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О三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О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