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辰○○ 男 五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I○○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辰○○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辰○○與共同被告申○○、H○○、乙○○、戌○○、呂清國、林兆彥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在不詳地點拾獲被害人呂理良之國民身分證(已罹於追訴權時效),竟於八十六年四月間,將相片撕下,黏貼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之照片,並盜刻被害人呂理良之印章,分於八十六年五月二日及八日以變造之被害人呂理良身分證,偽造申請書及被害人呂理良印章,向經濟部申請設立授正良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授正良公司)之公司登記,於取得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後,又偽造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並持公司執照、被害人呂理良印章、營利事業登記證,向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申請支票簿,於取得支票簿後,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列廠商詐騙物品,指定送貨於嘉義縣太保市崙頂里五十二號,並偽造被害人呂理良支票交付,共計詐騙金額達新臺幣(下同)一千餘萬元,嗣多家廠商均未取得貨款,至上開地點又未見貨品,僅見共同被告戌○○在場收貨,始知受騙,乃報警循線於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在共同被告H○○位於嘉義縣民雄鄉○○路○段三五五號住處,搜出被害人癸○○所有之微電腦遙控立扇二台、被害人黃○○所有之無線電對講機十六台、被害人宇○○所有之筆記型電腦數據機一台、被害人庚○○所有之電腦主機一部、螢幕一部、鍵盤二個、電腦箱一個、電腦軟體一盒、被害人丑○○所有之投影螢幕一個、護背機二十三台,並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在共同被告己○○位於臺南縣新營市○○路四二0巷二六號住處,搜出被害人C○○○所有之象牙木板二十五箱、被害人辛○○所有之虹牌水泥漆十二桶、被害人E○○所有之冷氣微電腦遙控器一組、溫度控制器一組、被害人丁○○所有之西屋分離式冷氣機室外機一台、室內機二台、被害人A○○所有之喜得釘三十一箱(上開財物均已領回)。因認被告辰○○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印章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等罪嫌。
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辰○○涉有前開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偽造有價證券犯行,係以(一)共同被告申○○、戌○○、呂清國、林兆彥、己○○之供述,(二)附表所示被害人之指述,(三)共同被告己○○向被告辰○○購買被查獲物品之事實,(四)被害人之出貨單,(五)共同被告己○○、H○○間之電話通聯紀錄為其所憑之論據。訊據被告辰○○初坦認在授正良公司上班負責送貨,後改稱未在該公司上班,是受柯姓老闆之指示,運送拼木地板與油漆至共同被告己○○住處,並堅決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辯稱:是被冤枉的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辰○○於本院審理之初迭次坦認由共同被告乙○○介紹至授正良公司上班,負責送貨等語(本院第一一號卷第十五頁反面、第三一頁反面至第三三頁正面第六八頁反面至第六九頁正面),核與共同被告戌○○於警訊中、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所供相符(第一六五八九號警卷第八頁、第六六六四號偵查卷第六九頁、本院第二二四號卷第九四頁),其嗣後辯稱沒有在授正良公司上班云云,固不足採。惟共同被告申○○於警訊中及檢察官偵查中並未供稱被告辰○○涉案,其於本院審理中亦僅供稱授正良公司真正之老闆是乙○○和另一不詳姓名之人,至於是否辰○○,伊無印象,只知有人打電話要找姓張的(本院第二二四號卷第四七、四八頁),經本院命其當庭指認,則供稱在授正良公司內看過辰○○一、二次,與乙○○談話,不確知辰○○姓名與其身分(本院第四號卷第二五五頁);共同被告戌○○於警訊中雖供稱詐騙集團的老闆是乙○○、呂理良,至於辰○○則負責將騙來的物品載出去賣(第一六五八九號警卷第八頁),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公司裡有戌○○、呂理良、乙○○、辰○○,後二者是警察拿口卡片給他指認的,乙○○與辰○○有涉嫌(第六六六四號偵查卷第六九、二六三頁),於本院審理中第一次供稱公司裡有辰○○與乙○○,其餘不認識(本院第二二四號卷第九四頁),第二次則改稱辰○○曾到授正良公司搬貨,不知其所屬公司為何,是受僱於乙○○在授正良公司上班,並非受僱於辰○○(本院第四號卷第二五一、二五四頁);共同被告H○○於警訊中及檢察官偵查中並未供稱被告辰○○涉案,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不認識辰○○(本院第二二四號卷第二九頁、本院第四號卷第二一五頁);共同被告己○○於警訊中及檢察官偵查中均供稱由乙○○與其接洽產品託售及買賣事宜,辰○○是載貨司機(第六六六四號偵查卷第九八頁、第一六五八九號警卷第七七頁),於本院審理中改稱是向呂理良買貨,不是向辰○○買貨,辰○○只是送貨(本院第二二四號卷第七七頁、第四號卷第二五三頁);共同被告林兆彥於警訊中供稱辰○○並不是公司裡那位綽號「教授」之男子(第一三0八一號警卷第七頁),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授正良公司裡有「教授」、「文清」、戌○○、「阿國」、「阿誠」,但辰○○並非「教授」(第三六七號偵查卷第二四頁);共同被告乙○○、呂清國則始終未曾坦承被告辰○○是否在授正良公司上班,其職務為何。是被告辰○○雖在授正良公司擔任送貨員,然前開共同被告就被告辰○○在授正良公司之職務所為之供述既互有出入,無法進一步證明其已共同實施詐術,則被告辰○○與該詐騙集團成員間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已欠明確。
(二)被害人F○○、午○○、甲○○於偵查中雖指稱似曾見過被告辰○○(第六六六四號偵查卷第二五七、二五八、二六0頁),然並未肯定,且指證被告辰○○係出面向彼等訂貨或簽發支票之人,而其餘被害人則均指稱未見過被告辰○○(第六六六四號偵查卷第二五七至二六四頁,本院第四號卷第一八二、一八
五、一八八頁),是被害人之指述亦欠明確。
(三)卷附授正良公司之公司登記與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被害人出具之出貨單、訂貨單、貨物收據、統一發票、租用合約書與以授正良公司名義簽發之支票(第一六五八九號警卷第四八至五六頁、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一六頁、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二五頁、第一三二頁、第一三五頁至第一三七頁、第一四二頁至第一四三頁、第一四六頁至第一五三頁、第一五八頁至第一五九頁、第一六三頁至第一六四頁、第一六九頁、第一七六頁至第一七七頁、第一八一頁至第一八六頁、第一九0頁至第一九一頁、第一九七頁至第一九九頁、第二0三頁至第二0六頁、第二一0頁至第二一三頁、第二一七頁至第二一八頁、第二二四頁至第二二五頁、第二二八頁至第二三0頁、第二三三頁、第二三八頁、第二四六頁至第二四八頁、第二五一頁至第二五五頁、第二五九頁至第二六0頁、第二六五頁至第二七0頁、第二七四頁至第二七七頁、第二八二頁至第二八四頁、第二九一頁至第二九三頁、第二九六頁、第三百頁至第三0六頁、第三一0頁、第三一五頁,本院第四號卷第二五八至第二七一頁),俱無被告辰○○之簽名,本院命被告辰○○當庭書寫與留存於上開書證內相同之「張嘉榮」、「授正良」、「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伍佰萬元」、「0000000000」等文字(本院第四號卷第一六三、二五七頁),經比對後,復不能發現有何相符之處。難認該詐騙集團係由被告辰○○申辦公司登記與營利事業登記,或由被告辰○○簽發偽造之支票並在出貨單簽收以詐取財物。
(四)共同被告己○○、H○○間之電話通聯紀錄(第一六五八九號警卷第十九頁至第四三頁),僅能證明該等門號曾有通聯,又共同被告H○○與申○○、申○○與林兆彥、申○○與其女之通信監察譯文(第三六七號偵查卷第一三四至第一四七頁),復無片句與被告辰○○有關,是上開電話通聯紀錄、通信監察譯文均不能證明被告辰○○參與詐騙集團。
四、依上所述,共同被告申○○、戌○○、呂清國、林兆彥、己○○之供述互有出入,且被害人均無法明確指認被告辰○○,而授正良公司之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支票等資料與被害人提出之交易證明又無從證明被告辰○○參與成立該公司或簽發支票、收受詐得之財物,另右述電話通聯紀錄、通信監察譯文更與被告辰○○無涉,雖被告辰○○前後供述有異,然其是否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事實,仍屬不能證明,從而尚不能以公訴意旨所列之證據作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公訴人所舉之證據既不足以證明被告辰○○犯罪,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既不能證明犯罪,且被告辰○○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傳票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爰不待其陳述,逕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雄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被害人│犯 罪 時 間 │ 被 害 地 點 │ 損失財物及價值 │ ├───┼───┼──────┼──────────┼─────────┤ │一 │丁○○│八十六年七月│嘉義縣朴子市○○路一│冷氣機、冰箱、電視│ │ │ │一日、七月六│二六之三號元祿電器行│機及洗衣機等 │ │ │ │日及七月八日│ │價值新臺幣(下同)│ │ │ │ │ │二十二萬餘元 │ ├───┼───┼──────┼──────────┼─────────┤ │二 │F○○│八十六年七月│嘉義縣中埔鄉和睦村司│電纜線 │ │ │ │八日 │公廍四十七號旭禧行 │價值六十四萬一千九│ │ │ │ │ │百零二元 │ ├───┼───┼──────┼──────────┼─────────┤ │三 │卯○○│八十六年七月│高雄縣鳳山市○○路二│電晶體 │ │ │ │一日 │二二號七樓友順科技有│價值十萬五千元 │ │ │ │ │限公司 │ │ ├───┼───┼──────┼──────────┼─────────┤ │四 │壬○○│八十六年七月│嘉義市○○○街六十五│冷氣機及微波爐 │ │ │ │二十三日及七│號金滿城企業有限公司│價值五十五萬七千元│ │ │ │月二十六日 │ │ │ ├───┼───┼──────┼──────────┼─────────┤ │五 │天○○│八十六年七月│高雄市○○○路二五二│熱縮套管 │ │ │ │十八日 │號十樓之十四惠買興業│價值十七萬二千四百│ │ │ │ │有限公司 │元 │ ├───┼───┼──────┼──────────┼─────────┤ │六 │黃○○│八十六年七月│嘉義市○○○路八十四│AP五O無線對講機│ │ │ │十八日 │號一正一通信行 │價值十六萬元 │ ├───┼───┼──────┼──────────┼─────────┤ │七 │酉○○│八十六年七月│嘉義市○○街九十五號│電腦零件 │ │ │ │一日 │廣昕企業有限公司 │價值二十三萬三百二│ │ │ │ │ │十元 │ ├───┼───┼──────┼──────────┼─────────┤ │八 │地○○│八十六年七月│嘉義市○○路○段一九│FC耐力板 │ │ │ │十四日及七月│五號奇昱企業有限公司│價值十八萬三千一百│ │ │ │二十三日 │ │十八元 │ ├───┼───┼──────┼──────────┼─────────┤ │九 │亥○○│八十六年七月│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光│堆高機 │ │ │ │二十四日 │明路六O八號上丞企業│價值五十萬元 │ │ │ │ │有限公司 │ │ ├───┼───┼──────┼──────────┼─────────┤ │十 │庚○○│八十六年七月│臺南縣新營市○○路二│電腦主機、螢幕、鍵│ │ │ │十一日及七月│五五號竤正電腦有限公│盤、軟體等零件 │ │ │ │二十四日 │司 │價值二十萬五千五百│ │ │ │ │ │元 │ ├───┼───┼──────┼──────────┼─────────┤ │十一 │宙○○│八十六年六月│台南縣新營市○○路四│電腦及列表機 │ │ │ │二十四日 │十二之一號北興電腦企│價值十八萬五千九百│ │ │ │ │業社 │元 │ ├───┼───┼──────┼──────────┼─────────┤ │十二 │宇○○│八十六年六月│高雄市○○區○○街一│電腦零件 │ │ │ │三日及六月十│二五號五樓之一驛通國│價值十六萬二千五百│ │ │ │三日 │際股份有限公司 │四十元 │ ├───┼───┼──────┼──────────┼─────────┤ │十三 │玄○○│八十六年七月│南投市○○○路二九二│合板 │ │ │ │十日及七月二│號翔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價值六十九萬六千元│ │ │ │十一日 │司 │ │ ├───┼───┼──────┼──────────┼─────────┤ │十四 │辛○○│八十六年六月│嘉義縣朴子市永和里𧃽│油漆 │ │ │ │十四日及七月│菜埔三六之二巷二十號│價值十八萬七千四百│ │ │ │九日 │朴子油漆行 │元 │ ├───┼───┼──────┼──────────┼─────────┤ │十五 │戊○○│八十六年六月│嘉義縣太保市○○路二│吊扇、輕鋼架、電燈│ │ │ │一日、六月二│段一O五巷十八弄二十│炮及燈座 │ │ │ │十日及七月八│四號歐大燈飾有限公司│價值二十三萬九千三│ │ │ │日 │ │百二十元 │ ├───┼───┼──────┼──────────┼─────────┤ │十六 │B○○│八十六年七月│嘉義縣太保市太保里十│機車 │ │ │ │二十五日 │三號皇銘機車行 │價值八萬零五百元 │ ├───┼───┼──────┼──────────┼─────────┤ │十七 │丙○○│八十六年七月│臺北縣永和市○○街六│電子連接器 │ │ │ │四日 │十四號三樓之九宸宇股│價值四十四萬元 │ │ │ │ │份有限公司 │ │ ├───┼───┼──────┼──────────┼─────────┤ │十八 │張陳素│八十六年七月│臺中市○○路二十四巷│切菜機 │ │ │禎 │六日 │十九號達吉食品機械有│價值十三萬六千元 │ │ │ │ │限公司 │ │ ├───┼───┼──────┼──────────┼─────────┤ │十九 │詹馮玉│八十六年六月│嘉義縣朴子市永和里𧃽│木材材料 │ │ │蓮 │二十三日、七│菜埔一O九之十六號振│價值六十五萬四千一│ │ │ │月十日及七月│泰沅木材行 │百八十元 │ │ │ │十四日 │ │ │ ├───┼───┼──────┼──────────┼─────────┤ │二十 │E○○│八十六年五月│高雄縣蔦松鄉○○路一│微電腦及溫控器 │ │ │ │十四日 │巷十之三號臺灣得意溫│價值四十萬二千六百│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元 │ ├───┼───┼──────┼──────────┼─────────┤ │二十一│G○○│八十六年七月│臺南縣仁德鄉○○路一│電纜線 │ │ │ │十日及七月二│四七號大順電纜電線公│價值二十五萬一千七│ │ │ │十四日 │司 │百元 │ ├───┼───┼──────┼──────────┼─────────┤ │二十二│癸○○│八十六年七月│嘉義縣太保市後潭里後│電視機、冰箱及搖控│ │ │ │十七日 │潭三三O號高佳電器行│電風扇 │ │ │ │ │ │價值四萬七千元 │ ├───┼───┼──────┼──────────┼─────────┤ │二十三│D○○│八十六年六月│嘉義縣朴子市○○路𧃽│電視機、冰箱、冷氣│ │ │ │二十日 │菜埔一一一之一號上大│機、開飲機 │ │ │ │ │電器行 │價值三十萬元 │ ├───┼───┼──────┼──────────┼─────────┤ │二十四│未○○│八十六年七月│臺中市○○街三八巷十│電容器 │ │ │ │二十五日 │六號永興電子工業公司│價值十萬五千元 │ ├───┼───┼──────┼──────────┼─────────┤ │二十五│何玥華│八十六年七月│嘉義市○○○路四七O│電腦 │ │ │ │七日及七月二│巷二十七號嘉義電腦有│價值三十二萬五千三│ │ │ │十二日 │限公司 │百元 │ ├───┼───┼──────┼──────────┼─────────┤ │二十六│午○○│八十六年七月│臺北縣新莊市○○路五│大型洗衣機 │ │ │ │二十一日 │九三巷六弄六號四樓鴻│價值四十六萬二千元│ │ │ │ │佳企業有限公司 │ │ ├───┼───┼──────┼──────────┼─────────┤ │二十七│寅○○│八十六年七月│臺中市○○○街二巷九│切菜機 │ │ │ │二日及七月十│號晏佐機械企業有限公│價值三十七萬二千元│ │ │ │五日 │司 │ │ ├───┼───┼──────┼──────────┼─────────┤ │二十八│丑○○│八十六年七月│臺中市○○路六三O號│投影機 │ │ │ │二十一日 │三樓豐記股份有限公司│價值十五萬二千五百│ │ │ │ │ │元 │ ├───┼───┼──────┼──────────┼─────────┤ │二十九│子○○│八十六年六月│臺北市○○區○○街三│臺灣石原牌工業用太│ │ │ │某日及七月十│巷七號東芳貿易有限公│白粉 │ │ │ │日 │司 │價值四十四萬五千二│ │ │ │ │ │百元 │ ├───┼───┼──────┼──────────┼─────────┤ │三十 │J○○│八十六年七月│嘉義縣太保市過溝五十│電腦 │ │ │ │六日 │號瑩澤電腦有限公司 │價值四萬二千元 │ ├───┼───┼──────┼──────────┼─────────┤ │三十一│A○○│八十六年六月│臺南縣新化鎮○○路一│建築工程用圖定火藥│ │ │ │十八日、六月│一一巷五十號五樓之一│釘子組 │ │ │ │三十日及七月│喜利帝股份有限公司 │價值二十六萬七千元│ │ │ │二十二日 │ │ │ ├───┼───┼──────┼──────────┼─────────┤ │三十二│巳○○│八十六年七月│臺北市○○○路二O一│聚丙烯 │ │ │ │二十四日 │之二八號合一實業股份│價值三十八萬七千元│ │ │ │ │有限公司 │ │ ├───┼───┼──────┼──────────┼─────────┤ │三十三│甲○○│八十六年七月│高雄市○○路八三之四│發電機 │ │ │ │二十三日 │號勁信有限公司 │價值六十八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