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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三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洪秀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三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洪 秀 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陳 湘 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三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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