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二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