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1年度訴字第653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男 57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卯○○ 男 48歲(民國46年2月2日生)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黃鈺媖律師 陳鼎文律師 被 告 巳○○ 男 43歲(民國50年12月24日生)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7979號)及移送併辦(91年度偵字第3147號、91年度偵字第83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卯○○、巳○○、丑○○均無罪。 事 實 壹、公訴意旨以:卯○○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朴子服務中心(下稱朴子服務中心、89年6月前為朴子營運處)線路股助理工程師,負責督 導承包商施工線路檢查及材料領退之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於民國87年6月間朴子營運處辦理「88年度 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下稱「88年度發包工程」)公開招標,由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昇泰公司)以新台幣(下同)9,82 8,000元得標,嗣因該公司負責人巳○○本身無施作電信線路工程之人員與能力,乃轉包予高祥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高祥公司)下包商丑○○施作,復於88年5 月間,朴子營運處辦理「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下稱「89年度發包工程」)公開招標,巳○○因該公司尚未具乙級投標資格,乃向高祥公司實際負責人壬○○,借用高祥公司名義投標,並以22,720,000元得標,仍循例轉包與丑○○,嗣巳○○於取得上開2項工程認有利可圖,即基於意 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於89年6月間 朴子服務中心辦理「89年度線路擴援積點第2期發包工程」 (下稱「89年度第2期發包工程」)公開招標,竟於投標前 分別與高祥公司實際負責人壬○○、光聯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光聯訊公司)負責人辛○○等2人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 ,而3人即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巳○○向壬○○取得公司 投標所需資料,並由巳○○決定標價,復囑咐辛○○,以較高價格陪標,再由巳○○統一以快捷郵件寄送標價單,嗣經朴子服務中心於89年6月28日開標結果,巳○○以圍標方式 順利得標(得標金額1,880,00 0萬元,總工程點數200,000 點,每點單價9點4元)。復於89年12月間朴子服務中心辦理「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下稱「90年度發包工程」)第2次公開招標,巳○○仍承繼前開之犯意,復向壬○ ○及瑞祥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瑞祥公司)負責人癸○○等人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3人乃基於犯意之聯絡,仍由巳 ○○取得該等公司之投標所需資料,並由巳○○填列標價,再以快捷郵件寄送標價單,嗣經朴子服務中心於89年12月28日開標結果,巳○○仍以圍標方式順利得標(得標金額19,722,360元,總工程點數2,120,0 00萬點,每點單價9點303元),而巳○○得標承攬上開2件工程後,旋轉包予丑○○負 責施工,轉包價格每工作點數6點6元,巳○○經由圍標方式從中獲取6,290,360元之不法利益。詎巳○○、丑○○2人於承包上開工程期間,明知於工程所需電信材料應依施作實際需求提出申請,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囑由不知情之昇泰公司會計乙○○(原名池淑美)填具非因施工需要之不實電信領料單,向卯○○及不知情之線路股長辰○○申請領料,而卯○○亦明知丑○○大量領取施工材料,已逾實際需要,竟與渠等基於共同概括犯意聯絡,於經辦之上開2項公用工程,連續核准丑○○之申請提料,而於88、89、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工程新、舊廠商依慣例進行材料沖 退(即一領一退,舊廠商辦理退料、新廠辦理領料,再由本年度廠商移交工餘材料予下年度廠商),未實際盤點工餘材料,而於丑○○實際未有材料可辦沖退情形下,仍擅准丑○○辦理沖帳,更於89年10月25日,丑○○辦理沖退時,始終未完成退料手續,收料倉庫亦未依程序核章,卯○○仍繼續核准領料,而於職務上所掌管之電信繳退單、電信領料單用印,足生損害於朴子服務中心對於公有財物管理之正確性,致使88至89年度沖退金額增至二千四百餘萬元,89至90年度再暴增至38,000,000元,迄至90年10月31日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供應科長顏景輝召開「如何降低材料庫存量研討會」,會議結論用料單位辦理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結案,務敦促承包商將工餘材料直接繳回料庫,不得再沖退予下一期廠商,詎卯○○為繼續包庇丑○○,竟製作朴子服務中心擬大量退料單一覽表,表示將繳退纜線材料105,000米,然雖經供 應科、儲運股連續要求卯○○向丑○○催繳,惟丑○○僅繳回價值4,971, 665元之材料,累計至91年2月7日尚積欠 26,26 2,779元之材料無法繳回,業已將之侵占入己,而從 中舞弊(詳如附表1所示)。因認被告巳○○、丑○○涉犯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被告卯○○、丑○○、巳○○3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從中舞弊罪嫌及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被告 巳○○與同案被告壬○○、辛○○及癸○○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罪嫌云云(同案被告壬○○、辛○○及癸○○ 涉案部分已由本院另為判決)。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及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對於巳○○、丑○○訴由前揭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再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1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確實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本諸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又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辯解縱使不能成立,除非有確實證據足以證明對於被告犯罪已無合理之懷疑外,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緘默權,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既無供述之義務,亦不負自證清白之責任,不能因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其無罪,或對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不置可否,即認定其有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裁判要旨參照)。 叁、公訴人認被告巳○○、丑○○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被告卯○○、丑○○、巳○○3人涉犯貪污治罪條 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從中舞弊罪嫌及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無非係以「㈠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丑○○於警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告巳○○、卯○○或於警訊、調查站、偵查中所述情節相符,復有被告丑○○於91年11月30日親立之溢領電纜退還承諾書在卷為憑,再者,被告丑○○於偵查中亦自承其有溢領材料,僅未溢領如此鉅額之數量等情。㈡右揭被告巳○○如何與被告卯○○勾結,大量溢領朴子服務中心之公有電纜材料,並辦理假沖退之事實,業據被告丑○○於調查站、偵查中供稱:巳○○本身有虧空材料,一直與監工卯○○做假帳沖銷;伊溢領部份已退回電信公司,目前二千六百多萬溢領皆昇泰公司溢領做爛帳等語明確,復參以被告巳○○經法務部調查局實施測謊結果:「⑴其未參與電纜材料申請。⑵「線路積點工程」其未轉賣電纜獲利。⑶其未找人毆打丑○○。」呈情緒波動之反應,研判有說謊,有該測謊報告書在卷為憑,況被告丑○○向被告卯○○提領材料,均須於電信領料單蓋印「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及負責人「巳○○」章後,始得為之,而被告巳○○身為昇泰公司負責人,於大量填具領料單,交由被告丑○○向被告卯○○溢領高達三千餘萬元之材料,若謂不知,熟能置信﹖㈢前開被告卯○○如何與被告丑○○相互勾結,溢領朴子服務中心鉅額數量之公有電纜材料等情,亦據被告巳○○於調查站、偵查中陳稱:伊發現電信繳退單在丑○○公司還讓他繼續領料,顯然電信公司卯○○及丑○○雙方有勾結等情甚明。再者,被告卯○○經法務部調查局實施測謊二次結果:「⑴丑○○未送錢給伊。經測試呈情緒波動之反應,研判有說謊。⑵其未參與轉賣電纜情事。經測試無法獲致有效反應,不能研判有無說謊;⑴其未拿到昇泰公司之好處。⑵其未收到巳○○的錢。經測試呈情緒波動之反應,研判有說謊。」各有該測謊報告書在卷為憑,復參諸被告卯○○於89年10月25日向被告丑○○催繳溢領之電信材料未果,更於收料倉庫亦未依程序核章後,被告卯○○仍繼續核淮被告丑○○大量溢領達三千餘萬元之材料,有該等電信繳退料單在卷可稽,是被告卯○○若謂係疏忽,顯與常情有悖。綜上足認被告卯○○與被告丑○○、巳○○等人勾串至為灼然」為主要論據。 肆、被告巳○○、丑○○所涉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部分: 一、訊據被告巳○○、丑○○2人固承認巳○○為昇泰公司負責 人,巳○○以昇泰公司名義標得前揭「88年度發包工程」,並借用高祥公司名義標得前揭「89年度發包工程」,又以昇泰公司名義標得前揭「89年度第2期發包工程」與「90年度 發包工程」,且歷次得標後均旋將前揭4件工程轉包予丑○ ○施作等事實無誤,惟其2人皆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罪嫌,巳 ○○辯稱:前揭4件工程所使用之電纜等材料都是由我的下 包丑○○向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領取及保管,繳退材料亦是丑○○處理,我皆未經手材料等語;丑○○辯稱:我都是用便條紙向料庫領料,實領實用,並無侵占所領材料等語。 二、經查,⑴證人即前揭朴子服務中心線路股股長辰○○到庭結證稱:我自87年8月間起擔任朴子營運處工務課線路股股長 迄今,工程監工人員(即檢查員)核可領、退料單據後,再由我蓋章,我沒見過巳○○來辦過領退料,高祥公司與昇泰公司都是丑○○辦理領料核單等語(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他字第890號卷第212-215頁背面,本院卷2第107頁);證人即朴子營運處前材料股股長丙○○到庭結證稱:我自82年間起擔任朴子營運處材料股股長,89年7月間轉任 水上料庫助理工程師,負責業務包括協辦朴子營運處工務課線路股發包工程之領、退料作業,我沒見過巳○○來領過料等語(見前揭他字第890號卷第205-208頁,本院卷2第183-184頁、卷3第83頁);證人即朴子營運處朴子料庫管理員丁 ○○到庭結證稱:我自72年間起擔任朴子料庫收發料工作,電纜料是丑○○都是來領等語(見本院卷3第34-35頁);證人即前揭朴子營運處水上料庫管理員戊○○到庭結證稱:我自86年間起至91年1月退休止,擔任水上料庫管理員,負責 電信設備材料之收發,89年6月間起,朴子營運處併歸中華 電信南區分公司嘉義營運處,但原屬朴子營運處發包工程之收料與發料等後續業務,則交由水上料庫執行,因此丑○○負責之工程也向我領、退料,巳○○沒有來領過料等語(見前揭他字第890號卷第209-210頁,本院卷2第141-142頁);證人即高祥公司與昇泰公司會計人員乙○○到庭結證稱:我任職高祥與昇泰公司會計期間,經手該等公司向料庫領退料的業務,我都是依據丑○○告訴我的資料(材料名稱、編號、單位及數量等)填寫相關單據,蓋用公司大小章後,再交由丑○○負責領、退電纜料,丑○○自己保管材料,巳○○沒有實際參與領、退料,在工期中,巳○○不會過問領、退料及施工情形,只有在年度工期結束前,巳○○提醒我轉告丑○○,要辦好工餘材料領、退事宜等語(見前揭他字第 890號卷第178-181頁、第188-190頁、第256頁及背面,本院卷3第12頁);證人即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嘉義營運處前儲 運股長己○○到庭結證稱:我自88年7月間起,擔任嘉義營 運處儲運股長,負責該營運處材料與車輛使用之調配,嗣90年4月間,因朴子服務中心(即原朴子營運處)股長丙○○ 調往新營營運處,該服務中心所轄之朴子及水上2個料庫才 併歸我管理,我都是看到丑○○來領料,巳○○只有於90 年11月底、12月初間,陪同丑○○前來退過1次料等語(見 前揭他字第890號卷第11頁背面-12頁,本院卷4第40-42頁);證人即嘉義營運處儲運股專員子○○到庭結證稱:我原即擔任嘉義營運處儲運股專員,負責該營運處電纜材料收發工作,90年4月間起,也接辦朴子服務中心所轄之朴子及水上2個料庫之材料收發,昇泰公司都是丑○○來領、退料,巳○○只有陪丑○○來退過1次料等語(見前揭他字第890號卷第16頁背面-17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他字第843號卷第13頁背面,本院卷4第43頁),是認被告巳○○關於 前揭四件工程之材料都是由丑○○向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領用及保管之所辯,尚非無據。至於公訴人所指丑○○於調查站、偵查中供稱:巳○○本身有虧空材料,一直與監工卯○○做假帳沖銷,目前二千六百多萬溢領皆昇泰公司溢領做爛帳云云,業據巳○○否認在卷,且乏證據可佐為真,復與前揭證人所述不符,自難採為對於巳○○不利認定之證據。⑵另被告巳○○對於「其未參與電纜材料申請」及「『線路積點工程』其未轉賣電纜獲利」等問題,經法務部調查局實施測謊後,認為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之情,雖有該局91年9月24日調科參字第09123037070號測謊報告書1紙在卷 可稽(見調查局卷第195頁);惟測謊之鑑驗,係就受測人 對相關事項之詢答,對應其神經、呼吸、心跳等反應而判斷,其鑑驗結果有時亦因受測人之生理、心理因素而受影響,測謊鑑驗之結果既會受到受測人之生理、心理因素而受影響,且人的行為、思想又無法量化,則測謊自不能如物理、化學試驗般獲得絕對之正確性,測謊之結果應係有其他可資信賴之積極或消極證據存在之情形下,作為補強證據證明力參考之用,而非可作為判斷事實之唯一及絕對之憑證;且前揭測謊問題中關於「未參與電纜材料申請」之「參與」一詞之意義,在請領材料之填單、提單、核章及領料等一連串過程中,究係何指,實甚不明,又測謊結果所指「巳○○有轉賣電纜獲利」云云,亦乏證據可佐為真正,難認為可採;再者,測謊檢查結果之書面報告,即係受囑託機關之鑑定報告,該機關之鑑定報告,形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①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②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③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④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⑤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即賦予證據能力,非謂機關之鑑定報告書當然有證據能力,具上述形式之證據能力者,始予以實質之價值判斷,必符合待證事實需求者,始有證明力。(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 1865號裁判要旨參照),前揭鑑定並未將鑑定經過一併載明於測謊之鑑定報告書中,且有前述語意不明與缺乏佐證之瑕疵,故認測謊鑑定報告不具備證據資格,無證據能力,不能據以推測其有業務侵占犯罪事實之存在。⑶至於公訴意旨所指:丑○○向卯○○提領材料,均須於電信領料單蓋印昇泰公司及負責人巳○○等印章章後,始得為之,而巳○○身為昇泰公司負責人,於大量填具領料單,交由丑○○向卯○○溢領高達三千餘萬元之材料,若謂不知,熟能置信云云,乃係臆測之詞,並無積極證據可認巳○○對於業務侵占罪嫌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且巳○○並未實際參與領、退料,在工期中,巳○○也不會過問領、退料及施工狀況等情,業有證人乙○○前揭結證可憑,可知公訴意旨之臆測與事實不符,既然查無實際證據足資證明巳○○有何業務侵占行為,其被訴業務侵占罪嫌乃為不能證明,應屬無罪。 三、其次,⑴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提出附表2中代號A11、A12、A13、A2、A3、B1、B2、B3、C1、C2及F(各代號之意義詳見 附表2)所示之資料,係證人辰○○依照中華電信南區分公 司所保存前揭「89年度發包工程」、「89年度第2期發包工 程」及「90年度發包工程」之領料單、繳退料單、電信線路工程材料管理表1(MATM27-1)與竣工日報表等資料統計而 得,業據其到庭結證在卷(見本院卷2第109-113、119-12 7頁),並有各該領料單、繳退料單、電信線路工程材料管理表一(MATM27-1)與竣工日報表等附卷可佐。惟丑○○早自83年間起,即係朴子營運處「84年度第1期線路併案積點發 包工程」(承包廠商為前揭高祥公司,負責人為陳百)、「85年度第1期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承包廠商為欣煌電 信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為陳獻煌)、「85年度第2期併案 零星積點發包工程」(承包廠商為信宏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蘇光達)、「85年度第3期線路併案積點用戶 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蘇光達)、「86年度併案積點發包工程」(承包廠商為前揭高祥公司,負責人為同案被告董麗貞)、「87年度纜線併案積點發包工程」(承包廠商為上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張文淵)及本件4件發包工程 承包廠商之下包,負責實際施工(立桿與佈纜)與領、退材料(其中,87年度纜線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係由上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包富源工程行將立桿與佈纜部分轉包予丑○○),而丑○○早至83年間起,進行領料作業時,即係以丙○○私自創設之便條紙方式領料,亦即帳面上,先讓廠商以領料單把料庫材料全部領出,惟實際上廠商僅領出部分材料,剩餘材料則寄放料庫,後續再以便條紙領出寄庫之材料,丑○○即以便條紙填寫數量與簽名,經監工人員核章確認後,再由丑○○持便條紙向朴子料庫領取纜線材料,而非以正式領料單為之,嗣至89年6月間,朴子營運處裁併劃歸嘉義營 運處,朴子營運處改稱朴子服務中心,丑○○方以領料單向料庫領料,又丑○○持以領用88年6月以前纜料部分之便條 紙業經丙○○銷毀,而88年7月起至89年6月(即朴子營運處裁併)止期間內,丑○○持以領用材料之便條紙,及丙○○製作之便條紙登錄筆記簿1本,業經丙○○於審理中提出, 另本院核對扣案之前揭便條紙及登錄筆記簿後,計算獲得如附表2中代號K12、K1及K等資料(各代號之意義詳見附表2)等情,已據被告丑○○、卯○○、證人丙○○、丁○○到庭證述明確(見前揭他字第890號卷第46-50、106背面-107 背面、130、197-199、207-208背面、250、261背面-26 2,本院卷2第180 -184、189-194頁、本院卷3第35、40-44、87-91、238、247頁),並有便條紙1份(期間自88年7月起至89 年6月止)及登錄筆記簿1本在卷足憑(筆記簿影本見本院卷2第230-237頁),可堪採認。⑵又前揭朴子營運處於90年10月之前,對於前揭各發包工程結案時,承包廠商所領出剩餘之工餘材料,係由新、舊廠商進行材料沖退(即一領一退,舊廠商填具繳退料單表示退料,新廠商即填具領料單表示將舊廠商之退料領出,亦即由舊廠商直接將工餘材料移交予新廠商),實則監工人員並未實際盤點工餘材料,料庫亦未實際收受工餘材料,僅係書面作業辦理沖帳,惟90年10月後,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已明文禁止前揭沖退方式,規定年度工程結案時,承包廠商應將工餘材料直接繳回料庫,不再沖退給下一期承包廠商等情,業據丑○○與卯○○承認無誤,並有證人丙○○、辰○○到庭證述明確,再有會議記錄影本1 紙附卷足憑(見調查局卷第194頁),先為敘明。 四、本院認為尚乏證據證明被告丑○○確有業務侵占犯行: ㈠另按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有變易原來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之物延遲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予交還,既欠缺主觀犯意,即難繩以侵占罪(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065號裁判要旨參照)。刑法上之業務侵占罪,以從事特定業務之人,於其此項業務之執行中持有他人之物,而實行不法領得之意思表現於外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116號裁判要旨參照)。 ㈡⑴證人辰○○雖統計算出「89年度發包工程」之承包商自88年7月1日起至89年6月間(即朴子營運處裁併)止,所實際 領得之材料數量(不包含自「88年度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新舊廠商工餘材料沖退交接時,所承受之材料數量)為A12 ,惟本院核算丙○○提出之前揭便條紙及登錄筆記簿所載內容後,發現該段期間內(即88年7月1日起至89年6月間朴子 營運處裁併止),丑○○持便條紙領用材料之數量為K12( 筆記簿影本見本院卷2第230-237頁,若登錄筆記簿所載之領出數量,未見便條紙有記載者,不計入),二者不同,存有差異,且其中差距有達八千、九千或一萬餘公尺者(見附表二備註欄),數額甚大,顯見朴子營運處線路股與料庫之領料作業,因使用違反甲○○○○司規定而私設之便條紙,造成營運處之材料帳面資料與便條紙記載之領取數額發生無法核對一致之落差,則依領料單所載內容統計而得之A12是否 真實,即非無疑,此亦足認證人丙○○到庭結證稱:我有核對便條紙、領料單與登錄筆記簿三者之數量都相符云云(見本院卷3第90-91頁),與事實不合,委無可採。又附表2代 號A1 1之數量係指前揭「88年度發包工程」在年度結案時所剩之工餘材料,乃依領料單統計而得,惟丑○○在「88年度發包工程」期間,亦是使用便條紙領料,而該88年度內之便條紙已被丙○○銷毀等情,業見前述,故而無法依據該88年度便條紙來稽查核算A11是否屬於丑○○所領取之數量,而 前揭84年度至87年度間之發包工程所使用之便條紙亦均銷毀,無法核算,亦即發生並無便條紙可據以認定A11為真正之 瑕疵,再者,前揭相關領料單上僅鈐蓋有「昇泰公司」及巳○○之大小章印文,未見丑○○簽名,有工程領料單多份在卷可佐,則領料單所載之實發數量是否即為丑○○所領出者,亦值懷疑;況且卯○○以證人身分於審理中結證稱:88至89 年間的發包工程,昇泰與高祥公司持送領料單給我核章 的人員,除黃國外,乙○○及相關施工人員都會送領料單給我,不止一人,但我不知道去料庫領料的有幾人,新舊承包廠商年度沖退材料的數量是我根據電腦資料統計而出,再將數量通知廠商即會計乙○○,舊廠商會開具繳退料單,新廠商會開立領料單等語在卷(見本院卷3第244-245頁),顯見歷次發包工程年度結案時,朴子營運處線路股與儲運股料庫人員僅係經電腦資料計算,以書面作業辦理沖帳,並未與丑○○進行核算,是本院無法因「88年度發包工程」已然結案,逕認代號A11數量業經丑○○確認或領用,而可信為真實 。 ⑶繼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著有明文。被告丑○ ○於90年12月7日警訊時雖承認;我約於89年3月起開始將溢領電纜線陸續賣給高雄縣大寮鄉的姜聰敏,我忘記賣幾次,也忘記得款若干,姜聰敏會僱貨車到嘉義縣政府棒球場附近載電纜線,交易金額有時是當場算清楚,有時以郵局帳戶匯款,最後一次是89年底賣出去的,另外我為補足短缺之電纜料,曾於90年8月中旬,以匯款及轉帳支付方式,向姜聰敏 共買價值92萬6千元之電纜料云云(見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 局嘉水警3字第0910002270號卷第1-3頁);丑○○復於90年12月8日警訊時承認;我曾於89年5月及同年7月間,先後二 次載運約1,000公尺及約1,500公尺電纜線,至高雄縣大寮鄉○○村○○路665巷56號賣給姜聰敏,除此之外,我與姜聰 敏的交易地點都在嘉義縣地區無固定地方交易云云(見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嘉水警3字第0910002270號卷第4頁及背面),惟丑○○於偵查中業已否認前揭警訊所供之真實性(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147號卷第10-12頁 ),證人姜聰敏亦於偵查中否認曾向丑○○購買電纜料(見前揭偵字第2147號卷第36-37頁),此外,復無證據可認丑 ○○確有前揭販賣電纜料情事,亦即別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丑○○前揭警訊陳述與事實相符,揆諸前揭條文意旨,無法憑此認為丑○○有販賣(即侵占)所領得電纜料之犯行。另者丑○○雖曾於90年11月30日出具「溢領材料還承諾書」,承諾退還保管之13種電纜料,有「溢領材料還承諾書」1 紙在卷足憑(見調查局卷第196頁),惟丑○○於偵審中 業已否認該承諾書所載內容之真實性(見前揭他字第890號 卷第130-134頁),且此亦乏證據可認丑○○確有保管如該 承諾書所述數量及項目之電纜料,揆諸前揭條文意旨,無法憑此即為不利於丑○○之認定。 ㈢因此,本院對於丑○○領取如附表1及附表2所示項目材料之數量既無法為其不利之認定,亦難謂丑○○有變易持有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其被訴業務侵占罪嫌為不能證明,應予無罪諭知。 伍、被告卯○○、丑○○、巳○○3人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從中舞弊罪嫌及刑法第213條之公 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 一、訊據被告卯○○、丑○○及巳○○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從中舞弊罪嫌及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卯○○辯稱:我是前揭4件積點發 包工程的主辦檢查員,另有2名檢查員,承包廠商請料時, 可以依據廠商現有的剩料,酌予增加備用料提出申請,我們公司並未規定備用料的數額;廠商請料,由我先審核,再經主管同意,然後到料庫去提料,又我審核時,本應依據施工單及廠商備料的數量,斟酌申請的數量,但是因為每天的施工單數量很大,我無法詳細審核,而且朴子料庫丙○○為了庫存之績效評比,創設便條紙方式,讓廠商先在帳面上以領料單把材料全部領出,惟實際上有部分材料寄放料庫,後續再以便條紙領出寄庫之材料,便條紙雖亦須經我蓋章,但我無從審核便條紙的數量,我只是證明丑○○有領料;因為有便條紙之故,所以根據領料單記載的電腦資料變成虛帳,我無從判斷廠商究竟領出多少材料,來進行控管及審核。另外,發包工程新舊廠商年度交接時,我是根據電腦資料算出舊廠商應退的數量,再將數量通知舊廠商要退料,舊廠商會開據繳退料單,新廠商會開具領料單,把舊廠商的退料領走,進行新舊廠商沖退,但我並未實際盤點沖退料,我一般都是通知會計乙○○,我並未通知丑○○,應該是乙○○轉通知丑○○等語;丑○○及巳○○均辯稱其等未有與卯○○共同為前揭舞弊或公務員登載不實行為等語。 二、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 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所謂回扣,係指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5736號判決參照)。而本條款既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且所指之其他舞弊情事係屬概括規定,自應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正當利益者有等同的危害性方可相提併論。復按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 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所登載不實之事項出於明知為前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亦即若非出於明知,僅係登載錯誤或不當,均難繩以該條之罪(參照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377號、72年度台上字第 7367號判決參照)。 三、證人辰○○到庭結證稱:卯○○是本件積點發包工程的主辦員,其工作內容是接受設計單位的施工單及與包商接洽有關事務之處理,並將竣工單分配給檢查員檢查廠商請料時,需要開具領料單,蓋公司大小章,經過主辦員核章,再由我核章,我們審查領料時,一般都未核對施工單,我們因為不知道哪些地方需要施工,所以會讓廠商備料,備料並無一定數量,是由主辦員審核,絕大部分是乙○○來辦理領料,丑○○偶爾會來辦理領料單,等施工完畢後,廠商再把竣工單交給檢查員,廠商製作的日報表是施工的使用數量,並沒有材料存量等語明確(見本院卷2第101-108頁),又朴子料庫於89年6月前,對於積點發包工程承包商均以由丙○○自創之 便條紙方式領料等情,亦見前述,是卯○○所辯尚非虛妄,堪信其已無法由電腦資料確實掌握積點工程承包廠商十幾領用之數量。又徵諸卷附之多份領料單及繳退料單,其中如表3 所示部分均非由卯○○擔任檢查員或領料員,卯○○亦未在單據上蓋章,且次數甚多,有領料單及繳退料單多紙附卷足憑,顯見承包廠商多年來申請領、退料,並非完全皆由卯○○直接審核,且次數不少(詳見附表3),是卯○○既非 全然持續審核積點工程承包廠商之領、退料單,此亦不足認為其明確掌握承包廠商之領取材料數量,自無法逕為認定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舞弊及刑法公務員登 載不實犯行。又卯○○日常審核承包廠商之領、退料單據,及年度結案時,新舊廠商材料之沖退,其審核縱有行政怠惰、失當情事,惟與前揭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浮報價額 、數量」或「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正當利益者相較,尚難認有等同的危害性;又卯○○審核領料單時,係配合工程需要而開列領料單,而新舊承包廠商年度沖退材料的數量是卯○○根據電腦資料統計而出,難認有何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情事,應無觸犯前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刑法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名可言。 四、另被告卯○○對於「丑○○未送錢給伊」、「伊未拿到昇泰公司之好處」及「伊未收到巳○○的錢」等問題,經法務部調查局實施測謊後,認為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之情,雖有該局91年9月24日調科參字第09123037070號、91年11月5日調科參字第09123036920號測謊報告書2紙在卷可稽( 見調查局卷第195頁、第197頁);惟測謊之結果應係有其他可資信賴之積極或消極證據存在之情形下,作為補強證據證明力參考之用,而非可作為判斷事實之唯一及絕對之憑證;且前揭測謊結果,業據被告卯○○、巳○○及丑○○否認在卷,亦無證據可佐為真正,難認為可採;再者,該測謊檢查結果之書面報告並未將鑑定經過一併載明,故認不能據以推測卯○○、丑○○、巳○○3人有經辦公用工程從中舞弊及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共同犯罪事實之存在。 五、綜上,本院查無確實證據足認卯○○犯有前揭經辦公用工程從中舞弊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既不能證明卯○○觸犯此二罪名,則巳○○、丑○○亦無此等罪名可言,是以其3人 應為無罪之諭知。 陸、被告巳○○所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罪嫌部分: 一、公訴人認被告巳○○有前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罪 嫌,無非係以「右揭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事實,業據被告巳○○、同案被告壬○○、辛○○及癸○○於調查站訊問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其等所供情節悉相符合,復有工程標價單、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巳○○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 條 第4項罪嫌,並辯稱:因為我怕投標廠商不足三家會流標, 所以就向壬○○、辛○○及癸○○,分別借用高祥公司、光聯訊公司及瑞祥公司名義及證件陪標,該3家公司並未實際 參與投標,沒有投標真意等語。 二、經查: ㈠按87年5月27日制訂公布並施行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原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依該規定,其犯罪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始得成立。若行為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促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則與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4項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相符合(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 第4044號判決參照)。 ㈡雖其後政府採購法於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該條新增訂第5 項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原該條第五項未遂規定則改列第六項。亦即政府採購法以增列條項之方式,對於借牌投(參)標、陪標行為(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加以明確規定處罰,並非修正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條文,足徵借牌投(參)標、陪標行為(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與該法第87條第4 項之規範對象及構成要件均不相同,自不得以行為人自承有借牌投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行為,即遽以該法修正前第87條第4項論之,尚須檢視渠等行為與修正前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又按政府採 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為其立法目的;該法第87條則明定強制圍標,或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圍標,或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廠商使不能投標之處罰。而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規定(第87條第4項修正前、後之構成要件均相同),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為:⒈行為人須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不法意圖,⒉行為人須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為手段,⒊須達成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結果。換言之,行為人之主觀上須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客觀上須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結果,始得成立本罪。倘無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或未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自非受該罪所規範;又該罪之犯罪之主體,應係指「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人而言,若僅單純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廠商,應非該條犯罪之主體。所謂「使廠商不為投標」者,係指原本有意投標之廠商,因合意之結果,而不為投標而言,其廠商不包括原本無意投標之廠商在內。所謂「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者,係指原本有意投標競爭價格之廠商,因合意之結果,僅參與形式之投標,而不為實質價格之競爭而言,其廠商不包括原本無意競爭之廠商在內,亦即,若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行為,或單純陪標、容許人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廠商,因其等並無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更無參與投標或競標之意思,自無產生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能,顯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法律構成要件不相符 (該等行為,應係新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所欲規 範之範疇)。 ㈢其次,⑴被告巳○○於偵查中陳稱:我是昇泰公司負責人,高祥、光聯訊及瑞祥公司分別參加前揭89年度第2期、90 年度發包工程之招標,都是應我要求而參與陪標,光聯訊及瑞祥公司的標單是公司人員填妥後交給我,高祥公司的標單是我填寫,再由我們公司員工郵寄,其中1次是我自己投遞, 押標金是我們公司出等語(見前揭他字第890號卷第134頁背面至第135頁背面);同案被告壬○○於偵查中供稱:我是 高祥公司實際負責人,我們公司有參加前揭89年度第2期、 前揭90年度發包工程之招標,當時是巳○○向我們公司要求借牌陪標,我基於朋友情誼而同意,押標金都是巳○○支付,標單資料都是巳○○書寫投遞等語(見前揭他字第890號 卷第143頁及背面);同案被告辛○○於偵查中供稱:我是 光聯訊公司負責人,我們公司有參加前揭89年度第2期發包 工程招標,當時是巳○○打電話給我們公司庚○○經理要求我們陪標,庚○○再打電話告訴我,我們基於同業情誼壓力而同意,並未獲得任何利益,投標金額是庚○○提高價額書寫,標單及資料是巳○○派人來公司取走投遞,開標當日我們並未派員到場等語(見前揭他字第890號卷第87至89 頁);同案被告癸○○於偵查中陳稱:我是瑞祥公司負責人,我們公司有參加前揭90年度發包工程招標,當時是巳○○要我們參加,我們基於同業情誼壓力而同意,並未獲得任何利益,我們把公司大小章蓋好後,將標單及資料交給巳○○,開標當日我們並未派員到場等語(見前揭他字第890號卷第90 至第91頁背面);雖然證人寅○○及庚○○於審理中證稱:辛○○僅是光聯訊公司掛名負責人,光聯訊公司參與前揭89年度第2期發包工程之投標之事是我們負責,這是個小案子 ,辛○○並不知情,他不知道我們去投標云云(見本院卷3 第69頁、第70頁、第75頁至第81頁),惟徵諸辛○○亦係光聯訊公司出資股東及辛○○前揭偵查中所陳,證人庚○○應有打電話告訴辛○○將配合巳○○陪標之事,否則辛○○當無法為前揭偵查中之供述,故以辛○○前揭偵查中之陳述為可採;是認被告壬○○、辛○○及癸○○與其等所屬之高祥、光聯訊及瑞祥公司並非原本即有意投標競價者,僅係單純陪標之廠商。至於卷附之工程標價單及法務部調查局91 年4月10日調科貳字第09123010990號、91年5月20日調科貳字第09123046500號鑑定通知書所附資料(見調查局卷第1頁至第120頁),僅係瑞祥、昇泰及高祥等公司相關工程標價單、 金融機構匯款回條、委託書、申請書及傳票上之筆跡鑑定,尚無足證明被告巳○○、同案被告壬○○、辛○○及癸○○有何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情。 ⑵故本件被告巳○○向他人(即同案被告壬○○、辛○○及癸○○)借用公司及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時間係在88年5月間、89年6月及同年12月間,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關於借牌投標之處罰規定,則係於91年2月6日始公布施行,於91年2月8日生效,依罪刑法定主義,則在此之前縱有上開行為,究屬不罰之行為,自不得以修正後之第87條第5 項加以處罰,且此非法律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再參以依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前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款規定為:「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對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行為之廠商,機關亦僅得將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無科以刑罰之規定,益見修正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所處刑罰之行 為,並未涵蓋廠商借牌陪標在內。是被告巳○○為求得標,而向同案被告壬○○、辛○○及癸○○借牌陪標之行為,因係發生於89年間,當時政府採購法並無處罰借牌之行為,故其行為應屬行為時之法律所不罰。又本件借牌之行為在行為當時非屬「非法之方法」,是被告巳○○之行為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亦不相符,附為說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巳○○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前揭89年度、89年度第2期或90年度發包工程之行為,依行為時之法律 係屬不罰之行為。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巳○○有何公訴人所指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巳○○犯罪,是以被告巳○○應為無罪之諭知。 柒、綜上所述,本院既然查無確切證據足認被告巳○○、丑○○涉犯業務侵占罪嫌,被告卯○○、丑○○、巳○○3人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從中舞弊罪 嫌及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被告巳○○涉有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罪嫌,自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至 於併辦部分係前揭罪嫌之相關證據,自不退回檢察官另為處理,附為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盧鳳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附表1:(單價:新台幣/元) ┌──┬────────────┬──┬────┬───┬───┐ │編號│材料名稱 │單位│數量 │單價 │備註 │ ├──┼────────────┼──┼────┼───┼───┤ │1 │0.65x2P PE-PVC引進線 │m │68.0 │1.3 │ │ ├──┼────────────┼──┼────┼───┼───┤ │2 │FS-JF-LAP-0.4-100P市纜 │m │3711.0 │85.53 │ │ ├──┼────────────┼──┼────┼───┼───┤ │3 │FS-JF-LAP-0.4-200P市纜 │m │11840.5 │148.19│ │ ├──┼────────────┼──┼────┼───┼───┤ │4 │FS-JF-LAP-0.4-400P市纜 │m │19501.0 │250.52│ │ ├──┼────────────┼──┼────┼───┼───┤ │5 │FS-JF-LAP-0.4-600P市纜 │m │17059.0 │360.33│ │ ├──┼────────────┼──┼────┼───┼───┤ │6 │FS-JF-LAP-0.5-100P市纜 │m │2498.0 │120.49│ │ ├──┼────────────┼──┼────┼───┼───┤ │7 │FS-JF-LAP-0.5-200P市纜 │m │3950.0 │212.05│ │ ├──┼────────────┼──┼────┼───┼───┤ │8 │FS-JF-LAP-0.5-400P市纜 │m │3759.0 │353.2 │ │ ├──┼────────────┼──┼────┼───┼───┤ │9 │FS-JF-LAP-0.5-600P市纜 │m │1500.0 │351.80│A料 │ ├──┼────────────┼──┼────┼───┼───┤ │10 │CCP-LAP-SS-0.5-50P市纜 │m │491.0 │64.39 │ │ ├──┼────────────┼──┼────┼───┼───┤ │11 │CCP-LAP-SS-0.5-200P市纜 │m │15501.0 │167.77│ │ ├──┼────────────┼──┼────┼───┼───┤ │12 │CCP-LAP-SS-0.4-100P市纜 │m │25425.7 │72.84 │ │ ├──┼────────────┼──┼────┼───┼───┤ │13 │CCP-LAP-SS-0.4-200P市纜 │m │38578.0 │124.66│ │ ├──┼────────────┼──┼────┼───┼───┤ │14 │0.5db-24C-BJF-LAP-SM光纜│m │1722.0 │138.66│ │ ├──┼────────────┼──┼────┼───┼───┤ │15 │7.0M木桿(A料) │根 │5.0 │2010.9│ │ ├──┼────────────┼──┼────┼───┼───┤ │16 │7.0M A級水泥桿(A料) │根 │11.0 │71.71 │ │ ├──┼────────────┼──┼────┼───┼───┤ │17 │7.5M A級水泥桿(A料) │根 │142.0 │1868.1│ │ │ │ │ │ │1 │ │ ├──┼────────────┼──┼────┼───┼───┤ │18 │8.0M A級水泥桿(A料) │根 │27.0 │2276.0│ │ ├──┼────────────┼──┼────┼───┼───┤ │19 │8.5M B級水泥桿 │根 │5.0 │4556.7│ │ │ │ │ │ │2 │ │ ├──┼────────────┼──┼────┼───┼───┤ │20 │1.2M 水泥橫木 │根 │692.0 │392.98│ │ └──┴────────────┴──┴────┴───┴───┘ 附表2: A:係指「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新舊廠商工餘材料沖退交接時,所承受之材料數量: A1:指「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該89年度間,所領得之材料數量(包含自「朴子營運處88年度纜線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新舊廠商工餘材料沖退交接時,所承受之材料數量)。 A1=A11加A12加A13。 A11:指「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 」自「朴子營運處88年度纜線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新舊廠商工餘材料沖退交接時,所承受之材料數量。A12:指「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 」自88.7.1起至89.6間(即朴子營運處裁併)止,所實 際領得之材料數量(不包含自「朴子營運處88年度纜線 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新舊廠商工餘材料沖退 交接時,所承受之材料數量)。 A13:指「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 」自89.6間(即朴子營運處裁併)起至89.12.31止,所 實際領得之材料數量(不包含自「朴子營運處88年度纜 線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新舊廠商工餘材料沖 退交接時,所承受之材料數量)。 A2:指「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該89年度間,因施工所耗用之材料數量。 A3:指「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該89年度間,曾實際繳退之材料數量(不含沖退入「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之材料數量,意即不包含A) A=A1減A2減A3。 K12:指依證人丙○○提出之前揭便條紙及登錄筆記簿所載內 容,計算被告丑○○因「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 點發包工程」自88.7.1起至89.6間(即朴子營運處裁併 )止,所領得之材料數量(若登錄筆記簿所載之領出數 量,未見便條紙有記載者,不計入) K1= A11加K12加A13。 K=K1減A2減A3。 B:係指「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朴子服務中心89年度線路擴援積點第2期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新舊廠商工餘材料沖退交接時, 所承受之材料數量: B1:指「朴子服務中心89年度線路擴援積點第2期發包工程之 承包商」於該89年度第2期之期間,所領得之材料數量。 B2:指「朴子服務中心89年度線路擴援積點第2期發包工程之 承包商」於該89年度第2期之期間,因施工所耗用之材料 數量。 B3:指「「朴子服務中心89年度線路擴援積點第2期發包工程 之承包商」於該89年度第2期之期間,曾實際繳退之材料 數量(不含沖退入「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之材料數量,意即不包含B)。 B=B1減B2減B3。 C:係指除A及B外,「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於該90年度間,另行實際領得之材料數量(已扣除於該90年度間,已實際繳退之材料數量)。 C1:指除A及B外,「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 程之承包商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於該90年度間,另行 實際領得之材料數量(不含於該90年度間,已實際繳退之 材料數量)。 C2:指「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 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於該90年度間,曾實際繳退之材 料數量。 C=C1減C2 F:係指「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於該90年度間,因施工所耗用之材料數量。 D:係指A加B之數量。 G:係指A加B加C4之數量。 X=A12-K12 附表二: ┌──┬──────┬──┬────────────────────┬───────────┬───────────┬───┬───┬───┐ │編號│材料名稱 │單位│A=A1-A2-A3(K) │B=B1-B2-B3 │C4=C1-C2-F │G=A+B │D=A+B │備註 │ │ │ │ ├────────────┬───┬───┼───┬───┬───┼───┬───┬───┤+C4 │ │X=A12-│ │ │ │ │A1=A11+A12+A13(K1) │A2 │A3 │B1 │B2 │B3 │C1 │F │c2 │ │ │K12 │ │ │ │ ├───┬────┬───┤ │ │ │ │ │ │ │ │ │ │ │ │ │ │ │A11 │A12 │A13 │ │ │ │ │ │ │ │ │ │ │ │ │ │ │ │ │(K12) │ │ │ │ │ │ │ │ │ │ │ │ │ ├──┼──────┼──┼───┴────┴───┴───┴───┼───┴───┴───┼───┴───┴───┼───┼───┼───┤ │1 │0.65x2P │m │0(0) │0 │0 │0 │0 │0 │ │ │PE-PVC引進線│ ├────────────┬───┬───┼───┬───┬───┼───┬───┬───┤ │ │ │ │ │ │ │0(0) │0 │0 │0 │0 │0 │1475 │1132 │3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0 │0 │ │ │ │ │ │ │ │ │ │ │ │ │ │ │ │ │(0) │ │ │ │ │ │ │ │ │ │ │ │ │ ├──┼──────┼──┼───┴────┴───┴───┴───┼───┴───┴───┼───┴───┴───┼───┼───┼───┤ │2 │FS-JF-LAP- │m │0(-6697) │2060 │6679 │3711 │2060 │6697 │ │ │0.4-100P市纜│ ├────────────┬───┬───┼───┬───┬───┼───┬───┬───┤ │ │ │ │ │ │ │43235 (36538) │26697 │16538 │7741 │2638 │3043 │7000 │5028 │3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95 │27197 │9043 │ │ │ │ │ │ │ │ │ │ │ │ │ │ │ │ │(20500) │ │ │ │ │ │ │ │ │ │ │ │ │ ├──┼──────┼──┼───┴────┴───┴───┴───┼───┴───┴───┼───┴───┴───┼───┼───┼───┤ │3 │FS-JF-LAP- │m │10757(8012) │927 │6562 │11901.│11684 │2745 │ │ │0.4-200P市纜│ ├────────────┬───┬───┼───┬───┬───┼───┬───┬───┤ │ │ │ │ │ │ │63295 (60550) │38192 │14346 │5101 │4174 │0 │11000 │6344.9│4438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50 │39745 │13500 │ │ │ │ │ │ │ │ │ │ │ │ │ │ │ │ │(37000) │ │ │ │ │ │ │ │ │ │ │ │ │ ├──┼──────┼──┼───┴────┴───┴───┴───┼───┴───┴───┼───┴───┴───┼───┼───┼───┤ │4 │FS-JF-LAP- │m │17639(9583) │4581 │-1041 │19501 │22220 │8056 │ │ │0.4-400P市纜│ ├────────────┬───┬───┼───┬───┬───┼───┬───┬───┤ │ │ │ │ │ │ │47111 (39055) │13672 │15800 │5000 │419 │0 │1500 │1678 │2541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11 │28556 │9144 │ │ │ │ │ │ │ │ │ │ │ │ │ │ │ │ │(20500) │ │ │ │ │ │ │ │ │ │ │ │ │ ├──┼──────┼──┼───┴────┴───┴───┴───┼───┴───┴───┼───┴───┴───┼───┼───┼───┤ │5 │FS-JF-LAP- │m │24369(14529) │3110 │-2515 │17059 │27479 │9840 │ │ │0.4-600P市纜│ ├────────────┬───┬───┼───┬───┬───┼───┬───┬───┤ │ │ │ │ │ │ │69855 (60015) │12779 │32707 │6750 │640 │3000 │4500 │7905 │70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95 │35340 │25720 │ │ │ │ │ │ │ │ │ │ │ │ │ │ │ │ │(25500) │ │ │ │ │ │ │ │ │ │ │ │ │ ├──┼──────┼──┼───┴────┴───┴───┴───┼───┴───┴───┼───┴───┴───┼───┼───┼───┤ │6 │FS-JF-LAP- │m │308(-821) │0 │4500 │2496 │308 │1129 │ │ │0.5-100P市纜│ ├────────────┬───┬───┼───┬───┬───┼───┬───┬───┤ │ │ │ │ │ │ │8186 (7057) │4636 │3242 │102 │102 │0 │6500 │2312 │2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46 │2629 │4111 │ │ │ │ │ │ │ │ │ │ │ │ │ │ │ │ │(1500) │ │ │ │ │ │ │ │ │ │ │ │ │ ├──┼──────┼──┼───┴────┴───┴───┴───┼───┴───┴───┼───┴───┴───┼───┼───┼───┤ │7 │FS-JF-LAP- │m │5637(3177) │1661 │14500 │3950 │7298 │2460 │ │ │0.5-200P市纜│ ├────────────┬───┬───┼───┬───┬───┼───┬───┬───┤ │ │ │ │ │ │ │15157 (12697) │2463 │7057 │2000 │339 │0 │17500 │17848 │3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6960 │8197 │ │ │ │ │ │ │ │ │ │ │ │ │ │ │ │ │(4500) │ │ │ │ │ │ │ │ │ │ │ │ │ ├──┼──────┼──┼───┴────┴───┴───┴───┼───┴───┴───┼───┴───┴───┼───┼───┼───┤ │8 │FS-JF-LAP- │m │5472(4077) │1000 │1000 │3736 │6472 │1395 │ │ │0.5-400P市纜│ ├────────────┬───┬───┼───┬───┬───┼───┬───┬───┤ │ │ │ │ │ │ │11895 (10500) │1216 │5207 │1000 │0 │0 │3500 │3736 │25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6395 │5500 │ │ │ │ │ │ │ │ │ │ │ │ │ │ │ │ │(5000) │ │ │ │ │ │ │ │ │ │ │ │ │ ├──┼──────┼──┼───┴────┴───┴───┴───┼───┴───┴───┼───┴───┴───┼───┼───┼───┤ │9 │FS-JF-LAP- │m │0(0) │0 │1500 │1500 │0 │0 │ │ │0.5-600P市纜│ ├────────────┬───┬───┼───┬───┬───┼───┬───┬───┤ │ │ │ │ │(A料) │ │0(0) │0 │0 │0 │0 │0 │1500 │0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0 │0 │ │ │ │ │ │ │ │ │ │ │ │ │ │ │ │ │(0) │ │ │ │ │ │ │ │ │ │ │ │ │ ├──┼──────┼──┼───┴────┴───┴───┴───┼───┴───┴───┼───┴───┴───┼───┼───┼───┤ │10 │CCP-LAP-SS- │m │1848(3348) │123 │0 │491 │1971 │-1500 │ │ │0.5-50P市纜 │ ├────────────┬───┬───┼───┬───┬───┼───┬───┬───┤ │ │ │ │ │ │ │4400 (5900) │1154 │998 │166 │43 │0 │0 │1480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68 │0(1500) │832 │ │ │ │ │ │ │ │ │ │ │ │ ├──┼──────┼──┼───┴────┴───┴───┴───┼───┴───┴───┼───┴───┴───┼───┼───┼───┤ │11 │CCP-LAP-SS- │m │22710(23094) │2000 │4500 │15501 │24710 │-384 │ │ │0.5-200P市纜│ ├────────────┬───┬───┼───┬───┬───┼───┬───┬───┤ │ │ │ │ │ │ │30720 (31104) │2394 │5616 │2000 │0 │0 │9500 │13709 │5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40 │7616 │18000 │ │ │ │ │ │ │ │ │ │ │ │ │ │ │ │ │(8500) │ │ │ │ │ │ │ │ │ │ │ │ │ ├──┼──────┼──┼───┴────┴───┴───┴───┼───┴───┴───┼───┴───┴───┼───┼───┼───┤ │12 │CCP-LAP-SS- │m │31285(19337) │3639 │5000 │25425 │34924 │11948 │ │ │0.4-100P市纜│ ├────────────┬───┬───┼───┬───┬───┼───┬───┬───┤.7 │ │ │ │ │ │ │74041 (62093) │24860 │17896 │4448 │809 │0 │13000 │14498.│8000 │ │ │ │ │ │ │ ├───┬────┬───┤ │ │ │ │ │ │3 │ │ │ │ │ │ │ │ │10593 │43448 │20000 │ │ │ │ │ │ │ │ │ │ │ │ │ │ │ │ │(31500) │ │ │ │ │ │ │ │ │ │ │ │ │ ├──┼──────┼──┼───┴────┴───┴───┴───┼───┴───┴───┼───┴───┴───┼───┼───┼───┤ │13 │CCP-LAP-SS- │m │48386(47247) │6099 │6000 │38578 │54485 │1129 │ │ │0.4-200P市纜│ ├────────────┬───┬───┼───┬───┬───┼───┬───┬───┤ │ │ │ │ │ │ │74324 (73185) │12598 │13340 │6201 │102 │0 │12000 │21907 │6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185 │36639 │21500 │ │ │ │ │ │ │ │ │ │ │ │ │ │ │ │ │(35500) │ │ │ │ │ │ │ │ │ │ │ │ │ ├──┼──────┼──┼───┴────┴───┴───┴───┼───┴───┴───┼───┴───┴───┼───┼───┼───┤ │14 │0.5db-24C- │m │2000 │0 │3220 │2724 │2000 │ │ │ │BJF-LAP-SM │ ├────────────┬───┬───┼───┬───┬───┼───┬───┬───┤ │ │ │ │ │光纜 │ │5000 │0 │3000 │2000 │2000 │0 │3220 │2496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3000 │2000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15 │7.0M木桿 │根 │0 │0 │18 │16 │0 │ │ │ │(A料) │ ├────────────┬───┬───┼───┬───┬───┼───┬───┬───┤ │ │ │ │ │ │ │0 │0 │0 │0 │0 │0 │18 │2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0 │0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16 │7.0M │根 │95 │0 │30 │46 │95 │ │ │ │ A級水泥桿 │ ├────────────┬───┬───┼───┬───┬───┼───┬───┬───┤ │ │ │ │ │(A料) │ │197 │48 │54 │32 │32 │0 │30 │79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9 │6 │16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17 │7.5M │根 │96 │0 │445 │142 │96 │ │ │ │ A級水泥桿 │ ├────────────┬───┬───┼───┬───┬───┼───┬───┬───┤ │ │ │ │ │(A料) │ │278 │159 │23 │16 │16 │0 │445 │399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4 │3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18 │8.0M │根 │1 │0 │38 │27 │1 │ │ │ │ A級水泥桿 │ ├────────────┬───┬───┼───┬───┬───┼───┬───┬───┤ │ │ │ │ │(A料) │ │36 │25 │10 │1 │1 │0 │38 │12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2 │7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19 │8.5M │根 │39 │0 │0 │39 │0 │ │ │ │ B級水泥桿 │ ├────────────┬───┬───┼───┬───┬───┼───┬───┬───┤ │ │ │ │ │ │ │300 │146 │115 │0 │0 │0 │0 │0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3 │103 │74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20 │1.2M │根 │708 │0 │0 │692 │708 │ │ │ │ 水泥橫木 │ ├────────────┬───┬───┼───┬───┬───┼───┬───┬───┤ │ │ │ │ │ │ │726 │11 │7 │1 │1 │0 │0 │16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0 │0 │6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附表3 ┌─────────────────────────────────────────────────────────────────────┐ │89年度擴充市○○路積點發包工程之領料單: │ │領料員為黃國揚-- │ │擴字第3(料單編號88H-0013)、4(88I-0049)、17(89A-0037)、18(89B-0012)、22(89C-0010)、23(89C-0012)、26(89C-0027)、27(89C-0038)│ │ 、28(89C-0037)、29(89C-0036)、30(89C-0035)、32(89D-0023)、34(89D-0084)、35(89E-0016)、36(89E-0015)、37(89E-0035)、 │ │ 39(89E-0027)、46(89H-0029)、54(89H-0036)、59(89H- 0065) │ ├─────────────────────────────────────────────────────────────────────┤ │89年度擴充市○○路積點發包工程之繳退料單: │ │檢驗員為黃國揚-- │ │擴字第6(料單編號000-0000)、10(000-0000)、11(000-0000)、22(89H-0016)、23(89H-0017)、24(89H-0018)、25(89H-0019)、26(89H-0020 │ │ )、28(89H-0014)、29(89H-0015) │ ├─────────────────────────────────────────────────────────────────────┤ │89年度第2期擴充市○○路積點發包工程之領料單: │ │領料員為黃國揚-- │ │擴字第3(料單編號89G-0109)、5(89H-0050 )、6(89H-0039)、7(89H-0040)、8(89H-00 41)、9(89H-0042)、11(89H-0044)、17(89J-0052)、│ │ 17(89J-0035)、20(89J-0059)、21(89J-0060)、22(89J-0045)、29(89L-0042)、22-5(90A-0055)、22-11(90A-0045) │ ├─────────────────────────────────────────────────────────────────────┤ │89年度第2期擴充市○○路積點發包工程之繳退料單: │ │檢驗員為黃國揚---擴字第5(料單編號90A-0036)、2(91A-0017)、6(89H-0039)、7(89H-0040)、8(89H-00 │ │檢驗員為陳德潤---擴字第5(料單編號90A-0036)、6(90A-0035)、7(90A-0034)、17(91A-0095)、6(90A-0035)、6(90A-0035)、6(90A-0035) │ ├─────────────────────────────────────────────────────────────────────┤ │90年度擴充市○○路積點發包工程之領料單: │ │領料員為黃國揚--- │ │擴字第1(料單編號影印不清)、2(90A-0068)、3(90A-0074)、4(90A-0069)、15(90F-0012)、18(90F-0099)、27(90H-0020)、29(90H-0083)、│ │ 38(90I-0118)、42(90J-0040)74(91A-0095)-------本工程卷附67張領料單中經卯○○在「領料員」欄核章者僅11張領料單。 │ ├─────────────────────────────────────────────────────────────────────┤ │89年度零星遷移桿線積點發包工程之領料單: │ │領料員為李國雄---遷字第11(料單編號89C-0039)、12(89C-0040)、13(89C-0041)、13-1(89C-0042)、14(89C-0043) │ ├─────────────────────────────────────────────────────────────────────┤ │89年度零星遷移桿線積點發包工程之領料單: │ │領料員為陳德潤---遷字第25(料單編號90A-0054)、80(90A-0056)、81(90A-0058)、92(90A-0050) │ ├─────────────────────────────────────────────────────────────────────┤ │90年度零星遷移桿線積點發包工程之領料單: │ │領料員為陳德潤--- │ │遷字第1(料單編號90A-0085)、2(90A-0086)、3(90A-0087)、16(90F-0100)、2(90A-0086)、39(90K-0082)、40(90K-0080)、68(90A-0096) │ │ 、72(91A-0066) │ ├─────────────────────────────────────────────────────────────────────┤ │90年度零星遷移桿線積點發包工程之領料單: │ │領料員為黃國揚--- │ │遷字第24(料單編號90H-008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