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六三號),及移 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五0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復 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合併定執行刑八年九月, 八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入監執行,八十六年四月二日假釋出獄,現仍於假釋期間。 二、緣宋國彰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初,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六九號快樂天堂KT V身分證遭竊;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凌晨,在嘉義市○○街四五之三號 身分證遭竊。 三、甲○○與綽號「阿德」之成年男子共謀以他人身分證申請電話而得免付電話費, 兩人遂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綽號「阿 德」之成年男子提供乙○○之身分證,而由甲○○變造身分證後負責向電信公司 申辦,得手後一人分得一支電話。甲○○明知乙○○身分證係來路不明之贓物, 竟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於嘉義市○○○路附近收受之,並基於變造身分證之概 括犯意,在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崎子頭廿八之七十四號住處,以吹風機將身分證 吹乾拿起乙○○之相片後,換貼自己之相片,以此方式變造身分證,並至嘉義市 ○○路請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為其偽造乙○○、富助建設有限公司(下簡稱富助 建設)、謝助之印章各一枚,以為申辦行動電話之用,因知悉汎亞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下簡稱汎亞)推出軍公教優惠專案,明知自己並非乙○○、富助建設及謝 助均為自己所杜撰、自己與綽號「阿德」之成年男子並無履行前開合約之意思, 竟自行填具公司服務證明書二張,並於其上偽造富助建設及謝助之印文,用以表 示乙○○確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起在富助建設服務迄今之意,而偽造私文書, 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嘉義市○○街一一七號「吉昇通信行」,向該 店店員莊雅媜表示其係乙○○,欲參加汎亞電信之軍公教優惠專案,由莊雅媜為 其填具用戶申請書及ANNC1010軍公教philips X989專案聲 明書各二紙,分別於用戶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及ANNC1010軍公教ph ilips X989專案聲明書立書人二欄內偽造乙○○之署名及指印,分別 表示乙○○欲向汎亞電信申辦行動電話及乙○○茲此確認已購買並領受一款ph ilips X989手機加門號,詳閱且完全了解聲明書所約定之條款,並願 遵守附表二編號1所示方案之約定,而並交付變造乙○○身分證件及前開偽造之 公司服務證明予不知情莊雅媜,,而行使開私文書及變造之乙○○身分證,莊雅 媜旋即至汎亞電信為其辦理手續,使泛亞電信誤信其確為乙○○,自八十九年三 月二十日起於富助建設服務,並願遵守合約,甲○○因而以新臺幣(下同)六千 二佰元之低價購得市價九千多元之philips X989型之手機二支及領 得0000000000及0000000000門號卡各一張,取得門號卡後 ,明知自己並非該門號之合法使用者且無欲給付前開電信費用,由自己與阿德各 取一支連續使用,使汎亞電信誤信為乙○○或其授權之人使用並願依契約給付電 信費用,對於輸入之電話號碼予以接收,提供服務,共詐得價值三千八百二十五 元之電信服務,足生損害於汎亞電信及乙○○。 四、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底某日,在嘉義市○○○路焚化爐附近,拾獲戊○ ○所有身分證一張,竟為冒名申辦行動電話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入 己,數日後,承繼前階變造之身分證概括犯意,在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崎子頭 廿八之七十四號住處,以吹風機將身分證吹乾拿起戊○○之相片後,換貼自己 之相片,以此方式變造身分證,並請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為其偽造戊○○之印 章一枚,以為申辦行動電話之用,承續前揭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後於九十年 一月九日上午,至嘉義市○○街一一七號「吉昇通信行」,向該店店員丁○○ 表示其係戊○○,欲申辦五支行動電話,遂於遠傳行動電話申請出內填具申請 書,並於前開申請書申請人欄偽造戊○○之署名及指印,用以表示其欲向遠傳 公司申請前開行電話,而偽造私文書,並連同前開變造之身分證交付予丁○○ 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變造身分證,惟因其所留之電話為酒店之電話,因不符規 定而拒絕其申請,甲○○後於同日上午十一時許,又至吉昇通訊行,因知悉中 華電信有限公司(下簡稱中華電信)推出優惠專案,遂承接前開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利益之概括犯意,明知自己並非戊○○並無履行前開合約,竟填具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運處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及同意書各二 紙,分別於新用戶簽章欄及立同意書人偽造戊○○之署名及指印,分別表示戊 ○○欲向中華電信申辦行動電話及戊○○同意參加中華電信八九年第四季促銷 方案,遵守所選定如附表一所示方案之約定,而並交付變造戊○○身分證件予 不知情丁○○,而行使前開私文書及變造之戊○○身分證,丁○○旋即於翌日 至中華電信為其辦理手續,使中華電信陷於錯誤,甲○○因而以新臺幣(下同 )三千八百八十元之低價購得市價約七千八百八十元之摩托羅拉LF2000 型之手機二支及0000000000及0000000000門號卡各一張 ,取得門號卡後,明知自己並非戊○○且無欲給付前開電信費用,連續使用前 開行動電話並借予綽號「阿德」之成年男子使用,使中華電信誤信為戊○○或 其授權之人使用並願依契約給付電信費用,對於輸入之電話號碼予以接收,提 供服務,共詐得價值八千四百零七元之電信服務(含語音節目費用),足生損 害於中華電信及戊○○。 五、嗣經乙○○、戊○○分別收到汎亞電信及中華電信之收據,向前開公司提出申訴 ,經警循線查獲。 六、案經乙○○訴由嘉義市警察局移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明知綽號阿德之男子所交付之身分證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仍 予收受,拾得戊○○之身分證據為己有,為可免費撥打行動電話而欲冒用他人名 義申請,而變造前開二身分證並盜刻印乙○○、戊○○、富助建設有限公司、謝 助之印章、並偽造富助建設總經理謝助出具之公司服務證明書、並持前開文書及 變造之身分證申辦電話等情不匯,惟矢口否認有以低價購入行動電話,辯稱:我 沒有拿到電話,我只有申請門號云云。經查: (一)關於被告收受乙○○身分證而後變造之犯行,除據被告自白不諱外,核與 告訴人乙○○於警訊時指述稱:「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初,在桃園縣桃園市 ○○路一段六九號一家快樂天堂KTV內,當時時間約二十二時左右,我 黑色皮夾在KTV內被扒走::我的身分證未曾借給他人使用::」相符 ,且有汎亞電信用戶申請書所附之身分證影本附卷可參;另關於被告侵占 遺失物及變造戊○○身分證之犯行,亦據被告自白外,且據被害人戊○○ 於警訊中指述稱:「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於凌晨二、三時左右,在我現 住處,嘉義市○○街四五之三號內,遭小偷侵入,而身分證::均被竊走 」,且有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內所附之變造戊○○身 分證影本一紙附於警卷可佐,另關於被告持前開變造身份證及偽造富助公 司出具之服務證明書申辦行動電話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4、7、8所示之 私文書等情,業據告訴人乙○○於警訊中指述稱:「(問:你是否有向汎 亞電信公司申辦0000000000、0000000000的行動電 話?)沒有,我都莫名其妙收到這二支行動電話之通話費通知單::」被 害人戊○○亦指稱:「我未曾委託吉昇通訊行向中華電信申請門號::」 且有證人莊雅媜於警訊時證述稱:「警方所提示之氾亞電信行動電話申請 書上身分證影本的人,我見過,是他親自前來申辦行動電話::口卡上之 甲○○就是持乙○○身分證向我身辦行動電話之人::」證人丁○○於偵 查時證述稱:「第一次是在九十年一月九日,因為他留的是酒店的電話所 以沒有幫他代辦,當天通知他不能辦,他在一月九日上午十一點多又填寫 申請書並寫這次的聯絡電話,我們試撥才在九十年一月十日幫他送件,之 前拒絕的申請書已經銩掉了,他當時舊的申請書也是簽戊○○的名字及蓋 指印,當時填五份申請書,申請五支遠傳電話::(問:中華電信這二張 申請書上戊○○的簽名及指印是照片中這個人所為嗎?)是::(問:除 了這二張申請書外,另外同意書上之立同意書人戊○○簽名及指印是何人 所為?)也是這個自稱戊○○的人所為::」且有如附表一編號3、4、 7、8所示之文書附卷足參,足佐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偽造 乙○○、戊○○名義之申請書,申辦行動電話,致彼等無端收到電信費用 帳單並使泛亞電信及中華電信誤信此些電話為乙○○等人申請,並將帳單 寄彼等,自足生損害於乙○○、戊○○及汎亞電信及中華電信對其電信業 務之管理。 (二)被告於汎亞電信之ANNC1010軍公教philips X989專 案聲明書立書人欄內親自簽名,參諸前開聲明書載明:「::茲此確認已 購買並領受一款philips X989手機加一門號::」倘果如被 告所辯稱,其僅有申辦門號,其應僅填據申請書,要無亦填載聲明書之可 言,另中華電信之同意書,被告所勾選者亦為購買指定機型手機之優惠方 案,亦於同意書人欄簽名,被告辯稱並無取得手機,顯係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 (三)被告於本院調查時稱:「(問:辦那麼多手機是否不想付錢?)對」;證 人丙○○於本院調查時證述稱:「(問:被告是買摩托羅拉LF2000 型手機,市價7880元,優惠價3880元」證人丁○○於本院調查時 證述稱:「是汎亞電信公司的,(飛利浦手機)市價九千多元::」被告 所參加如附表二所示之優惠方案,皆係以參加者須使用各該電信公司之門 號達一段期間並且付費為條件,而得以低價購入手機,否則需賠付差價, 既被告自始即無付費之意,並冒用他人名義申請,欲使電信公司追索無門 ,足見被告自始即無履約之誠意,其仍填具申請書而願參與前開專案,而 以優惠價格購如行動電話,是其詐欺得利之犯行,亦堪認定。 (四)被告不欲付費,已如前述,竟任自己及阿德撥打前開行動電話,而使汎亞 電信公司及中華電信公司誤信其為合法有權之使用人予以接通而分別提供 價值約3825、8407元之服務,關於此部分事實,業據證人丙○○ 於偵查及本院調查時證述明確,汎亞電信函一紙附卷可參,另關於中華電 信費用部分,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14685元包括 那些?)0000000000通話費欠繳二月份2077元::000 0000000通話費2260元加上補差價及手機差價::(問:與音 節目何義?)和中華電信合作,如果拆機他們就不會向中華電信收,所以 我們就帳衝掉,但是被告有使用::」既被告有使用語音節目之服務,是 就此部分亦應算入被告詐欺得利之部分,另手機差價部分,係被告另一詐 欺得利之犯行,以如前述,就此部分自無庸計算,是其向中華電信詐得之 服務價值為8407元。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其偽造如附表一編號3、4、7、8之文書而後行使,係犯刑法第 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行為為行使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其盜刻富助建設及謝助印章及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 為,不另論罪。其於附表一編號4、7、8文書內偽造乙○○、戊○○署名及指 印之行為,亦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被告未經乙○○等人授權盜 科乙○○、戊○○之印章,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被告明知自己並 非乙○○、戊○○且無履行合約之意,竟向中華電信、汎亞電信詐稱其係乙○○ 等人,欲加如優惠專案,使前開公司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售手機與被告,核其所 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明自己並非門號之合法 使用者,竟大量撥打行動電話,使電信公司誤信其為合法使用者予以接通而提供 服務,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明知阿德 所交付之乙○○身分證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予收受,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被告拾得戊○○之身分證而後據為己有,係犯刑法第三 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被告將前開身分證換貼自己相片而後行使 ,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身分證罪。變造之行為為行 使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開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行使變造身分 證、偽造印章行為,時間緊接,行為概括,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 五十六條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前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收受贓物、偽 造私文書、詐欺得利、行使變造身分證、偽造印章之犯行,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 之關係,應從一重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被告就犯罪事實三部分,與綽號阿德之 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公訴人雖為就犯罪事實二以低 於市價之價格購入手機二支詐欺得利部分及犯罪事實三部分起訴,惟此部分與前 開公訴人起訴有罪部分,有牽連犯、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 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仍於假釋期間,仍不知警惕悔悟、竟為免費使用行動 電話而變造身分證、偽造行動電話申請書向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得來之電話 除供自己使用外,還交與阿德使用、對被害人所生之損害、造成之困擾非低、因 犯罪所得之利益不少、犯後雖坦承犯行,惟未繳清積欠之電話費、未予被害人和 解,且不願交待變造身分證、偽造印章之去處,足見其並非真心認錯等情,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變造身份證所用之照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署名、印文、指印應依刑 法第二百十九條沒收,被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行動電話申請出,業已銷 燬,業據證人丁○○證述在卷,自無庸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 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二十八 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後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康 存 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胡 祥 生 附表一: ┌───┬─────┬──────┬─────────┬──────┐ │編號 │日期 │地點 │偽(變)造之文書 │應沒收之物 │ ├───┼─────┼──────┼─────────┼──────┤ │1 │89.12.23 │嘉義縣水上 │變造乙○○身分證 │甲○○照片 │ │ │ │鄉寬士村崎 │ │一張 │ │ │ │子頭廿八之 │ │(被告所有 │ │ │ │七十四號 │ │供犯罪所用 │ │ │ │ │ │ ) │ ├───┼─────┼──────┼─────────┼──────┤ │2 │同上 │嘉義市民族 │盜刻乙○○、富助 │盜刻乙○○ │ │ │ │路某刻印店 │建設有限公司、謝 │、富助建設 │ │ │ │ │助印章 │有限公司、 │ ││ │ │ │謝助印章各 │ │ │ │ │ │一枚 │ ├───┼─────┼──────┼─────────┼──────┤ │3 │同上 │不詳 │偽造富助公司出具 │偽造富助建 │ │ │ │ │公司服務證明書二 │設有限公司 │ │ │ │ │張 │、謝助之印 │ │ │ │ │ │文各二枚 │ ├───┼─────┼──────┼─────────┼──────┤ │ │ │ │ │ │ │4 │89.12.26 │嘉義市興中 │偽造用戶申請書及 │偽造乙○○ │ │ │ │街一一七號 │ANNC1010 │署名及指印 │ │ │ │吉昇通信行 │軍公教phili │及指印各六 │ │ │ │ │ps X989專 │枚 │ │ │ │ │案聲明書各二紙 │ │ ├───┼─────┼──────┼─────────┼──────┤ │5 │89.12底 │嘉義縣水上 │變造戊○○身分證 │甲○○照片 │ │ │ │鄉寬士村崎 │ │一張 │ │ │ │子頭廿八之 │ │(被告所有 │ │ │ │七十四號 │ │供犯罪所用 │ │ │ │ │ │ ) │ ├───┼─────┼──────┼─────────┼──────┤ │6 │90.1.9前 │嘉義市某刻 │盜刻戊○○印章 │戊○○印章 │ │ │ │印店 │ │一枚 │ ├───┼─────┼──────┼─────────┼──────┤ │7 │90.1.9 │嘉義市興中 │偽造用戶申請書 │戊○○署名 │ │ │ │街一一七號 │共五份 │指印各五枚 │ │ │ │吉昇通信行 │ │(前開申請 │ │ │ │ │ │書業已銷燬 │ │ │ │ │ │,無庸沒收 │ │ │ │ │ │) │ ├───┼─────┼──────┼─────────┼──────┤ │8 │90.1.9 │嘉義市興中 │偽造中華電信股 │戊○○署名 │ │ │ │街一一七號 │份有限公司嘉義 │指印各二枚 │ │ │ │吉昇通信行 │營運處行動電話 │ │ │ │ │ │業務(租用/異 │ │ │ │ │ │動)申請書及同 │ │ │ │ │ │意書各二紙 │ │ └───┴─────┴──────┴─────────┴──────┘ 附表二: ┌───┬───────┬───────────────────────┐ │編號 │優惠方案名稱 │內 容 │ ├───┼───────┼───────────────────────┤ │1 │汎亞電信之軍 │一、此專案須簽定二年合約。費率選則為年約168│ │ │公教優惠專案 │ 型費率以上 │ │ │ │二、此專案須繳交philips X989手機價│ │ │ │ 格為6200元,但免交任何保證金及接線費。│ │ │ │ 故退租拆機(即終止契約)後不得向汎亞電信辦│ │ │ │ 理保證金退費。 │ │ │ │三、罰則: │ │ │ │ 1、若門號使用未滿一年提前解約或被強制停話│ │ │ │ 者均屬違約,則需繳交特別專案貼金600│ │ │ │ 0元及一各月折扣前月租費(最低555元│ │ │ │ 起)。 │ │ │ │ 2、若門號使用滿一年而未滿二前提前解約或被│ │ │ │ 強制停話者均屬違約,則虛繳交特別專案補│ │ │ │ 貼金3000元及一個月折扣前月租費。 │ │ │ │四、二年合約期限內不得轉換費率至年約免月租費型│ │ │ │ 或年約88,且不得與其他優惠專案併用,否則│ │ │ │ 汎亞電信有權不經告知即停止該門號使用權,並│ │ │ │ 依上述條款第三條規定辦理。 │ ├───┼───────┼───────────────────────┤ │2 │中華電信第四 │一、須持續租用門號兩年,若未滿兩年,須繳還40│ │ │季促銷方案 │ 00元手機優惠費用。 │ │ │ │二、此方案月租費不得選用88型(含二年租期間)│ │ │ │ ;另新申租亦不得在適用月租費及租期折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