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九六號 ),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壹 月。 事 實 一、乙○○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受僱於 甲○○經營之「塗托有限公司」(位於嘉義縣大林鎮○○路○段一巷十六號,下 稱塗托公司),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乙○○竟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擔任上開業務員期間,利用代收貨款業務之機 會,連續將其向如附表所示之昱香餐飲店等客戶所收取,屬於其業務上所持有之 貨款(侵占之金額如附表所示),未繳交予塗托公司,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 思侵占入己,挪為己用,合計侵占金額共計為新台幣(下同)十九萬六千零九十 五元。嗣乙○○離職後,甲○○發覺有異,經查訪客戶,始知上情。 二、案經塗托公司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審判 筆錄),核與告訴人塗托公司之負責人甲○○於偵審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交 易明細表一紙(見他字卷第五頁)、塗托公司出貨單影本三紙(見本院簡字卷第 二十四頁)等件附卷可佐,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足證被告確有 因業務關係而為侵占金錢之行為。又被告於心智正常之狀態下,而侵占代收之貨 款供己花用,足見被告對此行為乃係有所認識,且有意使其發生,足證其主觀上 對此有故意之犯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乙○○為塗托公司業務員,工作項目包含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名。被告先後多次犯行 ,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 續犯論處,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之金額數 目,造成告訴人之損害,雖其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完全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已 賠償二萬一千元,見本院易字卷第七十九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 官 盧 鳳 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 秀 惠 附表:(單位:新台幣) ┌──┬────────┬─────┬┬──┬────────┬─────┐ │編號│ 餐飲店客戶名稱 │ 侵占金額 ││編號│ 餐飲店客戶名稱 │ 侵占金額 │ ├──┼────────┼─────┼┼──┼────────┼─────┤ │1 │ 昱香 │ 2900元││16 │ 小澤 │ 4800元│ ├──┼────────┼─────┼┼──┼────────┼─────┤ │2 │ 明珠 │ 4125元││17 │ 正達自助餐 │ 4100元│ ├──┼────────┼─────┼┼──┼────────┼─────┤ │3 │ 紅珍 │ 23755元││18 │ 皇賓 │ 4450元│ ├──┼────────┼─────┼┼──┼────────┼─────┤ │4 │ 香之最 │ 1950元││19 │ 阿秋 │ 3050元│ ├──┼────────┼─────┼┼──┼────────┼─────┤ │5 │ 大山簡速餐 │ 2250元││20 │ 喜相逢 │ 1400元│ ├──┼────────┼─────┼┼──┼────────┼─────┤ │6 │ 金鼠王 │ 1850元││21 │ 津夠味 │ 1200元│ ├──┼────────┼─────┼┼──┼────────┼─────┤ │7 │ 阿云烤鴨 │ 9240元││22 │ 東池 │ 1100元│ ├──┼────────┼─────┼┼──┼────────┼─────┤ │8 │ 陳先生便當 │ 4950元││23 │ 福記 │ 1600元│ ├──┼────────┼─────┼┼──┼────────┼─────┤ │9 │ 巧味便當 │ 29330元││24 │ 小廚師 │ 10000元│ ├──┼────────┼─────┼┼──┼────────┼─────┤ │10 │ 阿扁快餐 │ 15357元││25 │ 來來快餐便當 │ 2550元│ ├──┼────────┼─────┼┼──┼────────┼─────┤ │11 │ 原味快餐 │ 27588元││26 │ 來來成湘菜 │ 3300元│ ├──┼────────┼─────┼┼──┼────────┼─────┤ │12 │ 黃傢火雞肉飯 │ 1850元││27 │ 中一排骨 │ 1880元│ ├──┼────────┼─────┼┼──┼────────┼─────┤ │13 │ 特大自助餐 │ 2800元││28 │ 吳記快餐 │ 1535元│ ├──┼────────┼─────┼┼──┼────────┼─────┤ │14 │ 蒲園快餐 │ 19285元││29 │ 888自助餐 │ 5500元│ ├──┼────────┼─────┼┼──┴────────┴─────┤ │15 │ 管家雲 │ 2400元││ 金額總計:196095元 │ └──┴────────┴─────┴┴─────────────────┘ 附 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