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二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CD共伍百玖拾片、電影VCD共參百貳拾伍片,均沒收。
事實
一、丙○○明知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阿中」所販售之音樂CD及電影VCD,係他人未經附表一、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盜版品,竟意圖營利,基於概括之犯意,向「阿中」以每片音樂CD、每部電影VCD分別為新臺幣(下同)八十元、一百二十元之價格,購入擅自重製詳如附表之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電影視聽著作權人及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錄音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之音樂CD及電影VCD,並連續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五日,在嘉義市家樂福夜市擺攤;同年月十六日在嘉義縣民雄鄉西安村一一一號前夜市擺攤,以音樂CD一百元、電影VCD一百五十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侵害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二十時許,為著作權人委任之代理人會警查獲,扣得詳如附表之擅自重製音樂CD五百九十片、電影VCD三百二十五片(起訴書誤為三百二十七片)。
二、案經附表所示公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坦承上揭販入及賣出音樂CD及電影VCD之行為,惟辯稱平日沒有聽過音樂CD及電影VCD,也沒有買過,不知係盜版品云云。經查,扣案之音樂CD及電影VCD,均係最近發行之音樂及電影,甚有尚未在臺灣地區電影院上映之影片等情,有告訴代理人乙○○、甲○○之陳報狀在卷可參,而市面上音樂CD有固定經銷管道,一般市價大約三百五十元至三百八十元間,且CD封面有鐳射標,撕帶上會有公司名稱,而扣案盜版音樂CD包裝製作粗糙,其上所載公司地址、字號均錯誤;正版電影VCD一部市價約六百元至七百五十元間,且VCD片上有精美彩色印刷,封面會有鐳射印刷防偽標籤貼紙,而扣案盜版電影VCD印刷粗糙,且無上開防偽標示,且印上正版帶所無之「中文字幕原版引進」字句,一看即知係仿冒品等情,亦據告訴代理人乙○○、甲○○到庭比對扣案盜版品後陳明在卷,參以被告供稱扣案音樂CD及電影VCD是向一名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中」購入,每片音樂CD及電影VCD分別以八十元、一百二十元購入,一百元、一百五十元之價格賣出,其進貨方式、進貨價格及銷售價格偏低等情節觀之,均顯與常情不符,再徵諸政府大力宣導保護著作權之觀念已有多年,此乃為一般常識,被告實難諉為不知。是其所辯均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並有告訴人方面提供之正版光碟片封面、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經濟部公司執照、委任狀等權利證明資料在卷可憑,復有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CD五百九十片、電影VCD三百二十五片扣案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明知係侵害他人錄音著作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罪。被告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侵害著作權之物之低度行為,為其交付侵害著作權之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侵害著作權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意圖營利而交付之盜版音樂CD及電影VCD內容,係重製附表一、二所示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被告以一交付行為,侵害多數著作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公訴人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常業罪云云,然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一O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被告係於九十年七月十五日,始第一次在嘉義市家樂福夜市擺攤販售盜版音樂CD及電影VCD,並於次日晚上八時許,在民雄鄉西安村一一一號前夜市擺攤時即為警查獲,而被告係從事駕駛挖土機工作,因景氣不好,於九十年七月份後到工地當零時工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以其販賣時間僅二日,期間並非長久,尚未具反覆性,且期間被告復另有其他工作,是以難認被告係以此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其所為應非屬常業犯,是公訴人之上開認定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為圖不法利益,竟連續販賣盜版音樂CD及電影VCD,對著作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巨,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能、犯後態度良好,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CD及電影VCD,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一(扣案電影VCD):編號 中文片名 扣案數量 著作權人一 珍珠港 八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二真狗 六 同右三 巴斯光年 一 同右四 失落的帝國 廿八 同右五 千驚萬險 十六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六 讓愛傳出去 四 同右七 AI人工智慧 十六 同右八 貓狗大戰 十三 同右九 麻辣女王 十二 同右十 生死極速 二十二 同右十一 甜蜜的十一月 二 同右十二 以毒攻毒 八 同右十三 致命砍人節 八 同右十四 碰碰猴 二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十五 鵝毛筆 十八 同右十六 心花怒放 六 同右十七 紅磨坊 十二 同右十八 怪醫杜立德2 五 同右十九 神鬼戰士 四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廿 神鬼傳奇2 六 同右廿一 下一個還是你 四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廿二 臥虎藏龍 十四 同右廿三 魔鬼複製人 二 同右廿四 愛上新郎 八 同右廿五 偷拐搶騙 十二 同右廿六 巔峰極限 十 同右廿七 心靈訪客 六 同右廿八 千鈞一刻 十二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廿九 辣妹搶銀行 八 同右卅 神龍傳奇 八 同右卅一 內神外鬼 八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卅二 古墓奇兵 十二 同右卅三 靈異總動員 八 同右卅四 全面追緝令 十 同右卅五 靈異大逆轉 六 同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扣案音樂CD):
編號 扣案CD名稱 數量 錄音著作歌曲名稱 著作權人
一 五月天人生海海等 二十七 侯鳥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
有限公司
二 鄭秀文完整等 六十七 完整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
有限公司
三林凡都是他等 四十九 都是他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
四 蟑螂第四蟑等 十七 分手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
有限公司
五 侯湘婷愛之旅等 六十九 心想飛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
公司
六 黎明等 六十八 看上她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
股份有限公司
七 劉德華天開了等 一一○ 空心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
司
八 曾寶儀我們的童話等 二十二 存在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
公司
九 蔡健想信等 五十三 記念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
有限公司
十 楊乃文應該等 三十三 應該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
公司
十一 Joey喜歡祖兒等 七十一 習慣你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 呂方Dear等 四 Dear 宇宙國際音樂股份
有限公司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