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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一七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許兆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一七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三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侵占入己。甲○○明知該支票必無法兌現,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應予補充外,予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犯罪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法 官 許兆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一七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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