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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八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沈福財許兆慶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
丁○○
原告
甲○○
原告
己○○
右一原告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繼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三十七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五   月  七  日

                審判長 法 官 沈 福 財

                    法 官 許 兆 慶

                    法 官 陳 端 宜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 郁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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