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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一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告
乙○○
被告
誠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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