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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三八號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許兆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三八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永久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四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永久營造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水患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災害之職業災害,處罰金新台幣拾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 官 許 兆 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洪 麗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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