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丁○○ 丙○○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道成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九、 三六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庚○○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 壹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賄賂金額新臺幣拾柒萬陸仟伍佰元應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丁○○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 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叁年。 丙○○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 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叁年。緩刑參年。 事 實 一、 (一)庚○○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中埔分所(以下簡稱中埔分所,該分所 下轄嘉義工作站、埤仔頭工作站、雲林四湖工作站等三個工作站)分所長,係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丁○○為益聰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及圓福營造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圓福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圓福營造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子己 ○○),其女丙○○則為益聰土木包工業兼圓福營造公司會計。丁○○因意圖 包攬中埔分所工程獲取不法利益,乃於民國八十七年間某日,在嘉義縣中埔鄉 ○○○道之工地,以益聰土木包工業及圓福營造公司欲獨攬中埔分所發包之所 有公開比價工程,向庚○○期約賄賂,庚○○明知益聰土木包工業及圓福營造 公司均為丁○○所實際經營,卻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 ,同意協助丁○○達成上述要求,丁○○則基於對於庚○○違背職務之行為交 付賄賂之概括犯意,雙方達成由丁○○交付,庚○○收受各該工程得標工程款 百分之五作為工程回扣之協議。 (二)俟於八十七年五月間至八十八年三月間,中埔分所分別辦理附表編號一至六之 工程發包業務,庚○○明知依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臺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及附件」、前臺灣省林業試驗所訂頒之 「營繕工程作業程序流程」之相關規定,上開工程公開比價公告應通知營造業 或土木包工業之公會及公會在當地之辦事處,廣邀合於招標公告規定之三家以 上廠商參加投標,其卻基於前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與丁○○兩人 共謀阻斷丁○○以外的工程廠商獲悉上開六項工程之招標訊息:庚○○於批示 將各該工程比價公告寄發「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嘉義縣辦事處」及「 嘉義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工會」時,即事先通知丁○○赴「嘉義縣土木包工商 業同業工會」等公會處將該等工程比價公告張貼在較隱蔽處(如張貼於過期公 告下),致使其他公會會員無法即時知悉上述工程發包訊息。另庚○○為協助 丁○○以最接近工程底價得標中埔分所各項發包工程,指示中埔分所工程發包 承辦人戊○○將上開六項工程設計圖說、工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等悉數委由 丁○○轉交其子己○○設計、繪製(按該林業試驗所內部規定,工程預算新臺 幣【下同】二百萬元以下工程之規劃設計需由各分所人員自行辦理且不另編列 工程設計預算),藉以使丁○○掌握上開六項工程預算及單價分析情形,以作 為日後參加投標時擬定各該工程投標標價之依據。 (三)八十七年五月及同年九月間,該中埔分所辦理附表編號一、編號二等二項工程 發包,開標結果因投標廠商標價均高於核定底價而必須比減標價,庚○○乃利 用主持該二工程開標而得以知悉上開二項工程核定底價之機會,而基於洩漏中 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之概括犯意,於開標現場以手勢暗示丁○○減價 額度,使丁○○得以順利以低於工程核定底價五千元至一萬元不等之標價標得 該二項工程。又八十八年三月間該中埔分所辦理附表編號三、編號四及編號五 等三項工程發包業務期間,庚○○除前述將各該工程委請己○○設計外,並承 前開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之概括犯意,洩漏各該工程核定底價 予丁○○知悉(按該林業試驗所辦理發包之工程,其工程預算金額在五十萬元 以下者授權由分所長核定工程底價;五十萬元以上者,則須由總所所長核定工 程底價。附表編號一至三等三項工程之工程預算因均在五十萬元以上,其工程 核定底價須由該林試所所長核定;附表編號四至六等三項工程之工程預算則均 在五十萬元以下,依權責係由分所長庚○○核定工程底價),使益聰土木包工 業及圓福營造公司得順利以低於各該工程核定底價一千至五千元不等之價格得 標承作上開三項工程。 (四)丁○○於上開工程驗收付款後,即依前述與庚○○間期約賄賂之協議,先於八 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自中興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圓福營造公司活期存款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中提領現金五萬元作為附表編號一之工程回 扣款(按該工程款扣除百分之一工程保固金後,實撥工程款九十五萬六千二百 九十六元,係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匯入上述帳戶中,經計算百分之五工程回 扣款應為四萬八千五百元,取其整數以五萬元計算),並以公文封包裝,再由 丁○○偕同章插共赴中埔分所,轉請不知情之章插將該筆回扣賄款五萬元交予 庚○○;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丁○○復指示與其共同基於對於庚○○關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之丙○○,自上開圓福營造公司帳戶中 提領現金七萬六千五百元作為附表編號二、三等二項工程之回扣款(按該二工 程得標價分別為九十六萬五千元及五十六萬元,因同於八十七年九月間辦理發 包,工程款核撥日期相近,故回扣款合併交付,合計該二工程百分之五回扣款 原應為七萬六千二百五十元,取其整數後以七萬六千五百元計算),丙○○領 出七萬六千五百元後即交付丁○○,並以公文封包裝後,再利用與其子己○○ 共赴該中埔分所洽談業務之機會,轉請不知情的己○○將該筆回扣賄款七萬六 千五百元於中埔分所庚○○辦公室內,交予庚○○;八十八年六月一日丁○○ 又指示丙○○自上開圓福營造公司帳戶中提領現金五萬元作為附表編號四至六 等三項工程回扣款(該三項工程同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開標,得標價分別為 二十九萬五千元、三十四萬元、三十三萬元,工程款同於八十八年六月上旬分 別匯撥益聰土木包工業、圓福圓福營造有限公司帳戶中,因而回扣款合併交付 。合計該三項工程百分之五之工程回扣款應為四萬八千二百五十元,取其整數 後以五萬元計算),丙○○領出五萬後即交付丁○○,並將上開款項以公文封 包裝後,由丁○○偕同章插共赴該中埔分所,轉請不知情之章插將該筆回扣賄 款五萬元交予庚○○,累計庚○○違背職務所收受之工程賄賂金額為十七萬六 千五百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該筆八十八年六月一日 給庚○○的五萬元工程回扣款原先因我於台中地區避債,乃以電話交代我女兒丙 ○○提領後親自送交庚○○,但是丙○○要我親自處理,於是我就返回嘉義向丙 ○○拿取該五萬元,並以信封袋裝妥請乙○○親自赴中埔所轉交庚○○」(詳見 偵查卷第一九一九號一九0頁反面,九十年四月四日調查筆錄)、「庚○○會用 拇指及食指合在一起表示減價少一點就好,如果拇指及食指張的比較開,表示要 減價多一點。(問:你請丙○○領七萬六千五百元及五萬元的時候,有告訴她是 要送給庚○○的回扣金嗎?)有的,我有告訴她。(問:該六項工程為何要送回 扣金給庚○○?)庚○○八十七年間某日到我所承包的中埔外林道工程的工地, 他來巡視工程,他向我表示以後中埔分所如有工程的話會先通知我,他本來有要 求要百分之七的回扣金,我說我沒有利潤,他就說百分之五,後來每次他只要有 收到招標公告的公文,他會事先打電話給我,說有工程,我就會打電話到公會, 把公告藏在比較看不見的地方貼」(詳見偵查卷九十年四月四日訊問筆錄)、「 (問:該七項工程中,底價超過五十萬之嘉義樹木園橋樑整建工程於比減價時, 庚○○有在開標現場以手勢暗示你應減價多少,你才分別以九十七萬元、九十六 萬元減價標得該二項工程嗎?)是的,他會用拇指及食指合在一起表示減價少一 點就好。如果拇指跟食指張的比較開,表示要減價多一點。」(詳見偵查卷第一 九一九號一九五頁正面,九十年四月四日訊問筆錄)、「庚○○主持開標時,我 與庚○○有達成默契,當工程開標時標價高於核定底價而必須減價時,因依照慣 例我每次會減價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如果依照慣例再經三次減價,標價會 低於核定底價時,庚○○則不會對我做出手勢,向我暗示但若依照慣例即使經過 三次減價後,而標價仍可能高於工程底價,庚○○則會先以眼神與我交會,並作 出大拇指與食指呈V字型由相接到拉大距離之手勢,暗示我的標價與工程底價相 差太大,必須作大幅度的減價」」(詳見偵查卷第一九一九號二七七頁,九十年 四月十一日調查筆錄)、「(問:八十七年五月到八十八年三月,嘉義樹木園等 七件工程,是否你都到辦事處,把公告貼在隱密的地方?)我有去看,但他們曾 經貼在比較外面的時候,我曾經有把它拿到裡面貼。(問:這些工程參標過程, 被告庚○○是否曾經暗示要以多少錢得標?)我看被告庚○○的表情。(問:前 後你共給被告庚○○十七萬零五百元?)是。(問:這錢是你叫章插、己○○拿 給被告庚○○?)是。」(本院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訊問筆錄)、被告丙○○於偵 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我確曾於八十八年間,先後兩次至中興銀行嘉義分行領 錢,並將錢以公文封裝好後交給我父親丁○○,丁○○再將錢交給庚○○,桌曆 及電腦檔案所記載給試驗所分所長佣金等項目係我本人所製作」、「(問:提示 圓福營造有限公司88年桌曆,該桌曆日期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二十九日欄 位處記載,「6/1把錢送過去給分所長【去之前要先打電話看所長在不在】把 錢用紅包裝在公文袋裡」,及上述字樣之前一頁亦記載,「將要給林試驗所分所 長5%的錢給送過去,」現請問妳,該兩筆字樣是否係妳等要將錢送給庚○○, 而是先予以記載以作為備忘之紀錄?又上述文字中該「5%的錢」之意義為何? )上述之文字記載,係我依丁○○之指示,自中興銀行嘉義分行圓福營造有限公 司帳戶內,領錢給丁○○再由丁○○轉給庚○○所作的備忘錄,又該5%的錢之 意義,我僅知道所領取的款項約為工程得標金額的百分之五,以作為林試所中埔 分所工程之回扣,但實際上的金額,係丁○○叫我領的。」(偵卷第一九一九號 十五頁反面,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調查筆錄)「(經查益聰土木包工業於88. 3.20得標承作嘉義樹木園園區道路排水溝工程,標價二十九萬五千元、嘉義 樹木園園區步道整修工程,標價三十三萬元等兩工程,圓福營造公司於88.3 .20得標承作外埔林道改善工程,標價三十四萬元,經計算該三件工程均係於 八十八年六月初領得工程款,且經計算該三工程總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四萬八千二 百五十元,核與圓福營造公司於88.6.1所給付庚○○之五萬元相近,請問 前述圓福營造公司於88.6.1交給庚○○之五萬元是否即為該三項工程之回 扣款?)是的,至於為何金額不同,原因應係為了要給整數的緣故。」(偵卷第 一九一九號二十頁正面,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調查站筆錄)、「(問:丁○○有 無告訴妳領出上開錢是要給庚○○的工程回扣款?)有的。」(偵卷第一九一九 號二八六頁反面,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詢問筆錄)等情不諱;另訊據被告庚○○則 矢口否認前開犯行,辯稱:伊並無洩露系爭工程底價予丁○○,亦無於開標現場 以手勢暗示丁○○減價額度,使丁○○順利以低於工程核定底價五千元至一萬元 不等之標價得標工程;伊也不知道戊○○不會畫工程設計圖,亦未指示其轉交己 ○○設計;且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八十八年六月 一日,其中章插有二次,己○○有一次,確有拿公文袋到伊中埔分所辦公室要給 伊,但伊從外表看不像是公文,伊懷疑是錢,問他們是不是要行賄,他們微笑以 對狀似默認,伊就拒絕收受,並請他們回去,故伊絕無洩密及收受賄賂之犯行云 云。 二、惟查,前揭事實業據同案被告丁○○、丙○○於嘉義縣調查站調查時及偵查中供 述綦詳,如前所述,並經證人戊○○:「(如附表)七項工程之工程設計圖、預 算書及單價分析表確係我在庚○○指示下交由丁○○辦理」(九十年三月二十二 日調查筆錄)、「二百萬元以上工程才有設計費,嘉義樹木園區等六項工程沒有 設計費,我去跟庚○○說,我不會畫,他說找己○○去做」(本院九十年八月二 十九日訊問筆錄)、證人章插:「(問:妳去找被告庚○○,是否有拿公文封給 他?)有拿公文封給他。(問:是被告丁○○陪妳去的?)是,公文封裡面裝什 麼我不曉得。」(本院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證人己○○:「工程均 是由我父親丁○○與庚○○事先接洽好,由庚○○指定戊○○找我父親張文宗代 為繪製設計圖,我父親則轉知我前往中埔分所與戊○○接洽,我到中埔分所時, 會先到庚○○辦公室向庚○○打招呼,我為中埔分所繪製設計圖並不收任何費用 ,但因我父親與庚○○之間的默契,保證可以讓益聰或圓福順利取得未來招標之 優先承攬權,因我們公司於工程完工並完成驗收付款後,需從公司帳戶中以工程 款百分之五的金錢交給庚○○,作為承包該工程之回扣」(詳見調查局九十年三 月二十二日調查筆錄)、「(問:依據你父親丁○○於九十年四月二日及四月四 日於本站供述,渠曾多次利用赴林業試驗所中埔分所洽談業務時,請你轉交你等 得標之該分局發包工程百分之五工程回扣款給庚○○本人,與你於九十年三月二 十二日在本站所述從未經手致送工程回扣款給庚○○乙節顯有不符,你作何解釋 ?經過詳情為何?)大約在八十八年間詳細日期我已記不清楚,我父親丁○○曾 帶我去見林試所中埔分所所長庚○○,要我和所長庚○○認識,而在我父親帶我 和庚○○認識之後,我記得有一次我父親與我到中埔分所,我父親丁○○有拿一 包牛皮紙袋公文封交到我手上,並叫我進入庚○○辦公室交給庚○○,至於紙袋 內內裝何物我並不清楚,我父親丁○○之後也沒有告訴我,我交該牛皮紙袋公文 封給庚○○時,他並沒有作什麼表示,就收下公文封,因為我覺得庚○○官僚氣 很重,因此我就沒有再去找過庚○○,而我父親也沒有再指使我去見庚○○。」 (詳見調查局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調查筆錄)、「該七項工程均是我父親丁○○與 中埔分所長庚○○事先接洽好,由庚○○指定中埔分所承辦人戊○○找我父親丁 ○○代為繪製設計圖,我父親丁○○則轉知我前往中埔分所與戊○○接洽。」( 偵卷第一九一九號十二頁反面,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調查筆錄)、「我們公司( 益聰土木包工業或圓福營造公司)順利取得中埔分所工程後,於工程完工並完成 驗收付款後,需從公司帳戶中以工程款百分之五的金錢交付庚○○,作為承包該 工程之回扣,因為庚○○有收取回扣慣例,此即為所謂保證得標工程之默契。」 (偵卷第一九一九號十三頁正面,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調查站筆錄)、「(問: 提示圓福營造暨益聰土木八十八年一月至十月支出明細,該明細中第一頁記載「 八十八年一月十七日支出分所長佣金新台幣七萬六千五百元」是否即是圓福營造 公司與益聰土木包工業為取得中埔分所工程用以支付分所長之回扣?)是的,該 款即為支付中埔分所長庚○○之回扣。」、「(問:提示圓福營造暨益聰土木八 十八年一月至十月支出明細,該明細中第二頁記載「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支出給 分所長佣金新台幣五萬元」是否即是圓福營造公司與益聰土木包工業為取得中埔 分所工程用以支付分所長之回扣?)是的,該款即為支付中埔分所長庚○○之回 扣,但經檢視銀行紀錄後,該支出應為八十八年六月一日支付才對,而該款項交 付庚○○之經過要問我妹妹丙○○才知道。」(偵卷第一九一九號十四頁正面, 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調查站筆錄)、「(問:你曾陪同丁○○去找庚○○,送錢 給庚○○?)我有跟我爸爸一起到中埔分所去,我爸爸有帶公文封,裡面可能裝 錢,公文封是後來我爸爸丁○○交給庚○○的。」、「我有聽丙○○講過有送工 程款百分之五的回扣給庚○○,她說我爸爸有叫她去領錢給我爸爸送錢給庚○○ 」(詳見偵卷第一九一九號一七三頁反面,九十年四月四日訊問筆錄)、證人章 插:「我曾聽丁○○提起,其為標得林業試驗所中埔分所的工程,庚○○曾要求 抽取得標工程款之回扣,至於抽取多少百分比回扣我不清楚。」、「丁○○於承 攬中埔分所的工程期間,渠曾約有二次,要我一起與渠前往中埔分所洽公,但實 際次數因事隔已久,已記不清楚,當時渠開車載我至中埔分所之前,交給我一包 已密封好之淺黃色公文封,要我轉交給庚○○本人,惟當時丁○○雖未告訴我該 包公文封係為工程回扣款,但我心理推測應與丁○○承攬中埔分所的工程有關之 回扣款」(偵卷第一九一九號二六九頁正面,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調查站筆錄)、 「有二次他開車載我到中埔分所前,他每次都有交給我一個黃色公文封,叫我將 公文封交給蔡宗勳本人。二次我都有下車進入庚○○辦公室,將公文封交給庚○ ○,而庚○○椄過去後,就微笑點頭,然後我就回到分所前面丁○○的車內離去 。」(偵卷第一九一九號二八二頁反面,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訊問筆錄)及證人林 金猜即中埔分所技工:「中埔分所內並無有繪製工程圖表能力之人員,我常看到 戊○○將工程所需圖表交由丁○○、己○○等人繪製;中埔分所的人因丁○○父 子(女)常年承包工程,所以均認得他們,他們來中埔分所會到所長辦公室向庚 ○○打招呼,我們辦公室連分所長在內僅十二個人,丁○○父子(女)都與我們 認識」(詳見偵卷第一九一九號二四頁,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調查筆錄)等人證述 明確,且被告庚○○前於調查中亦自承丁○○確曾三次分別與章插及己○○赴中 埔分所伊辦公室內,手持公文封,意欲向伊行賄,遭伊當場拒絕等情(詳見偵卷 第一九一九號第三百零一頁,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調查筆錄),嗣於本院調查中則 矢口否認曾與章插、己○○於辦公室內會面,亦不知以公文封包裝之賄款,另稱 :己○○從來沒有到過伊辦公室,只有開標時或在工地才會看到云云,其前後所 述已有矛盾,復與證人林金猜所證丁○○父子常進入庚○○辦公室打招呼,並到 所內取送工程圖表等情不符,參以中埔分所職僅十二名,規模甚簡,庚○○對於 何人常進出該所辦公室,即難諉為不知。又其與丁○○、丙○○並無仇怨,為其 所自承,渠等當無預先設想,假造行事曆紀錄及領取賄款之紀錄,而甘冒刑事訴 追,設詞誣陷之理;此外,復有臺灣省林業試驗所訂頒之「營繕工程作業程序流 程」乙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中埔分所辦理「嘉義樹木園園區道路○ ○道整修工程」、「嘉義樹木園橋樑整建工程」、」埤子頭工作站新闢道路工程 」、「嘉義樹木園園區道路排水溝工程」、「外埔林道改善工程」、「嘉義樹木 園園區步道整修工程」、「八十九年度外埔林道改善工程」等七項工程相關案卷 資料全卷正本各乙份;「嘉義樹木園園區道路○○道整修工程」、「嘉義樹木園 橋樑整建工程」、「埤子頭工作站新闢道路工程」、「嘉義樹木園園區道路排水 溝工程」、「外埔林道改善工程」、「嘉義樹木園園區步道整修工程」、「八十 九年度外埔林道改善工程」等七項工程各投標廠商標函(含比價單、包商估價單 、工程招標資格審查表(投標資格證件表)、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正本各乙份; 「嘉義樹木園園區道路○○道整修工程」、「嘉義樹木園橋樑整建工程」、「埤 子頭工作站新闢道路工程」、「嘉義樹木園園區道路排水溝工程」、「外埔林道 改善工程」、「嘉義樹木園園區步道整修工程」、「八十九年度外埔林道改善工 程」等七項工程押標金收付明細表影本乙份;郵政儲金匯業局郵政匯票影本九張 各乙份;嘉義縣調查站九十年三月十九日於丁○○居所(嘉義市○○○街三十九 巷十八號)依法搜扣之編號壹拾貳扣押物:大福土木、福記土木及景祥營造公司 等三家公司大小章及統一發票章;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八九) 陸(二)字第八九一三一二七八號筆跡鑑定通知書正本乙份;台灣區營造工程工 業同業公會嘉義縣辦事處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嘉縣通字第九00二一號函影本乙 份;嘉義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嘉市土木會男發字第00二 號函暨附件(八十七年五月至九月及八十八年三月等六個月收文紀錄)影本乙份 ;嘉義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嘉縣土木會獅字第0六五號 函暨附件(八十七年五月至九月及八十八年三月等六個月收文紀錄)影本乙份; 嘉義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於圓福營造公司搜索扣押之編號玖扣押物:圓福 營造公司電腦C碟檔案列印資料(圓福營造公司及益聰土木包工業八十八年一月 至七月收、支帳冊)乙份;嘉義縣調查站九十年三月十九日於丁○○居所(嘉義 市○○○街三十九巷十八號)依法搜扣之編號玖扣押物:圓福營造暨益聰土木八 十八年一月至十月支出明細表乙份;嘉義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於圓福 營造公司搜索扣押之編號貳扣押物:八十八年桌曆乙冊(丙○○所有);中興商 業銀行嘉義分行圓福營造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及益聰土木 包工業(帳號:000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至八十九年九月活期 存款帳戶存款往來對帳單各乙份;嘉義縣調查站九十年三月十九日於丁○○居所 (嘉義市○○○街三十九巷十八號)依法搜扣之編號拾壹扣押物:己○○中埔鄉 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號:六七四─○○四─0000000─一)乙本; 中興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九十)興嘉會字第0一四號函影本乙 份在卷足資佐證,足徵被告庚○○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可採,被 告等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庚○○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 為收受賄賂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 之消息罪;被告丁○○、丙○○所為,則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 對於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被告丁○○、丙○○二人 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庚○○先後多次對於違背 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洩漏中國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犯行、被告丁○○、 丙○○先後多次對於庚○○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犯行,分別係時間緊接,犯 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皆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 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等之刑。被告庚○○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 犯關係,應從一重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斷,其所得賄賂金額十七 萬六千五百元,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規定予以追繳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至被告丁○○、丙○○二人因於偵查中均曾自 白犯行,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減輕其等之刑。爰審酌被告庚 ○○身為公務人員,不知戮力從公,竟徇私官商勾結圖取利益,有礙官箴,犯罪 後猶飾詞狡賴犯行,毫無悔意;被告丁○○為圖包攬工程,不思依法投標,竟官 商勾結,非法行賄;被告丙○○則為人子女、屬下,聽命行事,違法曲意配合, 共同舞弊牟利,然尚非居於主使地位,雖有不法,惟尚屬情有可原之處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丙○○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三 人並均依法分別宣告褫奪公權,以資懲儆。按被告等人行為後,貪污貪污治罪條 例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經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17640號 令修正公布,同年月九日生效,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新法僅係就第六條修正改採 「結果犯」,其餘均未修正,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 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 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處斷。新法僅係就第六條修正改採「結果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 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即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附此敘明。第查被告丙○○行為後,刑法第 四十一條業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 理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與修 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受六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 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 ,以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併此敘明。查被告丙○○ 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因受其父指使,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三年 ,以啟自新。末按交付賄賂之人非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之被 害人,對於應諭知追繳沒收之財物,不得發還交付賄賂之人(最高法院六十九年 度台上字第八七九號判例參照),是被告庚○○前揭收受賄賂所得財物十七萬六 千五百元,應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宣告追繳並予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四、 (一)起訴事實另以:被告丁○○借用正坤營造有限公司及大福土木包工業兩家廠商 牌照分別參加上開六項工程陪標,以形式符合三家以上廠商投標各該工程之招 標規定。羅宗坤、劉福義等兩人因與丁○○原係舊識,乃同意以正坤營造公司 及大福土木包工業名義參與上述工程陪標,惟實際並無參加領(投)標作業, 而係俱由丁○○、甲○○(益聰土木包工業、圓福營造公司前任會計)、丙○ ○等人代為領取各該工程標單後填寫、寄發。其間各該工程押標金票據亦悉數 由丁○○指示甲○○、丙○○等人代為請購支付,並於開標結束後由甲○○、 丙○○等人代為領回正坤營造公司、大福土木包工業等廠商應退還之押標金等 情。 (二)按政府採購法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 0105740號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又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修正公布,於八十七條第五項增列「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 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用以處罰借用他 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情形,惟本件被告丁○○、丙○○行為時(自八十七年五 月二十一日至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止)既無有關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處 罰規定,即不得對被告繩以該刑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 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三 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古富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夏 金 郎 法 官 李 文 輝 法 官 陳 俞 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 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 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李 彩 娥 附錄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 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