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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九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聲請撤

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違反電信法案件,前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判決(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五年,並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自八十八年

三、四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八月六日止更犯槍砲條例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五萬元,經上訴後,分別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九號)、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五號)駁回上訴,並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吳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法 官 黃 國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日

書記官 林 秀 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九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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