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六零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 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乙○○○○樂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年七月 五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撤回狀一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國 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林 秀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