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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八二О號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八二О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永久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永久營造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水患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有公司基本資料表一份附卷可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法 官 黃 茂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 郁 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
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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