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八號
- 原告
- 子愛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八五巷六八弄十九號
- 法定代理人
- 涂敏智
- 訴訟代理人
- 王進輝
- 被告
- 金聖昌實業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路一六四號十一樓之一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