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 公 訴 人 臺灣嘉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六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陸年,於刑之執行完 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偽造支票及附表五 所示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丙○○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間因犯虛設行號詐欺案件(與本件未成立連續 犯),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五萬元,為被告提起上 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上訴確定,仍不知悔改,明知其與張文雄( 由本院另案審理中),與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所持有呂理良之國民 身分證,係其等三人於民國八十四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所拾獲(侵佔遺失物部分 已罹於追訴權時效),竟因已有犯罪習慣,再於八十六年四月中旬某日,與天○ ○(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審判決)、張文雄及該姓名不詳之男子,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謀議以該呂理良之國民身分證虛設公司便利其等詐取財物 ,遂推由丙○○、張文雄與前揭不詳姓名之男子,將該國民身分證上呂理良之照 片撕下,換貼不詳姓名年籍男子之照片,並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人士偽刻「呂 理良」之印章壹枚,足以生損害於呂理良之權益。復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八十六 年四月三十日偽造「呂理良」名義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偽造「呂理良」印文 貳枚)、公司章程(末頁偽造「呂理良」印文一枚),於八十六年五月二日持該 變造之呂理良國民身分證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設立「授正良企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授正良公司)之公司登記以資行使,並在所申得之授正良公司執照影 印本上,以前揭偽刻之印章偽造印文一枚(表示影本與正本相符之意思);又於 同年月八日以台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含身分證影本紙上偽 造「呂理良」印文四枚,持以向台南縣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亦在所申得之授 正良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上,以前揭偽刻之印章偽造印文一枚(表示影本 與正本相符之意思)。再意圖供行使之用,於同年五月二十日偽造「呂理良」為 負責人之授正良公司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並在其上偽造「呂理良」印文三枚 、署押四枚,持授正良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偽造之呂理良印章前往台南 縣新營市○○路七一號向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復興辦事處申請支票簿(支存帳號 00000000000000),並偽造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聲明書(並同 時在前開二份私文書上各偽造「呂理良」印文三枚、署押三枚)、同意書(同時 在該私文書上偽造「呂理良」印文、署押各一枚),均足以損害於呂理良及台南 區中小企業銀行權益;丙○○等人於取得支票簿後,再夥同亦共同基於為自己不 法所有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概括犯意之O○○(經台灣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呂清國(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另行判決) 、林兆彥、亥○○(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等人, 先後於授正良公司虛設後之八十六年七月中旬及同年六月中旬加入該詐騙集團, 之後,或由丙○○、天○○分別偽稱係呂理良,或由呂清國、亥○○,於附表一 所示時間,以電話聯絡附表一所示地點之公司行號負責人或職員,佯以正常交易 如附表一所示價值之貨品為餌,指定將貨品送至嘉義縣太保市崙頂里五十二號等 處後,責由天○○、林兆彥點收貨品,並偽造呂理良為授正良公司負責人所簽發 之支票(詳如附表二、三、四)交付多數廠商,並以先兌現部分小額(附表三) 支票取信廠商,或佯稱日後再補簽支票以為支付貨款(屆期則未開立),總計詐 得之貨品價值達新台幣(下同)一千萬零三百八十元,並以此詐得之財物恃為生 活之資。並自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以後陸續退票(如附表二、四),多家廠商 均未取得貨款,至上開地點又未見貨品,僅見天○○在場收貨,始知受騙,經報 警循線於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在O○○位於嘉義縣民雄鄉○○路○段三五五 號住處,搜出卯○○所有之微電腦遙控立扇二台、E○○所有之無線電對講機十 六台、A○○筆記型電腦數據機一台、子○○之電腦主機一部、螢幕一部、鍵盤 二個、電腦箱一個、電腦軟體一盒、巳○○所有之投影螢幕一個、護貝機二十三 台,並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在癸○○位於台南縣新營市○○路四二0巷二六 號住處,搜出I○○○所有之象牙木板二十五箱、丑○○所有之虹牌水泥漆十二 桶、K○○所有之冷氣微電腦溫度控制器二組、庚○○所有之西屋分離式冷氣機 室外機一台、室內機二台、G○○所有之喜得釘三十一箱(均已由各被害人領回 )。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被害廠商訴由嘉義縣警察局報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右揭犯行,並辯稱:其僅係因做裝潢至嘉義縣水上 鄉之授正良公司工作,後來因為向綽號「老師」之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介紹鄰 居即證人天○○前去該公司工作,有時會去看看證人天○○之工作狀況,並未在 該處任職,亦未為右揭犯行云云。惟查: (一)被害人呂理良本人確於八十四年二月間遺失國民身分證,並於八十四年三月三 十一日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業據證人呂理良於警訊及偵查中證述屬實(警訊 卷第四六頁、偵查卷第七0頁背面),並有台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八十六年 十一月四日北市士戶一一字第八六六一八二三七OO號函一份附於偵查卷可參 (見偵查卷第二0九至二一0頁),復有補發之國民身分證影本附卷可憑(警 卷第四三頁)。而呂理良前揭所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則經人更換照片予以變造等 情,此有該變更後之身分證影本在卷可按(見警卷第四七頁)。 (二)又授正良公司係由被告與同案共犯天○○、張文雄及另一名年籍、姓名均不詳 之男子謀議,推由被告、張文雄及另一名年籍、姓名均不詳之男子於八十六年 五月二日,持呂理良前揭所遺失,經由其等變造過之身分證及偽造之印章,向 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又於同年月八日持以向台南縣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並於同年月二十日偽造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持授正良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 記證及偽造之呂理良印章向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申請支票簿等情,已據證人即 同案共犯天○○於警訊時供稱:「 (以虛設授正良企業有限公司的詐騙組織成 員為何?)有一個自稱是呂理良、及綽號明董、小林及我四人」(警卷第二頁 )、「是因為八十六年四月中,春彬之男子打我家電話與我聯絡找我商量一起 合夥虛設授正良公司,而他自行要去找虛設地點,叫我在家中等他的電話,於 八十六年六月初,綽號春彬的男子主動打我家電話與我聯絡,要我直接過去嘉 義縣太保市崙頂里五十二號他所找的公司地點與他會合」(警卷第四頁)、「 (其他共犯的真實姓名為何?)我只知道二名,一名叫丙○○、一名叫張文雄 」(警卷第七頁)等語,復有台南縣政府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八六府建商字第 一九二一六八號函附商業登記簿、設立登記申請書、經濟部公司執照、公司設 立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各一件,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復興分行八十六年十 一月三日八六南銀復分字第二三六號函附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徵信開戶查詢 回覆單、顧客往來積數查詢單、個人資料表、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聲明書、 同意書、身分證、授正良公司執照及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有限公司設立登 記事項卡、公司章程末頁、台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含身 分證影本各一件附於偵查卷可資憑按(見偵查卷第二一一頁至第二二四頁、一 九0至二00頁)。 (三)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雖於偵、審中未能明確指訴被告即係自稱「呂理良」之 人,然此或係自稱「呂理良」者以電話訂貨,未曾晤面,或係曾晤面然時間短 暫,且事隔已久,印象不深所致,尚不足因此即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且證人 天○○於警訊時證稱:被告為二名老闆之一,且其在授正良公司內,亦曾向客 戶自稱為「呂理良」,並曾親自簽具以授正良公司、呂理良為發票人,以台南 區中小企業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等語(警卷第二頁、第六頁、第三頁)、證人 即同案共犯亥○○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即自稱呂理良之人(見偵查卷第三五一 頁背面)、證人癸○○於警訊時、偵查中均證稱:被告即為自稱呂理良之人( 見警卷第七六頁背面、偵查卷第二六二頁背面);證人即同案共犯天○○、呂 清國、林兆彥於偵查中亦均證稱:被告為授正良公司之成員等語,其中證人亥 ○○、呂清國及林兆彥於偵查中亦均證稱:係受僱於被告等語(見偵查卷第三 四九頁背面、第三五五至三五六頁、第三五九頁背面),且證人亥○○本院審 理時亦證稱:其在授正良公司任職時,有問題均詢問現場一位姓「呂」的先生 ,而該姓「呂」之先生即為被告(經當場指認),且被告在授正良公司係負責 收貨及開票給客戶之工作,其應徵時亦係由被告錄用,被告當時自稱姓「呂」 等語(見本院卷第六0至六一頁),顯見被告與證人即同案共犯天○○、張文 雄與其他一名姓名不詳之男子等四人,應係該詐欺集團之核心人物無訛。另被 害人J○○經警命其當場指認被告天○○後,其業已證稱:「我認識他,他就 是授正良企業社現場負責人,而且我與他多次接洽買賣電器製品,所以我認識 他。」、「因我與授正良工程有生意往來,而且我時常至該處泡茶接洽生意, 都是他自稱呂理良,且以老闆之身分與我接洽生意買賣,所以我能肯定他就是 當初以呂理良之身分向我詐騙購買泠氣機等電器製品之人。」(見警卷第第二 四一頁背面),此核與證人天○○前揭所證述之情節相互脗合,由此益足佐證 被告與證人天○○均確係該詐騙集團佯以「呂理良」名義,對外行騙之重要成 員無疑。是證人天○○於本院審理時改證稱:被告並未自稱係「呂理良」,不 知被告是否利用「呂理良」名義對外訂貨云云(見本院卷第六二至六四頁), 應屬迴護被告之詞,難以採信。 (四)被告等人冒用變造之「呂理良」身分證,虛偽成立授正良公司部分,被害人呂 理良堅詞指稱未曾知情,並指稱「我身分證八十二年皮包放在機車內遺失;八 十四年在市場被扒走」(八十六年偵字第六六六四號卷、第二六一頁),並有 其真正身分證影本可資對照(見警卷第四六至四七頁),再對照申請公司登記 之呂理良照片確有不符;顯見呂理良確實未曾同意擔任授正良公司負責人,共 犯丙○○等人冒用其名義申請公司登記、書立章程、冒領支票,並冒其名義開 立支票,顯見確有變造身分證、偽造文書等犯行。被告及授正良公司詐騙集團 係如何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並開立偽造支票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 均據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指述綦詳(詳見警卷第一0八至三一五頁),並有渠 等出貨單、被告及其集團成員所偽造之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銀行支票交易明 細、退票明細附警卷內可以佐證外,雖票據原本並未扣案,但票據交易記錄有 高度證據力,堪信被告詐欺集團確有此部分附表二、三、四之偽造犯行。而扣 案證據及警偵訊中經被害人指認確受詐欺出貨部分,僅有附表一所示,其他附 表三、四票據交易對象未經被害人指認,當不能認定亦為詐欺金額。因此,合 計附表一詐欺所得,正確應為一千萬零三百八十元。且由前述被告詐得金額, 及詐騙期間,已有賴以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堪信被告等係以詐欺為 常業,至為灼然。 (五)關於證人即同案共犯林兆彥(綽號阿元)如何進入授正良公司,其業已供稱: 「約八十六年七、八月去授正良公司擔任搬貨工作」等語(見偵查卷第三一九 頁)。另共犯呂清國亦供承在授正良公司係負責聯絡廠商送貨之工作等情,亦 據其於警訊時供承明確(見偵查卷第三五五頁),且證人亥○○於偵查及警訊 中供稱:「八十六年七月中旬(去授正良公司)」「我做了十一天」、「我去 的時候先拿五萬元給我,後來我要離開再拿一萬元給我」、「(你是否知道他 們非法騙人家東西?)一、二次之後我就知道了,因為他們貨進來後馬上又運 出去了,而下班他們都到酒家去玩樂」、「(你如何選定被害人?)是丙○○ 拿資料給我聯絡的」「我知道(授正良公司)老闆是丙○○,公司詐騙來的東 西都是由O○○開一部黃色箱型車載走的」「(詐騙)有電視機、電扇、冷氣 機、手提電腦,還有木板材料,都是我連絡交給丙○○,再由丙○○轉交給O ○○」「我知道呂清國跟丙○○是朋友,也是負責聯絡廠商詐騙貨品」「林兆 彥跟天○○搬運貨物,貨物由天○○簽收」等語(見偵查卷第三四九至三五0 頁),又證人亥○○在授正良公司領取六萬元,已如前述,以其工作期間僅十 一日而言,報酬非低,顯然與其所稱僅從事以電話向廠商下訂單之工作不成對 價。按授正良公司所訂之貨物種類繁雜,與一般公司之進貨方式不同,並經常 前一天所進之貨,隔天就不見,林兆彥於授正良公司負責點收貨品工作,亥○ ○係實際參與訂單之招攬,呂清國亦負責業務訂貨,對此理應知之甚詳,顯見 林兆彥等人均明知該公司係從事詐騙行為而參與詐騙集團之分擔工作,豈會不 知其所從事工作之性質為何,亦豈會對於廠商所交付貨物之去向諉為不知之理 ;足證共犯呂清國、亥○○、林兆彥確有參與授正良公司以偽造之支票詐騙計 謀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允無疑義。 (六)共犯O○○所為右揭犯行,經警於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在其嘉義縣民雄鄉○ ○路○段三五五號住處查獲微電腦搖控立扇二台(卯○○所有)、無線電對講 機十六台(E○○所有)、筆記型電腦數據機一台(A○○所有)、電腦主機 一部、螢幕一部、鍵盤二個、電腦箱一個、電腦軟體一盒(子○○所有)、投 影螢幕一個、護貝機二十三台(巳○○所有)等贓物可資佐證。且證人亥○○ 亦於偵查中證稱:「(是何人帶你進授正良公司?)是我朋友O○○」、「( 你怎麼認識O○○?)我十年前就認識他了,因他當時在嘉義開卡拉OK,我 開旅行社,有時會帶人去唱歌」、「(O○○為何要介紹你去授正良公司?) 剛開始他是介紹認識丙○○而已,後來丙○○知道我缺錢,才叫我留下來在公 司幫忙連絡客戶」、「(O○○那邊有被害人的物品,他說是你向禎祥食品行 訂貨沒有錢,才拿那些貨品抵償?)不是這樣,我並沒有賣東西給O○○,而 且據我所知O○○並沒有在賣冷凍食品」、「據我所知他是在作買賣業,就是 人家需要什麼東西,他就去找來賺差價」、「(案發後O○○有無跟你聯絡? )沒有,但他有透過李少華向我講,O○○家有被查到一些東西,他把責任推 給我,我說怎可以這樣」(見偵查卷第三四九至三五一頁),參以證人林兆彥 於偵查中指稱:「(O○○到底負責什麼工作?)就是有人來搬貨時他都會和 丙○○在那裏談事情」等語(見偵查卷第三九二頁背面)及被告天○○於偵查 中指稱:「(O○○是否在授正良公司任職務?)我不曉得他做何職務,但是 我們老闆都把貨載給O○○」、「(你有看到?)沒有,但是我們老闆呂理良 (即丙○○)有談過要把貨載去給O○○」、「大部分的貨都是載去給他」等 語(見偵查卷第三八七頁背面)等語,顯然證人O○○應係利用被告等人偽造 支票所詐騙得來貨物之銷贓事宜,而與被告丙○○及同案共犯天○○等人之間 ,就前述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七)此外,復有經警於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在O○○位於嘉義縣民雄鄉○○路○ 段三五五號住處,搜出卯○○所有之微電腦遙控立扇二台、E○○所有之無線 電對講機十六台、A○○筆記型電腦數據機一台、子○○之電腦主機一部、螢 幕一部、鍵盤二個、電腦箱一個、電腦軟體一盒、巳○○所有之投影螢幕一個 、護貝機二十三台,後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在台南縣新營市○○路四二0 巷二六號處,搜出I○○○所有之象牙木板二十五箱、丑○○所有之虹牌水泥 漆十二桶、K○○所有之冷氣微電腦溫度控制器二組、庚○○所有之西屋分離 式冷氣機室外機一台、室內機二台、G○○所有之喜得釘三十一箱等情,此有 扣押筆錄可按,並有贓物領據足憑或其等供述在卷。另共同被告亥○○、O○ ○因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O○○累犯),經原審法院以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伍年肆月(上訴 後經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八○號刑事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論亥○ ○、O○○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 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年確定)。林兆彥因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有價證券,經本院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尚未確定 ),均有該等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憑。並有附表二所示之票據附卷及附表四所 示之物品扣案可稽。呂清國因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經 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最高法院發回後,由本 院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一四號審理中(尚未確定),均有該等刑事判決正本 附卷可憑。 (八)綜右所述,被告於本件詐欺集團中係居於主導之地位,事前參與謀議,並參與 行為分擔,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辯,顯為嗣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右揭 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二條變造身分證罪,及 行使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第 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未持支票向被害廠商詐騙財物部分)。(公訴人認應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處斷,尚有未洽,惟起訴之事實相同,起 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丙○○、與天○○、張文雄、前揭年籍、姓名不詳之成 年男子就行使變造身份證、偽造有價證券罪、常業詐欺罪之犯行,及被告與呂清 國、林兆彥、O○○、亥○○之間,就前開偽造有價證券罪、常業詐欺罪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同案共犯亥○○、O○○雖經本院 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八○號刑事判決,改論亥○○、O○○共同詐欺罪處刑 確定,惟無拘束本院判決之效力,併予敘明。被告等利用不知情之第三者偽刻「 呂理良」之印章與偽造「呂理良」印文、署押之犯行,均屬偽造右開私文書犯行 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右開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應為嗣後持以行使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係利用不知情之人偽造「呂理良」印章,應屬間接正 犯。又被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其等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又其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使人交付證券本身價值之貨物,該行使 有價證券行為已含有詐欺之性質,不另論其常業詐欺犯行,附此說明(最高法院 二十五年上字第一八一四號、三十一年上字第四O九號判例參照)。被告先後多 次行使變造身份證、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均各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 件相同,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而其所犯數罪 間,具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並遞加其刑。爰審 酌被告為一己之利,任意詐騙他人財物,對於社會金融秩序與交易安全破壞甚巨 ,且其甫於八十四年間以相類之犯罪手法犯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二年,併科罰金五萬元,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其上訴確定,有台灣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上開判決書影本一份在卷足憑,其不知悔改,一再犯案,惡性 重大,且犯罪之所得甚鉅及犯罪後猶不知悔悟,飾詞卸責,毫無悔意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從重量處有期徒刑六年,且由上開情狀觀之,被告顯有犯罪習慣,應於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被告等人所偽造如附表二、三 、四所示之支票,原本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所偽造如附表五所示之印章、印文、署押原物、原本亦未扣 案,但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移送併辦意旨另認被告丙○○與共犯游新發、劉可成、林光星、羅國田及化名陳 俊賢(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人,共組詐欺集團,透過化名「陳俊賢」之成年 男子找尋不知情之N○○擔任合夥人,以N○○之名義虛設正美德商行,而於附 表六所示之時、地向該些被害人以「N○○」之名義,佯以正常交易之方式,向 附表六所示之被害人承租房屋或詐騙貨物,且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 之部分有連續犯關係,因而移送併辦。惟本院認被告如附表六所示之犯行,其犯 罪時間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相差二年,且集團之成員並不相同,犯罪之地點亦 不同,難認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非連續犯,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 併辦,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辦,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九十條,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坤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李 子 英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收集或交付於 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 號 │被害人│犯 罪 時 間 │ 被 害 地 點 │ 損失財物及價值 │ ├───┼───┼──────┼──────────┼─────────┤ │一、 │庚○○│八十六年七月│嘉義縣朴子市○○路一│冷氣機、冰箱、電視│ │ │ │一日、七月六│二六之三號元祿電器行│機及洗衣機等價值新│ │ │ │日及七月八日│ │台幣 (下同) 二十二│ │ │ │ │ │萬元 │ ├───┼───┼──────┼──────────┼─────────┤ │二、 │L○○│八十六年七月│嘉義縣中埔鄉和睦村司│電纜線、燈泡 │ │ │ │八日 │公廍四十七號旭禧行 │價值六十四萬一千九│ │ │ │ │ │百零二元 │ ├───┼───┼──────┼──────────┼─────────┤ │三、 │未○○│八十六年七月│高雄縣鳳山市○○路二│電晶體 │ │ │ │一日 │二二號七樓友順科技有│價值十萬五千元 │ │ │ │ │限公司 │ │ ├───┼───┼──────┼──────────┼─────────┤ │四、 │寅○○│八十六年七月│嘉義市○○○街六十五│冷氣機及微波爐 │ │ │ │二十三日及七│號金滿城企業有限公司│價值五十五萬七千元│ │ │ │月二十六日 │ │ │ ├───┼───┼──────┼──────────┼─────────┤ │五、 │宇○○│八十六年七月│高雄市○○○路二五二│熱縮套管 │ │ │ │十八日 │號十樓之十四惠買興業│價值十七萬二千四百│ │ │ │ │有限公司 │元 │ ├───┼───┼──────┼──────────┼─────────┤ │六、 │E○○│八十六年七月│嘉義市○○○路八十四│AP五O無線對講機│ │ │ │十八日 │號一正一通信行 │價值十六萬元 │ ├───┼───┼──────┼──────────┼─────────┤ │七、 │莊崧子│八十六年七月│嘉義市○○街九十五號│電腦零件 │ │ │ │一日 │廣昕企業有限公司 │價值二十三萬三百二│ │ │ │ │ │十元 │ ├───┼───┼──────┼──────────┼─────────┤ │八、 │黃○○│八十六年七月│嘉義市○○路○段一九│FC耐力板 │ │ │ │十四日及七月│五號奇昱企業有限公司│價值十八萬三千一百│ │ │ │二十三日 │ │十八元 │ ├───┼───┼──────┼──────────┼─────────┤ │九、 │地○○│八十六年七月│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光│堆高機 │ │ │ │二十四日 │明路六O八號上丞企業│價值五十萬元 │ │ │ │ │有限公司 │ │ ├───┼───┼──────┼──────────┼─────────┤ │十、 │子○○│八十六年七月│台南縣新營市○○路二│電腦主機、螢幕、鍵│ │ │ │十一日及七月│五五號竤正電腦有限公│盤、軟體等零件 │ │ │ │二十四日 │司 │價值二十萬五千五百│ │ │ │ │ │元 │ ├───┼───┼──────┼──────────┼─────────┤ │十一、│B○○│八十六年六月│台南縣新營市○○路四│電腦及列表機 │ │ │ │二十四日 │十二之一號北興電腦企│價值十八萬五千九百│ │ │ │ │業社 │元 │ ├───┼───┼──────┼──────────┼─────────┤ │十二、│A○○│八十六年六月│高雄市○○區○○街一│電腦零件 │ │ │ │三日及六月十│二五號五樓之一驛通國│價值十六萬二千五百│ │ │ │三日 │際股份有限公司 │四十元 │ ├───┼───┼──────┼──────────┼─────────┤ │十三、│D○○│八十六年七月│南投市○○○路二九二│合板 │ │ │ │十日及七月二│號翔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價值六十九萬六千元│ │ │ │十一日 │司 │ │ ├───┼───┼──────┼──────────┼─────────┤ │十四、│丑○○│八十六年六月│嘉義縣朴子市永和里��│油漆 │ │ │ │十四日及七月│菜埔三六之二巷二十號│價值十八萬七千四百│ │ │ │九日 │朴子油漆行 │元 │ ├───┼───┼──────┼──────────┼─────────┤ │十五、│辛○○│八十六年六月│嘉義縣太保市○○路二│吊扇、輕鋼架、電燈│ │ │ │一日、六月二│段一O五巷十八弄二十│炮及燈架 │ │ │ │十日及七月八│四號歐大燈飾有限公司│價值二十三萬九千三│ │ │ │日 │ │百二十元 │ ├───┼───┼──────┼──────────┼─────────┤ │十六、│H○○│八十六年七月│嘉義縣太保市太保里十│機車 │ │ │ │二十五日 │三號皇銘機車行 │價值八萬零五百元 │ ├───┼───┼──────┼──────────┼─────────┤ │十七、│戊○○│八十六年七月│台北縣永和市○○街六│電子連接器 │ │ │ │四日 │十四號三樓之九宸宇股│價值四十四萬元 │ │ │ │ │份有限公司 │ │ ├───┼───┼──────┼──────────┼─────────┤ │十八、│張陳素│八十六年七月│台中市○○路二十四巷│切菜機 │ │ │禎 │六日 │十九號達吉食品機械有│價值十三萬六千元 │ │ │ │ │限公司 │ │ ├───┼───┼──────┼──────────┼─────────┤ │十九、│詹馮玉│八十六年六月│嘉義縣朴子市永和里��│木材材料 │ │ │蓮 │二十三日、七│菜埔一O九之十六號振│價值六十五萬四千一│ │ │ │月十日及七月│泰沅木材行 │百八十元 │ │ │ │十四日 │ │ │ ├───┼───┼──────┼──────────┼─────────┤ │二十、│K○○│八十六年五月│高雄縣蔦松鄉○○路一│微電腦及溫控器 │ │ │ │十四日起至七│巷十之三號台灣得意溫│價值四十萬二千六百│ │ │ │月十四日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元 │ ├───┼───┼──────┼──────────┼─────────┤ │二十一│M○○│八十六年七月│台南縣仁德鄉○○路一│電纜線 │ │、 │ │十日及七月二│四七號大順電纜電線公│價值二十五萬一千七│ │ │ │十四日 │司 │百元 │ ├───┼───┼──────┼──────────┼─────────┤ │二十二│卯○○│八十六年七月│嘉義縣太保市後潭里後│電視機、冰箱及搖控│ │、 │ │十七日 │潭三三O號高佳電器行│電風扇 │ │ │ │ │ │價值五萬一千元 │ ├───┼───┼──────┼──────────┼─────────┤ │二十三│J○○│八十六年六月│嘉義縣朴子市○○路��│電視機、冰箱、冷氣│ │、 │ │二十日 │菜埔一一一之一號上大│機、開飲機 │ │ │ │ │電器行 │價值三十萬元 │ ├───┼───┼──────┼──────────┼─────────┤ │二十四│戌○○│八十六年七月│台中市○○街三八巷十│電容器 │ │、 │ │二十五日 │六號永興電子工業公司│價值十萬五千元 │ ├───┼───┼──────┼──────────┼─────────┤ │二十五│丁○○│八十六年七月│嘉義市○○○路四七O│電腦 │ │、 │ │七日及七月二│巷二十七號嘉義電腦有│價值三十二萬五千三│ │ │ │十二日 │限公司 │百元 │ ├───┼───┼──────┼──────────┼─────────┤ │二十六│酉○○│八十六年七月│台北縣新莊市○○路五│大型洗衣機 │ │、 │ │二十一日 │九三巷六弄六號四樓鴻│價值四十六萬二千元│ │ │ │ │佳企業有限公司 │ │ ├───┼───┼──────┼──────────┼─────────┤ │二十七│午○○│八十六年七月│台中市○○○街二巷九│切菜機 │ │、 │ │二日及七月十│號晏佐機械企業有限公│價值三十七萬二千元│ │ │ │五日 │司 │ │ ├───┼───┼──────┼──────────┼─────────┤ │二十八│巳○○│八十六年七月│台中市○○路六三O號│投影機 │ │、 │ │二十一日 │三樓豐記股份有限公司│價值十五萬二千五百│ │ │ │ │ │元 │ ├───┼───┼──────┼──────────┼─────────┤ │二十九│辰○○│八十六年六月│台北市○○區○○街三│台灣石原牌工業用鈦│ │、 │ │某日及七月十│巷七號東芳貿易有限公│白粉 │ │ │ │日 │司 │價值四十四萬五千二│ │ │ │ │ │百元 │ ├───┼───┼──────┼──────────┼─────────┤ │三十、│P○○│八十六年七月│嘉義縣太保市過溝五十│電腦 │ │ │ │六日 │號瑩澤電腦有限公司 │價值四萬二千元 │ ├───┼───┼──────┼──────────┼─────────┤ │三十一│G○○│八十六年六月│台南縣新化鎮○○路一│建築工程用圖定火藥│ │、 │ │十八日、六月│一一巷五十號五樓之一│釘子組 │ │ │ │三十日及七月│喜利帝股份有限公司 │價值二十六萬七千元│ │ │ │二十二日 │ │ │ ├───┼───┼──────┼──────────┼─────────┤ │三十二│申○○│八十六年七月│台北市○○○路二O一│聚丙烯 │ │、 │ │二十四日 │之二八號合一實業股份│價值三十八萬七千元│ │ │ │ │有限公司 │ │ ├───┼───┼──────┼──────────┼─────────┤ │三十三│乙○○│八十六年七月│高雄市○○路八三之四│發電機 │ │、 │ │二十三日 │號勁信有限公司 │價值六十八萬元 │ └───┴───┴──────┴──────────┴─────────┘ 附表二: ┌──┬─────────────────────┬──────────┐ │編號│ 應 沒 收 之 偽 造 支 票 │ 附隨之犯罪事實 │ ├──┼─────────────────────┼──────────┤ │一 │票號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 (下同) 五│ 附表一編號一、之犯 │ │ │萬七千元、發票日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票號│ 罪事實 │ │ │0000000號、面額十二萬三千五百元、發│(附於警卷第一一三頁)│ │ │票日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均退票) │ │ ├──┼─────────────────────┼──────────┤ │二 │票號0000000號、面額三十四萬一千元、│ 附表一編號四、之犯 │ │ │發票日八十六年八月十日(未提示) │ 罪事實 │ │ │ │ │ ├──┼─────────────────────┼──────────┤ │三 │票號0000000號、面額十萬一千五百二十│ 附表一編號七、之犯 │ │ │元、發票日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 │ 罪事實 │ │ │票號0000000號、面額六萬六千元、發票│ │ │ │日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均未提示) │ │ ├──┼─────────────────────┼──────────┤ │四 │票號0000000號、面額三萬六千一百二十│ 附表一編號八、之犯 │ │ │元、發票日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 罪事實 │ │ │票號0000000號、面額十四萬七千元、發│ │ │ │票日八十六年八月三日(均未提示) │ │ ├──┼─────────────────────┼──────────┤ │五 │票號0000000號、面額十萬三千五百元、│ 附表一編號十、之犯 │ │ │發票日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 罪事實 │ │ │票號0000000號、面額十萬二千元、發票│ │ │ │日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均未提示) │ │ ├──┼─────────────────────┼──────────┤ │六 │票號0000000號、面額十八萬五千九百元│ 附表一編號十一、之 │ │ │發票日八十六年八月五日(未提示) │ 犯罪事實 │ ├──┼─────────────────────┼──────────┤ │七 │票號0000000號、面額十六萬二千五百四│ 附表一編號十二、之 │ │ │十元、發票日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未提示) │ 犯罪事實 │ ├──┼─────────────────────┼──────────┤ │八 │票號0000000號、面額六萬六千六百元、│ 附表一編號十四、之 │ │ │發票日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 犯罪事實 │ │ │票號0000000號、面額六萬三千元、發票│(附於警卷第一九九頁)│ │ │日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均退票) │ │ ├──┼─────────────────────┼──────────┤ │九 │票號0000000號、面額三萬三千四百八十│ 附表一編號十五、之 │ │ │元,發票日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退票);不詳│ 犯罪事實 │ │ │號碼之面額分別為五萬零八十元、七萬三千八百│ │ │ │五十元、八萬一千九百一十元之支票(均未提示│ │ │ │) │ │ ├──┼─────────────────────┼──────────┤ │十 │票號0000000號、面額八萬零五百元、發│ 附表一編號十六、之 │ │ │票日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退票) │ 犯罪事實 │ ├──┼─────────────────────┼──────────┤ │十之│票號不詳、付款人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面額│ 附表一編號十七、之 │ │一、│合計為四十四萬元之支票二張 │ 犯罪事實 │ │ │ │ 參看警卷影印本二0 │ │ │ │ 八頁戊○○供述 │ ├──┼─────────────────────┼──────────┤ │十一│票號0000000號、面額十三萬六千元、發│ 附表一編號十八、之 │ │ │票日八十六八月十日(退票) │ 犯罪事實 │ ├──┼─────────────────────┼──────────┤ │十二│票號0000000號、面額十萬元、發票日八│ 附表一編號十九、之 │ │ │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退票) │ 犯罪事實 │ ├──┼─────────────────────┼──────────┤ │十三│票號0000000號、面額十八萬三千元、發│ 附表一編號二十、之 │ │ │票日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 │ 犯罪事實 │ │ │票號0000000號、面額六萬三千元、發票│ │ │ │日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均未提出) │ │ ├──┼─────────────────────┼──────────┤ │十四│票號0000000號、面額五萬一千元、發票│ 附表一編號二十二、 │ │ │日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退票) │ 之犯罪事實 │ ├──┼─────────────────────┼──────────┤ │十五│票號0000000號、面額三萬元、發票日八│ 附表一編號二十三、 │ │ │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退票) │ 之犯罪事實 │ │ │票號0000000號、面額十一萬一千四百元│ 參看警卷影印本二三 │ │ │、發票日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退票) │ 一頁J○○供述 │ │ │票號0000000號、面額四萬四千六百元、│ │ │ │發票日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退票) │ │ │ │票號0000000號、面額四萬二千六百元、│ │ │ │發票日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退票) │ │ │ │(另有簽發二張支票,一張面額一萬八千元支票│ │ │ │兌現,另張支票退票,金額及票號均不詳) │ │ │ │ │ │ ├──┼─────────────────────┼──────────┤ │十六│票號0000000號、面額十二萬元、發票日│ 附表一編號二十六、 │ │ │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退票) │ 之犯罪事實 │ │ │票號0000000號、面額十三萬八千六百元│ │ │ │、發票日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未提出) │ │ │ │票號0000000號、面額二十七萬七千二百│ │ │ │元、發票日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退票) │ │ ├──┼─────────────────────┼──────────┤ │十七│票號0000000號、面額十四萬七千元、發│ 附表一編號二十七、 │ │ │票日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退票) │ 之犯罪事實 │ │ │票號0000000號、面額二十二萬零五百元│ │ │ │、發票日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未提出) │ │ ├──┼─────────────────────┼──────────┤ │十八│票號0000000號、面額十五萬二千五百元│ 附表一編號二十八、 │ │ │、發票日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退票) │ 之犯罪事實 │ ├──┼─────────────────────┼──────────┤ │十九│票號0000000號、面額四萬二千元、發票│ 附表一編號三十一、 │ │ │日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退票) │ 之犯罪事實 │ ├──┼─────────────────────┼──────────┤ │二十│票號不詳、面額九萬六千元 │ 附表一編號三十一、 │ │、 │ │ 之犯罪事實 │ │ │ │ 參看警卷影印本二七 │ │ │ │ 六頁G○○供述 │ └──┴─────────────────────┴──────────┘ 附表三:【已兌現之偽造「授正良公司,負責人呂理良」支票】┌──┬───────┬─────┬──────────────────┐ │編號│支票號碼 │ 提示日 │金額(新台幣) │ ├──┼───────┼─────┼──────────────────┤ │ 一 │BP00000000 │86.06.02 │95.000 │ ├──┼───────┼─────┼──────────────────┤ │ 二 │BP00000000 │86.06.05 │50.000 │ ├──┼───────┼─────┼──────────────────┤ │ 三 │BP00000000 │86.06.05 │15.000 │ ├──┼───────┼─────┼──────────────────┤ │ 四 │BP00000000 │86.06.10 │43.000 │ ├──┼───────┼─────┼──────────────────┤ │ 五 │BP00000000 │86.06.11 │24.400 │ ├──┼───────┼─────┼──────────────────┤ │ 六 │BP00000000 │86.06.11 │20.000 │ ├──┼───────┼─────┼──────────────────┤ │ 七 │BP00000000 │86.06.11 │12.000 │ ├──┼───────┼─────┼──────────────────┤ │ 八 │BP00000000 │86.06.12 │ 8.500 │ ├──┼───────┼─────┼──────────────────┤ │ 九 │BP00000000 │86.06.12 │21.000 │ ├──┼───────┼─────┼──────────────────┤ │ 十 │BP00000000 │86.06.12 │10.000 │ ├──┼───────┼─────┼──────────────────┤ │十一│BP00000000 │86.06.12 │10.500 │ ├──┼───────┼─────┼──────────────────┤ │十二│BP00000000 │86.06.13 │22.000 │ ├──┼───────┼─────┼──────────────────┤ │十三│BP00000000 │86.06.13 │32.000 │ ├──┼───────┼─────┼──────────────────┤ │十四│BP00000000 │86.06.14 │20.000 │ ├──┼───────┼─────┼──────────────────┤ │十五│BP00000000 │86.06.14 │48.000 │ ├──┼───────┼─────┼──────────────────┤ │十六│BP00000000 │86.06.16 │23.800 │ ├──┼───────┼─────┼──────────────────┤ │十七│BP00000000 │86.06.17 │14.400 │ ├──┼───────┼─────┼──────────────────┤ │十八│BP00000000 │86.06.17 │14.000 │ ├──┼───────┼─────┼──────────────────┤ │十九│BP00000000 │86.06.18 │30.000 │ ├──┼───────┼─────┼──────────────────┤ │二十│BP00000000 │86.06.18 │ 8.400 │ ├──┼───────┼─────┼──────────────────┤ │二一│BP00000000 │86.06.18 │36.000 │ ├──┼───────┼─────┼──────────────────┤ │二二│BP00000000 │86.06.19 │20.000 │ ├──┼───────┼─────┼──────────────────┤ │二三│BP00000000 │86.06.20 │15.000 │ ├──┼───────┼─────┼──────────────────┤ │二四│BP00000000 │86.06.20 │12.000 │ ├──┼───────┼─────┼──────────────────┤ │二五│BP00000000 │86.06.20 │ 5.300 │ ├──┼───────┼─────┼──────────────────┤ │二六│BP00000000 │86.06.21 │10.000 │ ├──┼───────┼─────┼──────────────────┤ │二七│BP00000000 │86.06.24 │ 7.500 │ ├──┼───────┼─────┼──────────────────┤ │二八│BP00000000 │86.06.24 │42.000 │ ├──┼───────┼─────┼──────────────────┤ │二九│BP00000000 │86.06.25 │ 8.000 │ ├──┼───────┼─────┼──────────────────┤ │三十│BP00000000 │86.06.25 │10.000 │ ├──┼───────┼─────┼──────────────────┤ │三一│BP00000000 │86.06.27 │18.000 │ ├──┼───────┼─────┼──────────────────┤ │三二│BP00000000 │86.06.28 │60.000 │ ├──┼───────┼─────┼──────────────────┤ │三三│BP00000000 │86.07.04 │54.000 │ ├──┼───────┼─────┼──────────────────┤ │三四│BP00000000 │86.07.07 │35.000 │ ├──┼───────┼─────┼──────────────────┤ │三五│BP00000000 │86.07.10 │65.000 │ ├──┼───────┼─────┼──────────────────┤ │三六│BP00000000 │86.07.12 │32.000 │ ├──┼───────┼─────┼──────────────────┤ │三七│BP00000000 │86.7.24 │64.000 │ └──┴───────┴─────┴──────────────────┘ 附表四:【其他已退票之「授正良公司,負責人呂理良」支票】┌──┬───────┬─────┬──────────────────┐ │編號│支票號碼 │ 提示日 │金額(新台幣) │ ├──┼───────┼─────┼──────────────────┤ │ 一 │104403 │86.7.28 │ 38.900 │ ├──┼───────┼─────┼──────────────────┤ │ 二 │0000000 │86.7.27 │ 100.000 │ ├──┼───────┼─────┼──────────────────┤ │ 三 │104364 │86.7.27 │ 393.000 │├──┼───────┼─────┼──────────────────┤ │ 四 │0000000 │86.7.28 │ 72.900 │ ├──┼───────┼─────┼──────────────────┤ │ 五 │0000000 │86.7.28 │ 155.700 │ ├──┼───────┼─────┼──────────────────┤ │ 六 │0000000 │86.7.30 │ 82.800 │ ├──┼───────┼─────┼──────────────────┤ │ 七 │0000000 │86.7.30 │ 19.600 │ ├──┼───────┼─────┼──────────────────┤ │ 八 │0000000 │86.7.30 │ 50.000 │ ├──┼───────┼─────┼──────────────────┤ │ 九 │0000000 │86.7.28 │ 120.000 │ ├──┼───────┼─────┼──────────────────┤ │ 十 │0000000│86.7.30 │ 126.700 │ ├──┼───────┼─────┼──────────────────┤ │十一│0000000 │86.7.31 │ 79.120 │ ├──┼───────┼─────┼──────────────────┤ │十二│0000000 │86.7.30 │ 40.000 │ ├──┼───────┼─────┼──────────────────┤ │十三│0000000 │86.7.31 │ 60.000 │ ├──┼───────┼─────┼──────────────────┤ │十四│0000000 │86.7.30 │ 50.000 │ ├──┼───────┼─────┼──────────────────┤ │十五│0000000 │86.7.31 │ 134.280 │ ├──┼───────┼─────┼──────────────────┤ │十六│0000000 │86.7.31 │ 300.000 │ ├──┼───────┼─────┼──────────────────┤ │十七│0000000 │86.7.31 │ 171.800 │ ├──┼───────┼─────┼──────────────────┤ │十八│0000000 │86.7.31 │ 50.000 │ ├──┼───────┼─────┼──────────────────┤ │十九│0000000 │86.7.31 │ 25.000 │ ├──┼───────┼─────┼──────────────────┤ │二十│0000000 │86.8.1 │ 220.000 │ ├──┼───────┼─────┼──────────────────┤ │二一│0000000 │86.7.31 │ 116.900 │ ├──┼───────┼─────┼──────────────────┤ │二二│0000000 │86.7.30 │ 140.000 │ ├──┼───────┼─────┼──────────────────┤ │二三│0000000 │86.8.2 │ 80.000 │ ├──┼───────┼─────┼──────────────────┤ │二四│0000000 │86.7.29 │ 102.800 │ ├──┼───────┼─────┼──────────────────┤ │二五│0000000 │86.8.10 │ 208.800 │ ├──┼───────┼─────┼──────────────────┤ │二六│0000000 │86.8.15 │ 187.300 │ ├──┼───────┼─────┼──────────────────┤ │二七│0000000 │86.8.15 │ 100.000 │ ├──┼───────┼─────┼──────────────────┤ │二八│0000000 │86.8.19 │ 200.000 │ ├──┼───────┼─────┼──────────────────┤ │二九│0000000 │86.8.22 │ 149.000 │ ├──┼───────┼─────┼──────────────────┤ │三十│0000000 │86.9.15 │ 68.000 │ └──┴───────┴─────┴──────────────────┘ 附表五: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備 註│ ├──┼──────────────────┼─────────────┤ │ │所偽造之「呂理良」印章壹枚 │偽造之印章 │ │ 一 │ │ │ ├──┼──────────────────┼─────────────┤ │ │授正良公司執照上所偽造之「呂理良」印│偽造之印文(偵查卷一九九頁│ │ 二 │文壹枚 │) │ ├──┼──────────────────┼─────────────┤ │ 二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上偽造之「呂 │偽造之印文(參看偵查卷第二│ │ 之 │理良」印文貳枚 │一七頁、第二二三頁) │ │ 一 │公司章程末頁偽造之「呂理良」印文壹枚│ │ │ │ │ │ ├──┼──────────────────┼─────────────┤ │ │台南縣政府核發授正良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偽造之印文(偵查卷二00頁│ │ 三 │證上所偽造之「呂理良」印文壹枚 │) │ │ │ │ │ ├──┼──────────────────┼─────────────┤ │ │台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偽造之印文(偵查卷第二一四│ │ 三 │請書含身分證影本紙上之偽造之「呂理良│至二一五頁) │ │ 之 │」印文肆枚 │ │ │ 一 │ │ │ ├──┼──────────────────┼─────────────┤ │ │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含個人資料表)│偽造之印文、署押(偵查卷第│ │ 四 │偽造「呂理良」印文叁枚、署押伍枚 │一九一頁、一九四頁) │ ├──┼──────────────────┼─────────────┤ │ │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聲明書上「呂理良│偽造之印文、署押(偵查卷第│ │ 五 │」印文、署押各參枚 │一九五至一九六頁) │ │ │ │ │ ├──┼──────────────────┼─────────────┤ │ │同意書上「呂理良」印文、署押各壹枚 │偽造之印文、署押(偵查卷第│ │ 六 │ │一九七頁) │ │ │ │ │ └──┴──────────────────┴─────────────┘ 附表六:退併辦之虛設正美德公司詐騙部分 ┌───┬───┬──────┬──────────┬─────────┐ │編 號 │被害人│犯 罪 時 間 │ 被 害 地 點 │ 損失財物及價值 │ ├───┼───┼──────┼──────────┼─────────┤ │一、 │C○○│八十八年六月│出租其孫黃銘峰位於高│欠繳水電費及租金一│ │ │黃銘峰│十日 │雄縣仁武鄉○○○街三│萬三千元 │ │ │ │ │六號一至三樓之房屋 │ │ │ │ │ │ │ │ ├───┼───┼──────┼──────────┼─────────┤ │二、 │華菱冷│八十八年七月│高雄縣鳳山市○○路七│分離式冷氣機九組,│ │ │氣公司│十日、八月六│七巷五號 │價值一九0四一二元│ │ │(蔡東│日、八月十三│ │ │ │ │昇) │日、八月二十│ │ │ │ │ │三日 │ │ │ ├───┼───┼──────┼──────────┼─────────┤ │三、 │勝野冷│八十八年八月│高雄縣大寮鄉○○路一│製冰機一台,價值一│ │ │凍有限│二日訂貨,同│00巷四號 │0七000元 │ │ │公司(│年月二十三日│ │ │ │ │F○○│交貨 │ │││ │) │ │ │ │ ├───┼───┼──────┼──────────┼─────────┤ │四、 │振吉電│八十八年八月│高雄縣鳳山市○○路四│電熱水器三台,價值│ │ │化廠股│初訂貨,同年│五四號七樓 │一四八四二八元 │ │ │份有限│月三日交貨 │ │ │ │ │公司(│ │ │ │ │ │玄○○│ │ │ │ │ │) │ │ │ │ ├───┼───┼──────┼──────────┼─────────┤ │ │正安消│八十八年八月│高雄市○○區○○街五│緊急照明燈二六0台│ │ │防安全│四日訂貨,同│六號十一樓之三 │、滅火器四六支,價│ │五、 │器材有│年月二四日交│ │值一七0000元。│ │ │限公司│貨 │ │ │ │ │(翁明│ │ │ │ │ │緯) │ │ │ │ │ │ │ │ │ │ ├───┼───┼──────┼──────────┼─────────┤ │六、 │高菖企│八十八年八月│高雄市○○區○○路二│矽力康塗劑一千支,│ │ │業股份│五日訂貨,同│八一巷一八號 │價值四五000元 │ │ │有限公│年月六日交貨│ │ │ │ │司(葉│ │ │ │ │ │育禎)│ │ │ │ │ │ │ │ │ │ ├───┼───┼──────┼──────────┼─────────┤ │七、 │賓漢股│八十八年八月│高雄市○○區○○街一│男用內衣十五箱、毛│ │ │份有限│初訂貨,同年│四一巷五六號 │巾一百打,價值一五│ │ │公司(│月八日出貨 │ │0八四0元 │ │ │宙○○│ │ │ │ │ │) │ │ │ │ ├───┼───┼──────┼──────────┼─────────┤ │八、 │壬○○│八十八年八月│出租其夫黃金標位於高│欠繳租金六千元 │ │ │ │四日簽立租約│雄縣大社鄉○○路三七│ │ │ │ │,翌日起算租│四號房屋 │ │ │ │ │期 │ │ │ ├───┼───┼──────┼──────────┼─────────┤ │九、 │培志電│八十八年八月│高雄市○○區○○路一│桌上型與筆記型電腦│ │ │腦有限│初訂貨,同年│六五號五樓之八 │各一台,價值共計一│ │ │公司(│月十九日交貨│ │0二000元 │ │ │己○○│ │ │ │ │ │) │ │ │ │ ├───┼───┼──────┼──────────┼─────────┤ │十、 │益隆濾│八十八年八月│高雄縣鳳山市○○路四│帆布一批,價值五四│ │ │材公司│十五日訂貨,│巷六之三號 │六00元 │ │ │(劉謙│同年月十八日│ │ │ │ │郎) │交貨 │ │ │ ├───┼───┼──────┼──────────┼─────────┤ │十一、│日元冷│八十八年八月│高雄市小港區○○○路│冷氣機三台,價值六│ │ │凍空調│十九日訂貨,│一五0號 │六一五0元 │ │ │機械有│同年月二十日│ │ │ │ │限公司│交貨 │ │ │ │ │(李何│ │ │ │ │ │信) │ │ │ │ ├───┼───┼──────┼──────────┼─────────┤ │十二、│能揚興│八十八年八月│高雄市○鎮區○○街七│空氣壓縮機一台,價│ │ │業有限│二十四日訂貨│一九號四樓 │值五0000元 │ │ │公司(│,同年月二十│ │ │ │ │甲○○│六日交貨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