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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黃仁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二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法 官 黃 仁 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呂 權 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