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 三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漁 船用對講機壹具沒收。 甲○○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漁 船用對講機壹具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為高雄市籍編號CTO─五一二四號「金福成號」漁船之船主 ,其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早上,在高雄漁港內,明知邱姓不詳姓名之成 年男子欲自大陸地區未經許可輸入私菸,竟以新臺幣二萬元之代價,受該邱姓男 子僱用從事私菸接駁工作,並另行僱用甲○○擔任助手,共同基於輸入私菸之犯 意聯絡,於次日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共乘金福成號漁船 ,自高雄市旗後安檢站報關出海。迄同年三月二十八日凌晨四時三十分許,乙○ ○、甲○○兩人乘船駛至澎湖查某嶼附近一海浬處之我國領海內,即自境外駛入 之不詳船名之漁船上,接運以麻袋密封包裹之偽造MILD SEVEN牌私菸 五十箱(每箱六十條、每條十包,合計三萬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算為三千 包),續為完成輸入。嗣於同日晚上七時四十五分,載運私菸駛經嘉義縣布袋鎮 外海六海浬處,為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十三海巡隊編號PP三五五九號巡 防艇查獲,並扣得上揭私菸三萬包及供為聯繫接駁私菸之漁船用對講機一具。 二、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扣案之MILD SEVEN牌私菸共三萬包,業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 總局第十三海巡隊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移送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並於九十一年 八月二日以(九十一)年移字第○六五號處分書處分沒入,亦有該處分書附卷可 查,爰不再為沒收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張 育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書記官 林 秀 敏 附錄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 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以手工產製私菸、私酒供自用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