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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六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世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六七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二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合計約零點捌公克,九十一年度保管字字第一0九七號),沒收銷毀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本件證據補充嘉義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單及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法 官 林 世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王 佩 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六七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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