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六二九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六二九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一四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

丙○○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簽單貳張沒收。

乙○○、丁○○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簽單貳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丙○○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查知其為犯人前,即主動向接獲報案而至現場處理之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甲○○自首,進而接受本件裁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卅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黃 國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 秀 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
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六二九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