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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八○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道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八○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劉正權」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所載之被告係「甲○○」,事實及理由欄內並敘明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冒用案外人「劉正權」名義應訊之事實,惟主文欄內卻將「甲○○」植為「劉正權」,顯係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而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張 道 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王 佩 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八○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