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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三一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三一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六零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乙○○○○樂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年七月五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撤回狀一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黃 國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林 秀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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