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簡字第一九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交簡字第一九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九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