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戊○○ 群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七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 張 道 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鄭 昭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