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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許進國張道周唐淑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建成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柯建唐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六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 法 官 許 進 國

法 官 張 道 周

法 官 唐 淑 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 育 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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