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四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八五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陸月。 事 實 一、甲○○自八十七年五月底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底止,為乙○○所經營之瑞記商 行擔任業務員,負責瑞記商行嘉義縣市地區之菸酒推銷及收款工作,為從事業務 之人。詎甲○○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年初某日起 ,至八十九年十一月止,連續在嘉義縣、市地區,將其向如附表一所示瑞記商行 客戶所收取,屬於其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拒不繳交給乙○○而侵占入己,挪為 己用,合計侵占金額共計為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六萬三千七百四十八元,嗣 乙○○發覺有異,經查訪客戶,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乙○○指訴綦詳,核與證 人張秀英證述之情節相符,是被告甲○○前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 此外,復有切結書影本一紙、本票影本五紙等件附卷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 甲○○前揭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名。被告先後 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 ,應依連續犯論處,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 之金額龐大,造成告訴人之損害甚鉅,雖其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賠償告訴人之 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於前揭期間內,亦有收取如附表二所示瑞記商行客戶 之貨款金額,而予以侵占入己,因認此部分,被告甲○○亦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 六條第二項罪嫌等語。惟訊據被告甲○○堅詞否認有何前揭犯行,辯稱:附表二 所示客戶之貨款,伊並未去收取等語。經查:被告甲○○是否有收取附表二所示 瑞記商行客戶之貨款,告訴人乙○○業已到庭表示「無法證明,這部分我們可以 不追究。」(本院最後審判期日筆錄第三頁第四行)等語,揆之被告甲○○已就 前揭附表一所示之事項供承認在卷,若被告甲○○果有收取附表二所示之貨款, 衡情自無再否認之理,兼復告訴人乙○○亦不能舉出積極證據,以資證明被告甲 ○○確有收取該帳款之事實,已見前述,堪認被告甲○○前揭所辯,應可採信,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以佐證,被告甲○○確有犯前揭公訴人所指之犯行 ,原即應就此部分為無罪諭知,惟公訴人認該部分與被告前揭有罪之部分,有連 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曹合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 漢 章 附表一: ┌────┬─────────┬───────────────┐ │編 號 │ 客 戶 名 稱 │侵占金額(新台幣) │ ├────┼─────────┼───────────────┤ │一 │長福樓現炒餐廳 │ 3800元 │ ├────┼─────────┼───────────────┤ │二 │合信興菸酒專賣 │ 7810元 │ ├────┼─────────┼───────────────┤ │三 │萬福樓餐廳 │ 1440元 │ ├────┼─────────┼───────────────┤ │四 │九六藥膳專賣店 │ 14155元 │ ├────┼─────────┼───────────────┤ │五 │群翔羊肉爐 │ 36314元 │ ├────┼─────────┼───────────────┤ │六 │雨利日式小吃 │ 71910元 │ ├────┼─────────┼───────────────┤ │七 │霸王薑母鴨 │ 121350元 │ ├────┼─────────┼───────────────┤ │八 │小陸現炒小吃 │ 43058元 │ ├────┼─────────┼───────────────┤ │九 │金門小吃店 │ 5520元 │ ├────┼─────────┼───────────────┤ │十 │食客伙房平價美食 │ 11000元 │ ├────┼─────────┼───────────────┤ │十一 │上海休閒釣蝦場 │ 65106元 │ ├────┼─────────┼───────────────┤ │十二 │酒國英雄PUB │ 277508元 │ ├────┼─────────┼───────────────┤ │十三 │晉福商行 │ 34600元 │ ├────┼─────────┼───────────────┤ │十四 │鱒王現撈平價海產 │ 3600元 │ ├────┼─────────┼───────────────┤ │十五 │七星 │ 320元 │ ├────┼─────────┼───────────────┤ │十六 │一二九釣蝦場 │ 9075元 │ ├────┼─────────┼───────────────┤ │十七 │後庄羊肉 │ 6600元 │ ├────┼─────────┼───────────────┤ │十八 │東和菸酒專賣店 │ 24040元 │ ├────┼─────────┼───────────────┤ │十九 │嘉義羊肉專賣店 │ 40951元 │ ├────┼─────────┼───────────────┤ │二十 │百田食品有限公司 │ 20900元 │ ├────┼─────────┼───────────────┤ │二十一 │韋達昌洋菸酒 │ 15300元 │ ├────┼─────────┼───────────────┤ │二十二 │札幌拉麵 │ 8190元 │ ├────┼─────────┼───────────────┤ │二十三 │牛家莊牛肉麵 │ 6000元 │ ├────┼─────────┼───────────────┤ │二十四 │阿美族小吃部 │ 23460元 │ ├────┼─────────┼───────────────┤ │二十五 │禾加日本料理 │ 8520元 │ ├────┼─────────┼───────────────┤ │二十六 │友愛碳烤海產 │ 34770元 │ ├────┼─────────┼───────────────┤ │二十七 │林森紅燒鴨肉麵 │ 43730元 │ ├────┼─────────┼───────────────┤ │二十八 │津之華日式小吃 │ 32400元 │ ├────┼─────────┼───────────────┤ │二十九 │新生碳烤 │ 154475元 │ ├────┼─────────┼───────────────┤ │三十 │阿鄉簡速餐 │ 39163元 │ ├────┼─────────┼───────────────┤ │三十一 │萬全商行 │ 15450元 │ ├────┼─────────┼───────────────┤ │三十二 │山產雉雞城 │ 50030元 │ ├────┼─────────┼───────────────┤ │三十三 │喝一杯羊肉爐 │ 2230元 │ ├────┼─────────┼───────────────┤ │三十四 │陽光PUB │ 620元 │ ├────┼─────────┼───────────────┤ │三十五 │建成商行 │ 62980元 │ ├────┼─────────┼───────────────┤ │三十六 │新鴻嘉川菜館 │ 176227元 │ ├────┼─────────┼───────────────┤ │三十七 │宜而鮮餐廳 │ 54460元 │ ├────┼─────────┼───────────────┤ │三十八 │七七七鵝肉 │ 106892元 │ ├────┼─────────┼───────────────┤ │三十九 │河邊海產 │ 97890元 │ ├────┼─────────┼───────────────┤ │四十 │萬里香土雞城 │ 42575元 │ ├────┼─────────┼───────────────┤ │四十一 │上億釣蝦場 │ 56278元 │ ├────┼─────────┼───────────────┤ │四十二 │阿宏海產 │ 45990元 │ ├────┼─────────┼───────────────┤ │四十三 │一元海產店 │ 167723元 │ ├────┼─────────┼───────────────┤ │四十四 │海賓海產 │ 79720元 │ ├────┼─────────┼───────────────┤ │四十五 │東芳羊肉爐 │ 34030元 │ ├────┼─────────┼───────────────┤ │四十六 │家鄉羊肉爐 │ 33275元 │ ├────┼─────────┼───────────────┤ │四十七 │水牛車海產 │ 35032元 │ ├────┼─────────┼───────────────┤ │四十八 │文良師海鮮店 │ 47258元 │ ├────┼─────────┼───────────────┤ │四十九 │夢幻天秤PUB │ 5970元 │ ├────┼─────────┼───────────────┤ │五十 │傅先生 │ 17520元 │ ├────┼─────────┼───────────────┤ │五十一 │富您吃麵擔 │ 3873元 │ ├────┼─────────┼───────────────┤ │五十二 │錡美小吃部 │ 9140元 │ ├────┼─────────┼───────────────┤ │五十三 │上海喝一杯麵擔 │ 62228元 │ ├────┼─────────┼───────────────┤ │五十四 │世賢鴨肉麵擔 │ 157337元 │ ├────┼─────────┼───────────────┤ │五十五 │緣酩坊PUB │ 31500元 │ ├────┼─────────┼───────────────┤ │五十六 │蚵庄海產專賣店 │ 51751元 │ ├────┼─────────┼───────────────┤ │五十七 │巴士海峽川菜海產 │ 18390元 │ ├────┼─────────┼───────────────┤ │五十八 │明華羊肉爐 │ 32314元 │ ├────┼─────────┴───────────────┤ │合 計 │ 0000000元 │ └────┴─────────────────────────┘ 附表二: ┌────┬─────────┬───────────────┐ │編 號 │ 客 戶 名 稱 │侵占金額(新台幣) │ ├────┼─────────┼───────────────┤ │一 │竹崎雞肉飯 │ 7200元 │ ├────┼─────────┼───────────────┤ │二 │榕樹下海產 │ 35618元 │ ├────┼─────────┼───────────────┤ │三 │哈茶族PUB │ 4650元 │ ├────┼─────────┼───────────────┤ │四 │海中天碳烤海鮮 │ 68450元 │ ├────┼─────────┴───────────────┤ │合 計 │ 115918元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十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李 文 政 附 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