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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廖政勝
  • 法定代理人
    賴景成、乙○○、甲○○

  • 被告
    臺灣洋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法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二號 自 訴 人 順發興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景成 被   告 臺灣洋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代 表 人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自訴人順發興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順發興公司)代 表人賴景成於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調查中並補稱:是以順發興公司名 義對臺灣洋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洋菜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下稱土地銀行)提起自訴云云。 二、按以非自然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法上否認其有犯罪能力,在 程序法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非自然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 為不受理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五十四年臺上字第一八九四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被告臺灣洋菜公司及土地銀行並非自然人,而自訴人所訴之犯罪行為,法律 上又無對於非自然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程序法上被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自訴 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爰依右揭說明,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 政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 湘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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