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更(一)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更(一)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勝夫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四0五號),公 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三三號刑事判決,提起 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九十年五月九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四六號刑事 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本院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告訴人丙○○之夫乙○○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 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五年八、九月間起至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在嘉義 市○○路五十五巷二號與乙○○連續相姦多次,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 條後段之連續相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 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 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第 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 (一)證人即潘水山於本院調查時證稱:「我於八十六年五月至七月間在那邊工 作,我是做組機架的::(問:是否認識被告?)原本不認識,因為看到 他在工廠出入,我問丙○○她是誰,丙○○說那是乙○○的二老婆::是 被告上班來,我問丙○○她是誰,劉跟我說的,當時被告也在場::(問 :丙○○對被告的態度如何?)原本是很好,後來因為有一次她們二人在 工廠吵架,老闆就說今天不做了,之後被告就沒有再出現了::(問:請 當庭指認是否在場之被告?)對::(問:當初是否就是庭上的丙○○跟 你介紹被告是乙○○的小老婆?)對::」 (二)告訴人丙○○起先於本院調查時一再宣稱並不認識潘水山,其後又變稱: 「他只有在我們廠裡做三、四天臨時工::」另本院復參酌證人潘水山調 查時證稱:「(問:有何證據證明你曾經在乙○○工廠工作?)乙○○的 工作都是做光興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核與告訴人丙○○於本院調 查時稱:「(問:乙○○是接何公司的事?)光興及台興、來興」大致相 符,另證人乙○○亦稱:「(是否認識潘水山?)認識,是朋友,他曾經 在我工廠做臨時工,那時被告應還有跟我在一起::」倘證人無於乙○○ 所營之長榮企業社工作一段時間,焉於四年之後仍記得工作之細節,足認 證人潘水山應係長榮企業社之員工,並曾工作一段時間,告訴人丙○○起 先稱並無認識潘水山後稱證人潘水山僅工作四、五天應為不實。 (三)本院復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函詢關於長隆企業社於八十六年間所有員工 薪資申報資料查得於八十六年間有翁明順等人於長隆企業社工作,此有財 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資五字第九0一三九一0五號 函一紙附卷可參,而證人翁明順亦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問:你有無看 過乙○○的女朋友?)有::他老婆知道那個女朋友,那個女朋友有在工 廠進出,二人有在工廠碰面,他老婆也知道他們兩人的關係::(問:你 為何知道他老婆知道那是他女朋友不是一般員工?)他們夫妻會因為那個 女朋友吵架::(問:後來你老闆被關的時候,你還在那個公司?)我不 在那個公司,是別人告訴我,我老闆被關::」綜上所述,告訴人丙○○ 應係於八十六年五、六月之前即知悉被告與其夫乙○○間之關係,本件告 訴期間自八十六年五、六月間既已開始進行,而告訴人竟遲至八十七年八 月十日始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申告被告相姦之犯罪事實(偵查 卷第一頁以下),顯已逾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 官 康 存 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胡 祥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