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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許兆慶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韓商乙○○○○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丙○○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   告 韓商乙○○○○有限公司(CLKO Entertainment Co. Ltd.)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樹欣律師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又刑事簡易程序,未經言詞辯論,原告(被害人)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 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於刑事簡易庭為判決前提出之。本件被告刑事 部份(民國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六六號),本院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依 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原告於同年月十九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許兆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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