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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四七О號

違反勞動基準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蔡虔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四七О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臺灣涼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朴仔埔一八五號
兼右代表人
曾振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六四一、第七二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臺灣涼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違反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按勞工年資發給資遣費之規定及未按規定發給退休金,科罰金參萬元。

曾振農執行業務違反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按勞工年資發給資遣費之規定及未按規定發給退休金,科罰金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蔡 虔 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陳 秀 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
    個月計。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  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
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一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
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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