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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張道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被告
戊○○
被告
群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七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法官 張 道 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鄭 昭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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