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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黃仁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三○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嗣經裁定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被告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再施用毒品,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六一四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期滿後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八四號為不起訴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七五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二一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判決就其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十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萌生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先後於九十一年七月間某日及同年十月二十七日某時許,連續在雲林縣西螺鎮某公園內,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火施用。嗣於同年十月二十八日,經警另案執行拘提時查獲,而偵知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均自白不諱,而被告之尿液經送雲林縣衛生局檢驗結果,嗎啡確呈陽性反應,此有該局所出具之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上開自白為真實,足以採信。末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三○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嗣經裁定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被告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再施用毒品,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六一四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期滿後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八四號為不起訴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七五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二一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判決就其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十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八四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七五號起訴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刑事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被告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五年內三犯施用毒品罪,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謂之第一級毒品,觀諸該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甚明。核被告甲○○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為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施用毒品之紀錄,並經強制戒治,竟又再度施用,顯見其意志不堅,仍未戒絕,毫無悔改之意,其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毒品,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雄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法 官 黃 仁 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書記官 呂 權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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