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一О八一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О八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