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О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О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嚴庚辰律師
鍾孟秋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