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三一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三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六零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乙○○○○樂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年七月五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撤回狀一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