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右三人共同
- 指定辯護人 甲○○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丁○○、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壹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乙○○、丁○○、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又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