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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二九二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黃仁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二九二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十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與被害人林合興等人達成和解,有嘉義縣水上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乙紙附卷可證(見偵查卷第一○頁),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五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法 官 黃 仁 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書記官 呂 權 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二九二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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