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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О三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夏金郎黃仁勇陳俞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О三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夏 金 郎

法 官 黃 仁 勇

法 官 陳 俞 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李 彩 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О三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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