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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七五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許進國李麗萍廖政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七五號

自訴人
仕濱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告
舟鴻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民雄鄉西昌村六鄰竹子腳七號之十九
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以非自然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法上否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法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非自然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被告舟鴻有限公司並非自然人,而自訴人所訴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法律上又無對於非自然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程序法上被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爰依首揭說明,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進 國

法 官 李 麗 萍

法 官 廖 政 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日

書記官 陳 湘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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