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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仁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丙○○
右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甲○○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丁○○、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壹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乙○○、丁○○、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又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法 官 黃 仁 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書記官 呂 權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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