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年十度偵字第三二七三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乙○○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十九時四十分許,至嘉義市○區○○路忠義橋 北端之「原住民小吃店」內飲食,藉口欲以新臺幣(下同)五百元之硬幣向老闆 娘全玉鶯(起訴書誤載為甲○○)換取紙鈔,而得知全玉鶯將錢置於櫃檯旁皮包 內之咖啡色皮包內,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全玉鶯後面廚房整理雜物之際 ,於前開小吃店內竊取全玉鶯所有之咖啡色皮包,皮包內有七千六百五十元、身 分證及健保卡各一張,得手後前往該店內之廁所取出現金一千元紙鈔六張,一百 元十六張、五十元一張共七千六百五十元,並將其餘之物棄置於側所內,嗣因有 人至店內收款,全玉鶯欲取款付帳而發現咖啡色之皮包失竊,詢問乙○○,乙○ ○心虛隨即欲行離開,而為全玉鶯及店員田素珍攔阻,經全玉鶯報警,為警乙○ ○褲子之口袋扣得七千六百元,始知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竊取全玉鶯之皮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不法所有意圖, 辯稱:我當天有喝酒,我以為那是我的皮包云云。經查: (一)被害人全玉鶯於警訊時指述稱:「是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十九時四十分左右 在我所經營小吃店有乙位女子在店內消費吃東西,該女子綽號當時我只知 道叫巧克力,就到櫃抬前向我稱要換新臺幣現金紙鈔,該女子綽號巧克力 從身上拿硬幣五百元向我換現金紙鈔,我就從櫃臺旁所置放大手提包咖啡 色內小皮包內深咖啡色取出新臺幣一百元五張,對換給巧克力之女子後, 立即將小提包深咖啡色放回原處,我前往店內後面廚房整理雜物,過不久 後有廠商要向我收取貨品款物之金錢時,我準備要拿現金給廠商時,才發 現我所放置大手提包咖啡色內小提包深咖啡色失竊::當時乙○○女子從 店外面廁所走進店內站於櫃臺前,我已經發現小提包咖啡色失竊,就詢問 乙○○有無偷竊我所有小提包,乙○○辯稱無偷竊行為,並立即往外逃跑 ,我即和店內員工田素珍追出欄住乙○○之女子,並通知警方人員到場, 當時乙○○被我攔著後,就從身上所穿褲子前右邊口袋拿出一千元現金六 張,褲子左邊前口袋一百元壹拾陸張及五十元一張交給我,共有現金七千 六百五十元整::當時在我店內小吃店消費客人只有乙○○個人,並無其 他客人,而乙○○有目睹我小提包深咖啡色財物放置位置,我失竊財物後 店內員工田素珍得知立即在外面找尋所失竊小提包,並在店內外面廁所找 到我失竊小提包深咖啡色乙個::」,證人田素珍亦於警訊時證稱:「因 為我老闆娘發現小提包不見時,我就想起乙○○有上廁所,我就跑到廁所 尋找,結果在廁所內垃圾桶發現小提包::(問:當時在場消費之乙○○ 將偷竊得之新臺幣如何交出來還給你老闆娘?)我有在場,乙○○是從褲 子前左、右口袋將錢拿出來的::因為他發現我們把小提包找回來後,我 們就問他,結果她心虛,就大聲叫她沒有偷,就一直往店外跑」此外,尚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害報告單各一紙在卷可佐,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於本院調查時自承:「我只將錢拿出來,其他丟進廁所::」倘被告 果真誤認錢包為其所有,焉有將之棄置於廁所之理,復參酌前開證人所述 ,被告為詢及是否偷竊後,其否認竊盜並往外跑,此情亦與常理有違,縱 被告雖有飲酒,亦應不影響其判斷是非及控制行動之能力。 (三)被害人全玉鶯雖稱其亦失竊臺灣銀行及農會之提款卡各一張,然此等物品 並無於被告身上尋獲,就此部分僅有被害人之指述而無其餘之證據足資證 明被告亦有竊取被債人全玉鶯提款卡行為,自難僅憑告訴人單面之指述而 為被告竊取提款卡之認定,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其竊得全玉鶯之財物,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底,竊取他人之物,於九十年一月四日經本院判處罰金 三千元,仍不知誨誤之品行、素行、犯罪手段、所竊得七千六百五十元、對被害 人所生危害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康 存 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胡 祥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