○、己○○、丁○○、戊○○、丙○○、甲○○、庚○○、乙○○所為僅圖利一總營造有限公司、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柏勤有限公司、上順通有限公司、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五楊有限公司等家公司法人,無證據證明渠等本身有所得,被告辛○○、己○○、丁○○、戊○○、丙○○、甲○○、庚○○、乙○○等人復在偵查中自白圖利犯行,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減輕其刑之規定,應依法減輕之(被告辛○○、己○○、丁○○、戊○○、丙○○、甲○○、庚○○、乙○○圖利犯行,有加重減輕事由,依法先加後減)。爰分別審酌被告辛○○、己○○、丁○○、戊○○、丙○○、甲○○、庚○○、乙○○等人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分擔行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而被告辛○○、己○○、丁○○、戊○○、丙○○、甲○○、庚○○、乙○○等人既均經宣告有期徒刑之刑,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均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以資懲儆。

三、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庚○○尚犯有如右揭事實欄二(一)所示事實之圖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被告乙○○尚犯有如右揭事實欄二(一)(二)(三)所示事實之圖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云云,惟被告庚○○、乙○○均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又查無證據證明被告庚○○、乙○○有上開犯行,本應為無罪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業經起訴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被告辛○○、己○○、丁○○、戊○○、丙○○、甲○○、庚○○、乙○○所為僅圖利一總營造有限公司、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柏勤有限公司、上順通有限公司、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五楊有限公司等家公司法人,無證據證明渠等本身有所得,該圖利所得之第三人一總營造有限公司、柏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柏勤有限公司、上順通有限公司、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五楊有限公司又不成立犯罪,無從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規定諭知追繳(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六十六年度第三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第三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黃 茂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黃 郁 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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