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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許進國林世芬林坤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榮村律師
被告
MAHAWAN
被告
明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九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審判長 法 官 許 進 國

                       法 官 林 世 芬

                       法 官 林 坤 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 洪 秋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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