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四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 附表二所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間某日止,受僱於光泉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泉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銷貨及收取帳款等工作,為 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利 用收取貨款之便,自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連續將向如附 表一所示之客戶收取屬於光泉公司之貨款,於收取後未繳回光泉公司,而侵占入 己,合計侵占新臺幣(下同)五十萬五千九百二十九元。為掩飾其侵占行為,於 附表二所示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在「欣味」之客戶送貨簽單客戶簽收欄上, 偽簽「王益長」;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在「日宏」之客戶送貨簽單客戶簽收 欄上偽簽「陳芳儒」;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在「香香店」之客戶送貨簽單客 戶簽收欄上,偽簽「許世宏」;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冠興」之客戶送貨 簽單客戶簽收欄上,偽簽「林美莉」;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冠興」之客 戶送貨簽單客戶簽收欄上偽簽「吳森宏」;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大華號 」之客戶送貨簽單客戶簽收欄上,偽簽「陳孟宏」;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在「瑞 宏」之客戶送貨簽單客戶簽收欄上,偽簽「陳麗芳」;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在 「耕和」之客戶送貨簽單客戶簽收欄上,偽簽「牟」等人之署押,以表示該送貨 簽單上所載貨品已由各該客戶簽收之證明,且表示附表二之客戶賒帳,再持交予 光泉公司作為憑據,足以生損害於光泉公司及上開被冒名之「王益長」等人。 二、案經光泉公司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光泉公司之代理人簡坤湮指訴 之情節相節,並有挪用公款明細、服務切結書、客戶送貨簽單等證物在卷可資佐 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及第二百十六、第二 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附表二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應為偽造私文書之全部行為所吸收,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 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 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所犯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 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危害,且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三丶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月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 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 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 侯 麗 茹 附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 收帳時間 │ 客戶 │ 應收帳款(新台幣) │ ├──┼───────────┼────────┼───────────┤ │一 │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年旺 │ 一萬八千九百元 │ ├──┼───────────┼────────┼───────────┤ │二 │ 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 正味 │ 一萬六千九百六十八元 │ ├──┼───────────┼────────┼───────────┤ │三 │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 欣味糖果行 │ 一萬一千六百一十六元 │ ├──┼───────────┼────────┼───────────┤ │四 │ 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 欣味糖果行 │ 二萬三千一百三十六元 │ ├──┼───────────┼────────┼───────────┤ │五 │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 日升超市 │ 一萬四千六百零九元 │ ├──┼───────────┼────────┼───────────┤ │六 │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 漁民購物中心 │ 二萬三千七百八十七元 │ ├──┼───────────┼────────┼───────────┤ │七 │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日宏 │ 四千零十三元 │ ├──┼───────────┼────────┼───────────┤ │八 │ 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 世興生鮮超市 │ 五千六百七十三元 │ ├──┼───────────┼────────┼───────────┤ │九 │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隆騰 │ 八千四百元 │ ├──┼───────────┼────────┼───────────┤ │十 │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白河榮家 │ 一萬二千零十六元 │ ├──┼───────────┼────────┼───────────┤ │十一│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美香珍 │ 七萬五千八百四十元 │ ├──┼───────────┼────────┼───────────┤ │十二│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美香珍 │ 四萬五千六百元 │ ├──┼───────────┼────────┼───────────┤ │十三│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香香店 │ 一萬二千元 │ ├──┼───────────┼────────┼───────────┤ │十四│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 冠興商行 │ 四千一百四十二元 │ ├──┼───────────┼────────┼───────────┤ │十五│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冠興商行 │ 一萬五千元 │ ├──┼───────────┼────────┼───────────┤ │十六│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大華號 │ 一萬元 │ ├──┼───────────┼────────┼───────────┤ │十七│ 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 瑞宏商店 │ 七千二百元 │ ├──┼───────────┼────────┼───────────┤ │十八│ 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 │ 同興商號 │ 四千五百六十六元 │ ├──┼───────────┼────────┼───────────┤ │十九│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三榮 │ 九千元 │ ├──┼───────────┼────────┼───────────┤ │二十│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 上久 │ 四千八百九十八元 │ ├──┼───────────┼────────┼───────────┤ │二一│ 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 上久 │ 二萬六千零五十二元 │ ├──┼───────────┼────────┼───────────┤ │二二│ 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 │ 上久 │ 三萬零九百八十七元 │ ├──┼───────────┼────────┼───────────┤ │二三│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 上久 │ 一萬一千四百元 │ ├──┼───────────┼────────┼───────────┤ │二四│ 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 保誠 │ 一千八百八十九元 │ │──┼───────────┼────────┼───────────┤ │二五│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 保誠 │ 五千五百四十四元 │ ├──┼───────────┼────────┼───────────┤ │二六│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 保誠 │ 二千七百六十五元 │ ├──┼───────────┼────────┼───────────┤ │二七│ 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 廣鎮五金百貨行│ 二萬二千八百元 │ ├──┼───────────┼────────┼───────────┤ │二八│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 廣鎮五金百貨行│ 一萬一千五百二十元 │ ├──┼───────────┼────────┼───────────┤ │二九│ 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 耕和公司 │ 六萬五千六百一十元 │ └──┴───────────┴────────┴───────────┘ 附表二 ┌──┬───────────┬────┬─────┬───────────┐ │編號│ 收帳時間 │客戶 │ 偽造署押 │ 應收帳款(新台幣) │ ├──┼───────────┼────┼─────┼───────────┤ │ 一 │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 欣味 │ 王益長 │ 一萬一千六百一十六元 │ ├──┼───────────┼────┼─────┼───────────┤ │ 二 │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日宏 │ 陳芳儒 │四千零十三元 │ ├──┼───────────┼────┼─────┼───────────┤ │ 三 │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香香店 │ 許世宏 │一萬二千元 │ ├──┼───────────┼────┼─────┼───────────┤ │ 四 │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冠興 │ 林美莉 │四千一百四十二元 │ ├──┼───────────┼────┼─────┼───────────┤ │ 五 │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冠興 │ 吳森宏 │一萬五千元 │ ├──┼───────────┼────┼─────┼───────────┤ │ 六 │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大華號 │ 陳孟宏 │一萬元 │ ├──┼───────────┼────┼─────┼───────────┤ │ 七 │ 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瑞宏 │ 陳麗芳 │七千二百元 │ ├──┼───────────┼────┼─────┼───────────┤ │ 八 │ 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 耕和 │ 牟 │ 七萬五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