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一七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一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三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侵占入己。甲○○明知該支票必無法兌現,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應予補充外,予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犯罪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