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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七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沈福財張育彰康存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七號

原告
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國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四四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審判長 法 官  沈 福 財

                    法 官  張 育 彰

                    法 官  康 存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胡 祥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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