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八六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參年。 事 實 一、甲○○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年九月四日止,受僱於乙○○,在嘉 義市○○街八十六號乙○○所開設之福記商行,擔任業務人員,負責福記商行之 送貨及收取帳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 意,於附表所示日期,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貨款後,即連續悉數予以 侵吞入己,侵占所得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二十萬二千零三十二元。 二、案經被害人乙○○提起自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自訴人乙○○狀訴及到庭所為之陳 述相符,並有自訴人提出之被告侵占貨款明細表一份附卷足憑,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業務侵占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二十 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 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圖正當途徑獲 得財富,而侵占業務上所收取之貨款、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犯罪後已與 自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之前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稽, 經此次科刑判決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爰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 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夏 金 郎 法 官 劉 瓊 雯 法 官 陳 俞 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李 彩 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 日期(九十年) │客戶名稱 │ 金額 │ ├───┼────────┼───────┼───────────┤ │ 1 │ 八月十三日 │何美瑤 │ 六千七百六十一元 │ ├───┼────────┼───────┼───────────┤ │ 2 │ 八月十五日 │立昌商行 │ 六千六百二十元 │ ├───┼────────┼───────┼───────────┤ │ 3 │ 八月十五日 │不詳 │ 二萬五千元 │ ├───┼────────┼───────┼───────────┤ │ 4 │ 八月十六日 │凍華 │ 一萬三千七百三十元 │ ├───┼────────┼───────┼───────────┤ │ 5 │ 八月十七日 │孫坤海 │ 二千九百十九元 │ ├───┼────────┼───────┼───────────┤ │ 6 │ 八月十七日 │蕭碧容 │ 六千七百五十三元 │ ├───┼────────┼───────┼───────────┤ │ 7 │ 八月十七日 │阿芬 │ 一萬二千九百三十五元 │ ├───┼────────┼───────┼───────────┤ │ 8 │ 八月十八日 │許秀梅 │ 一萬零二百九十九元 │ ├───┼────────┼───────┼───────────┤ │ 9 │ 八月十八日 │甲涼商行 │ 四千二百四十元 │ ├───┼────────┼───────┼───────────┤ │ 10 │ 八月十八日 │張秀女 │ 一萬零三百五十元 │ ├───┼────────┼───────┼───────────┤ │ 11 │ 八月二十日 │新生商行 │ 一萬八千一百五十元 │ ├───┼────────┼───────┼───────────┤ │ 12 │ 八月二十日 │張麗珍 │ 五千五百元 │ ├───┼────────┼───────┼───────────┤ │ 13 │ 八月二十日 │松溝莊商行 │ 一萬九千九百十元 │ ├───┼────────┼───────┼───────────┤ │ 14 │ 八月二十一日 │機車 │ 七千七百二十元 │ ├───┼────────┼───────┼───────────┤ │ 15 │ 八月二十一日 │江秀英 │ 八千六百八十三元 │ ├───┼────────┼───────┼───────────┤ │ 16 │ 八月二十一日 │王翠燕 │ 九百五十元 │ ├───┼────────┼───────┼───────────┤ │ 17 │ 八月二十一日 │甲涼商行 │ 一萬三千四百二十五元 │ ├───┼────────┼───────┼───────────┤ │ 18 │ 八月二十一日 │雙福商行 │ 一萬零三百七十元 │ ├───┼────────┼───────┼───────────┤ │ 19 │ 八月二十二日 │立昌商行 │ 一萬二千九百九十二元 │ ├───┼────────┼───────┼───────────┤ │ 20 │ 八月二十三日 │釣蝦場 │ 四千七百二十五元 │ ├───┼────────┼───────┼───────────┤ │ 合計 │ │ │ 二十萬二千零三十二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