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七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七五號
- 自訴人
- 仕濱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被告
- 舟鴻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民雄鄉西昌村六鄰竹子腳七號之十九
- 代表人
-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以非自然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法上否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法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非自然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被告舟鴻有限公司並非自然人,而自訴人所訴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法律上又無對於非自然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程序法上被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爰依首揭說明,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