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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八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趙文淵黃茂宏張育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八號

原告
子愛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八五巷六八弄十九號
法定代理人
涂敏智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被告
金聖昌實業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路一六四號十一樓之一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 法 官 趙 文 淵

                    法 官 黃 茂 宏

                    法 官 張 育 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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