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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九О八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許兆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九О八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許兆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九О八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